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63-1
农村地权与马克思主义土地国有化原理的对照
一、基本理念
农村地权与马克思主义国有化原理的对照,这也是难以回避的重大课题。马克思主义国有化原理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普遍真理,对于任何国家都是适用的,永远也不过时的。
马克思主义土地国有化原理,是建立在科学社会主义哲学、社会学、法理学基础上的最公平合理的地权原理。其宗旨就是要通过城乡土地权益配置均衡化、农业合作化和土地所有权国有化来实施城乡一体化的土地国有化,借以保护全民的专属土地财产权,保障全国各层次土地物权的合理化、最优化、集约化配置,最大限度地发挥全国城乡各类土地的利用率、作用力,消除封建资产阶级利用黑色资本和贪腐权力大量霸占国有土地的**现象,消除城乡差别与工农差别,为实现有效供给的福利社会主义开辟光辉灿烂的道路。
土地国有化,是指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一元化,与土地所有权二元化、多元化相对,是合理化、最优化、集约化不动产所有权制度之一。基于立法目的,倡导平均地权并借此实现共同富裕的宏大目标,使之抑制资本向地权扩张,惩治地主恶霸,开展彻底的土地改革运动,形成物权清晰、公平合理和物权关系扁平化的法律氛围,最大限度地发挥全国城乡各类土地的利用率、作用力,让工人、农民也能享受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的更大便利与红利。土地国有化并不反对集体、个人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在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的前提下,全国城乡的土地资源会得到合理的配置,集体、个人和其他人均可以依法取得一定数量的有偿使用或者无偿使用的土地使用权、利用权和作用权。无数事实证明,只有土地国有化才是最佳选择。
马克思主义土地国有化原理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普遍真理。她的基本原理,不仅仅普遍适用于农业化农村化国家,而且普遍适用于工业化城市化国家,不仅仅普遍适用于社会主义国家,而且普遍适用于资本主义国家。就是说,马克思主义土地国有化原理,任何时候均适用于全世界任何一个国家和地区,而且这个真理是永远颠扑不破的客观真理。
尽管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的土地国有化论述是从政治经济学和土地所有制方面进行的,对于社会主义国家而言,包涵了很多另类政策性物权。这些政策性物权,可以直接影响包括物权法的政策性物权。
西方世界的整个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以及伊斯兰法系,在感触到土地私有化的极不公平合理时,或者感触到土地私有化的极端危害性时,也会自觉地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土地国有化原理来对于土地私有化进行修正。这些国家稳定了国家的财政收入,有效地化解了房地产危机和经济危机,并切实保障了民众福利事业。
一些生产力很落后并且土地私有化严重的国家和地区,如非洲、拉丁美洲和亚洲一些贫穷落后的国家和地区,土地被国际资本大鳄吞并现象十分严重。仅1987年9月在美国科罗拉多州丹佛市召开的世界野生环境保护委员会第四次大会上,被国际银行家圈出的发展中国家的“生态土地”遍布拉丁美洲、非洲和亚洲,总面积多达5000万平方公里,相当于五个中国的面积,占地球面积的30%!这些土地,是债务国总额1。37万亿美元的抵押品(宋鸿兵《货币战争》第197页)。来自联合国电台2009年5月27日报道,自2004年以来全球有250万公顷(注:折合2。5万平方公里)土地被来自外国的投资者收购,地方公众利益不保,这种趋势还会进一步上升。
土地私有化和过度利用,不仅仅对于贫穷落后的国家非常有害,而且对于先进发达国家甚至世界经济危害极大。如1990年日本的房地产经济危机,导致日本经济衰退达20年之久;美国2008年的房地产次贷和金融危机,不仅造成美国经济遭到严重挫败,而且造成全世界财富缩水高达50万亿美元,全球股市遭到重创,引起新一轮金融海啸。
创建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物权模型,就是物权价值最大公倍数模型;国家利用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所取得的红利又反馈于全体人民,就是社会价值最大公约数模型。两个数学模型都是必须的,然而,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物权模型是帕雷特最优化选择的物权模型。
其他所有制的物权化方针是利用土地所有权来获取经济利益,并不怎么考虑社会公益的事情。而全民所有制的物权化方针是利用土地所有权来造福于全社会,直接解决土地物权关系的主要矛盾,最大限度地开展土地资源利用的规划化、监理化、集约化、节约化运作,最大限度地满足全社会的城镇建设、工业建设的需要和人们日益增长的住房需要、改善交通需要、生活环境改善的需要。物权价值最大公倍数模型的成就,是国家法人物权自益性、自保性的本性使然;社会价值最大公约数模型的成就,是在物权价值最大公倍数模型的成就基础上的再成就,是国家法人物权公益性、公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