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76-1
集体财产防火墙与国家财产防火墙的异同点
对于社会主义国家而言,集体公共所有制仅次于国家即全民的公共所有制,集体财产防火墙的社会地位与作用仅次于国家财产防火墙的社会地位与作用。
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种根本**,就是指国家财产防火墙和集体财产防火墙两大组成部分,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违反集体财产管理和造成集体财产流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纪律处分等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是大同小异的地方。
国家法人所承担的社会责任远远大于集体所承担的社会责任,国家法人是以公益性物权为主要特点的,城镇集体是以共益性物权为主要特点的,两者之间的价值取向与财产保护方式有所区别。国家法人可以因公共利益需要而征收集体占有的土地,集体不能因集体建设的需要而征收国家法人占有的土地,故国家财产防火墙优于集体财产防火墙。
确切地说,集体财产防火墙与国家财产防火墙仍然存在大异而小同的地方。
一、取决于财产防火墙的物权价值物权地位物权化方向
集体财产防火墙所对应的是大型物权价值包和物权关系圈子,法定占有的土地面积很大,但农用土地使用权的经济价值不如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经济价值。
集体财产的物权地位高于一般所有制(私营、个体、其他人所有制)的物权地位,某些大宗物权的归属非集体所有制莫属。集体财产的物权化方向,是在纯私有化和纯公有化之间作出适当的调节,以共有制为基础向公有制过渡,国家提供共同发展和共同富裕的政策,以自益性为主、以公益性为辅。特定的场合下,要求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少数人利益服从全集体人利益、眼前利益服从长远利益,或者集体利益服从国家利益。保护私有财产也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也是不能忽视的物权保护对象。
国家财产防火墙是超大型物权价值包和物权关系圈子,可以与各种所有制的法人与自然人发生常规的物权关系,也可以通过特殊的渠道和特殊的方式与本国人和他国人发生非常规的物权关系,不但物权价值超高,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也超大。国家财产的物权地位高于其他各种所有制的物权地位,许多资源所得和资源配置的优先权、排他权、对世权、追及权、物权保护请求权是很独特的,很多物权是核心物权、龙头物权、固化物权、消极物权、大宗物权或者专属物权、专有物权、专控物权和其他特种物权。
国有财产的物权化方向,是在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之间作出合理的规划,以土地国有制为基础向土地国有化过渡,根据需要和可能不失时机地消灭两极分化、三大差别,运用系统工程原理平衡自益性物权与公益性物权的关系。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征收集体的土地并将土地收归国有,可以合法地剥夺集体以及私人的土地所有权并且固定为国有,这是集体财产防火墙的效力所不能及的“被合理剥夺”的范畴。
二、取决于财产防火墙的财产制度信托模式和监管职责类型
集体财产防火墙是基于集体财产制度信托模式和监管职责类型而确定,以内部自治共管为基础,并借助于司法、行政和社会的力量进行纵向与横向联系的监管。集体企业的财产和集体存量的财产是由制度信托所有权或者制度信托占用权来进行监管与流转的,内部物权关系以及法律关系、法锁关系、信托关系的矛盾常常严重于外部的关系。集体财产防火墙是双刃剑,不光是对外出剑的,很多时候是对内出剑的。传统物权法的思路是“物权矛头一致对外”,那是私物权人对私物权人的老套路,需要更新换代。
集体财产防火墙有个弱项,就是财产制度信托制度不如国家的财产制度信托制度那么完善,财产监管组织机构不如国家的监管组织机构那么严密,集体财产容易遭到侵占、哄抢、私分、破坏,集体经济也容易遭到破坏。集体共有财产权,是介于国家财产权和私人财产权之间的弱势财产权,常常在公权与私权中左右摇摆,而村民自治权的制度化问题也存在很多的焦点、难点问题,还有很多空白点需要填补。
三、取决于财产防火墙的占有保护制度与零物权类型
集体财产防火墙是基于财产权利受限制的前提下而成就,其占有保护制度确实有不确定性、不稳定性或者受限制的一面。农村土地的专地专用制度,限制了村民随意改变土地用途的可能性,只能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设立集体财产防火墙;国家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集体占有的土地,集体利益必须服从国家利益,只能在非公共利益需要的前提下设立集体财产防火墙;农村成员是以成员身份权来享受免费的土地使用权的,不能随意分割集体固化了的财产,全家人迁走以后也不能带走土地使用权,集体财产防火墙对内是有效的。
简言之,集体财产防火墙是因占有保护制度而设立的,而占有保护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