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77-1
集体财产公平保护与防火墙
一、集体财产公平保护
集体财产公平保护,是依据宪法第12条“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宗旨和相应的法律法规的操作规程,依据集体财产保护的历史经验和物权保护的物权化方针政策,凝结而成的扁平化、公平化财产保护的多重保护制度。
以集体财产四大防火墙为硬指标,以集体财产公平保护、民主保护为依托,完善集体财产民主信托共管体系与制度,实现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要素、全社会的民主信托管理,当集体财产遭遇侵占、哄抢、私分、破坏之虞时,一是通过民主民权的途径来解决,二是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
集体财产是介于国家财产和私人财产之间的夹层财产,以共有财产为基础,与公共财产竞合,与私有财产合流或分流,财产关系极其复杂,需要运用系统工程原理和一般均衡原理来平衡物权关系、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合同关系、排他关系、对世关系、劳动分配关系、民主集中制关系和法律关系、社会关系。
本条款“集体”,泛指农民集体与城镇集体。本条款“集体所有的财产”,泛指农民集体财产或者城镇集体的财产,是指物权法规定的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所有的或者支配的、管领的、统辖的不动产与动产。包括法律规定属于集体共有或者支配、管领的森林,统辖的土地和林地、山地、草地、荒地、滩涂;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以及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其中“其他不动产和动产”范围:应当包括集体的派生性不动产和派生性动产,包涵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和商誉权、专有技术、电子网络版权与商业秘密、标志性雕塑与建筑物等涉及知识产权和文化产权方面的不动产与动产;应当包括集体的有价证券、股票、股权、银行信用社存款、应收账款、担保或抵押财物、出租出借财物、应收财物等财产。
物权法第63条第1款规定了集体财产防火墙的四大类别。第2款规定了法定的集体成员的诉权。这里是指集体成员、村民的民事诉权即自诉权。除此之外,还可能涉及到行政诉讼的自诉权,或者可能涉及到提请检察院公诉的公诉权。所有诉权的行使,要注意诉权的内容、事由、性质类别和诉讼时效期间。
集体财产公平保护,不能单凭主观愿望或者希冀侵权人良心的发现,往往只能寄希望于法律手段、诉讼办法和遵守法律程序、诉讼时效。以集体财产四大防火墙为硬指标,以集体财产公平保护、民主保护为依托,完善集体财产民主信托共管体系与制度,实现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要素、全社会的民主信托管理,当集体财产遭遇侵占、哄抢、私分、破坏之虞时,一是通过民主民权的途径来解决,二是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当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村民合法权益时,受侵害的成员可以通过面议、调解、仲裁等途径来解决物权纠纷,或者直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当案件涉及到刑事责任时,应当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或者民事附带刑事诉讼法一同处理。
二、集体财产公平保护防火墙
1.确认和保护集体财产的防火墙
集体财产公平保护防火墙,是由制度物权法确定的并以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为辅助工具的民主化和法制化的集体财产公平保护的预防体系。在厘清当事人有物权与无物权、加物权与减物权、正物权与负物权、高物权与低物权、零物权与反物权的基础上,正确无误地判定当事人或者侵权人、犯罪嫌疑人对于集体财产的侵占、哄抢、私分、破坏之情势,从而有的放矢地依法保护集体财产和打击侵权人、犯罪嫌疑人。其中,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根据事件的性质特征和恶劣程度,集体成员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和集体组织章程进行量化处理。
集体财产公平保护防火墙的相对人是任何组织与个人。现实中,有的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违反法定程序或者章程规定,擅自决定或者以集体的名义决定,低价处分、私分、侵占、挪用、破坏集体共有的财产,严重侵害集体的合法权益;集体企业在招商引资和股份制、私有制改制过程中,集体的财产,集体出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资本,进行固定资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应当接受集体成员的民主监督、民主表决,不得损害出资人、债权人和集体成员的权益,但现实中违反规定的屡见不鲜。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征用和房屋拆迁过程中,截留、私分、侵占、挪用村民征地与拆迁补偿安置费现象,以及土地开发利用中的官商勾结侵害集体与国家财产现象也屡见不鲜。
有的地方,违法乱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