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59-1
集体土地所有权法律效力检验公式之一
一、基本理念
任何一部法律颁布实施必然要由实践由社会来检验,这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无论是国家的或者是集体的土地所有权,无论是所有制关系法、所有权关系法、用益物权关系法或者担保物权关系法,无论是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或者制度物权法,都回避不了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法律效力问题。
因为存在决定意识,因为集体的土地所有权牵涉到整个社会的物权关系、法锁关系、信托关系、排他关系、对世关系、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运用哲学的一元论原理、马克思主义的土地国有化原理、政治经济学的系统工程原理和一般均衡原理、物权法理学的一物一权主义原理、土地所有权的社会化公益化原理、实践是检验客观规律的标准原理等等原理、规则和公式,可以公平合理地放心大胆地研讨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法律效力,进行大胆的客观评估。
对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法律效力的评估,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进行,最常用的方法是定性分析法、定量分析法和定性兼定量分析法。最简单的方法是所有权权能对照分析法,最复杂的方法是集体土地所有权全部效能效力的系统分析法。集体土地所有权及其客观的法律效力有多个方程式,每个方程式有多个N次方,如果是精确地求解,需要耗费巨大的人力物力和多年的时间,不是一般研究机构和少数研究人员能够承受得了的巨大物权法工程。我们只能采取最简单的办法,列出最简单的公式,以供物权法爱好者参考。
客观情势是,关于物权法条款中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法律效力问题,从立法、修法到普法、用法、执法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中,都会遇到很多焦点难点问题,一下子统一思想、统一认识、统一行动和提高法律效力恐怕是难以办到的。
一则,中国几千年来小农经济思想是根深蒂固的,看不到全国城市化工业化和城乡一体化的发展大趋势,看不到大多数农民们的思想觉悟大提高和大力拥护土地国有化的热情程度。他们最依赖的是国家,不相信集体能够有效地行使土地所有权。他们最看重的是土地利用权、土地作用权等实权和实际到手的经济效益,至于土地所有权是不是集体的则无关紧要。中国的知识分子和有识之士多的是,他们多少也懂得一些物权法法理学方面的知识,他们会看到港澳台地区土地国有化水平实际上比大陆地区还高得多。
二则,关于所有权的性能、权能和定义等关键因素竟然成为世界性的难题。罗马法、日耳曼法关于所有权的概念沿袭了2000多年,但是,什么叫做所有权、什么叫做用益物权,这两个最基本的概念连许多法学家也会一脸的茫然不知所措。无权能说的,一项权能说的,二项权能说的,三项权能说的,四项权能说的,以及支配权说的,管领权说的,控制权说的,统治权说的,而且其中二项权能说的和三项权能说的内容都不一样,对于所有权的解释简直是五花八门。对于所有权都这样搞不清白,对于用益物权及其他普通物权说得清楚吗?中国古代称呼田宅等不动产所有权为业主权,到清末民初开始引起了所有权。如果去询问慈禧太后和蒋介石所有权是什么,他有正确答案吗?从五四宪法到八二宪法,当时人们对所有权的认识局限于占有权,而从民法通则开始就扩大到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这叫什么事儿?更有甚者,好像评估法律效力成了禁区,这叫什么事儿?
打个比方说:一个非物权人跑到物权人面前说:“这东西是你的,你享有所有权,但是你不能抵押、买卖,怎么个用法由我说了算”。这叫什么事儿?到底是非物权人是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是所有权人?
关于物权法条款中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法律效力的评估,是广**律工作者和物权法爱好者不得不面对的疑难问题。它牵涉面实在太广,纵向面、横断面都有。当法律的正效力、强效力、有效力存在时,是排斥负效力、弱效力、无效力的。当前后两大类法律效力并存时,法律条款模棱两可,无所适从,法律的对世效力和执行效力又会大打折扣。
物权法最深奥的当属不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中最深奥的是土地物权。世界上对于所有权的定义千奇百怪,就是因为土地所有权的定义不准造成的。许多国家的法律将土地所有权混同于一般的不动产、动产所有权,结果所制订的法律、所发表的学说却是不伦不类——既要放土地所有权给民间组织或者个人,又要收土地所有权于国家,同时随意性地限制、削弱和剥夺他们的土地所有权,常常令人觉得莫名其妙。增强物权法的科学性、实用性和法律效力已是刻不容缓。
二、用一物一权主义基本原则和排他性原则检验出的结果
一物一权主义原则和排他性原则,是世界公认的检验物权法效力的工具。这种原则贯穿于排他性原则、优先权原则、对世原则和溯及效力原则,可以作为法律效力的公式来套用。而一物一权主义原则与排他性原则是联系最密切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