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55-1
物权的溯及效力
一、基本理念
物权的溯及效力,是物权的追及效力、对世效力、物权请求权的效力、物权法执行效力的集中体现,是物权法效力正常、圆满状态的一个参考指标。不仅仅是考量物权人合法物权的圆满状态的指标,而且是考量物权法圆满状态的指标。
在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和制度物权法中,权利人依据自己的溯及权、追击权和一定的物权请求权,对于毁损、灭失标的物的当事人进行追查,不论该物辗转到谁之手都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停止侵害或者赔偿损失,或者通过司法救济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物权的溯及效力是保证物权的保护落到实处的法律效力的体现,及时而有效地行使溯及权、追击权和一定的物权请求权是物权的溯及效力必备工具。
一般而论,制度物权的溯及效力优于担保物权、普通物权的溯及效力,担保物权的溯及效力优于普通物权的溯及效力。制度物权的溯及效力是建立在法定物权、重大物权或者公共物权、核心物权或者建立在公共利益保护主义和国家利益中心论基础上,受到制度物权法的特殊保护,故具有最优先的排他性效力。担保物权的溯及效力是建立在债权保护主义和债权中心论基础上,受到担保物权法的特殊保护,故比普通物权具有优先的排他性效力。普通物权的溯及效力建立在所有权保护主义和所有权中心论基础上,受到普通物权法的特殊保护,故比制度物权、担保物权的溯及效力为次。但是,普通物权法在物权确认、保护和利用请求权上有独到之处,弥补了其溯及效力不济的缺点。
物权法第60条特别规定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包括集体的土地统辖共有权以及土地使用权、利用权、作用权分别归三级农民集体行使,为物权的溯及效力奠定了法律基础。集体的土地是不能移动的,这就表明土地是不会遗失的。但集体的土地使用权、利用权、作用权是容易遗失的。污染农民的土地,破坏农民土地的用途,也是一种破坏土地的违法行为,同样地适用行使溯及权、追击权和一定的物权保护请求权,保证物权的溯及效力和物权的圆满状态。
农民集体行使所有权和物权溯及效力的含义是:(1)集体所有权的客体,即物权溯及效力的主要对象,还包括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以及其他的不动产和动产。(2)行使所有权和物权溯及效力的内容,就是对集体所有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3)物权溯及效力主体的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村民小组不是集体财产的所有权人,只是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并且向所属集体和全体成员负责,接受广大集体成员的监督。广大集体成员都是物权溯及效力主体,享有民主监督权、决策权与财产处分权。
一般而论,集体统辖共有的土地,如果是由个人承包的农用土地,则由该承包人行使溯及权、追击权和一定的物权请求权,否则由集体组织行使溯及权、追击权和一定的物权请求权;如果是由集体承包的农用土地或者集体企业的建设用地,则由集体行使溯及权、追击权和一定的物权请求权。法律专家认为,农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应不受诉讼时间的限制,但应当在承包期间内行使这项权利才有法律效力。农民集体的这种物权溯及效力是法定的效力,是最具体代表处的物权溯及效力。任何单位与个人侵犯农民的土地承包权、侵占或者破坏承包地均需承担法律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需承担赔偿责任。
普通物权、亚种物权、担保物权、信托物权、派生性物权和制度物权等各种物权,从成立到变更、转让、消灭,整个过程是处于运动状态之中的,类似于击鼓传花那种游戏,最终传到谁是谁的。但又不同于击鼓传花,因为击鼓传花是在短期内众人在场完成的流水作业,而物权的传递往往是长期性、私密性的流水作业。无论是政策性物权还是技术性物权,都必须以物权的圆满状态开始、以圆满状态结束,检验物权主体和客体圆满状态的一个工具,就是物权的溯及效力。本文的意思,不仅仅检验物权的圆满状态,而且要检验物权法的圆满状态,加大了考量的难度。
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普通物权、担保物权、信托物权、派生性物权的标的物不管辗转流转到谁手上,或者被侵占、被剥夺到谁手上,所有权人、支配权人可以依法向物的非法占有人索取,请求其返还原物。任何人不得妨碍权利人行使权利的义务,任何人非法取得所有权、支配权人的财产,都有义务如数返还,并赔偿权利人的经济损失。标的物被毁损的,分别通过修理、更换、重作、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等办法恢复物权,保障不动产或者动产占有权人主要是所有权人的财产不受人为的破坏与损失。
物权的对世效力,是指普通物权、担保物权、信托物权、派生性物权的效力可以对抗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的人。在物权关系圈子中,权利人特定的,而权利人以外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