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人享有的权利可以对抗物权圈子内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人,圆满解决物权圈子的协同排他效力。一般物权的对世关系,是直线形对世关系,是不太复杂的物权动态关系,以所有权、支配权为中心展开对抗运动;担保物权、信托物权、派生性物权是曲线形对世关系,是很复杂的物权动态关系,更多更好的方法,是要将各自物权各就各位,然后协同对抗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的人。物权的对世效力是从“清理阶级队伍”开始的,否则,就不能实现协同对抗的目标与效力。
物权请求权的效力,是以标的物所承载的物权为核心展开的各种方式的请求权,是基于物权而生效的请求权。与物权的追及效力、对世效力、执行效力一样,目的意义也是追求物权的圆满状态。当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者被妨害之虞时,物权人为回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可以请求妨害人一定的作为或者一定的不作为的权利。物权请求权,可视为“一票否决权”,当妨害物权圆满状态的条件一旦成立时,无论妨害人是否存在主观上的过失、有意或者无意而为之,对于物权请求权并无实质上的影响。只要有妨害物权圆满状态的事实,物权人可以依据物权请求权予以救济,司法上应当承认其救济的效力。
物权法执行效力,是以物权法的圆满状态为标志的,物权法的立法、执法水平可以反映该项圆满程度。物权法是世界上最复杂的一类法律,许许多多的物权关系错综复杂,许许多多的物权概念、新生事物层出不穷,许许多多物权条款的争议了无休止,所有这些,不仅仅时刻考验着政策性物权体系,而且时刻考验着技术性物权体系。各个国家并不缺乏法律,并不缺乏物权法。问题在于,一个时期只能代表一个时期法律的特征、方针、质量与效力,甚至于仅仅代表立法者、执法者的局限性。当然,我们并不奢望物权法能够解决一切棘手的问题,但是至少应当要在公开化公正化公平化合理化上狠下功夫,至少应当将那些对社会、对群众影响很大的问题及时解决,不留后患。
物权的追及效力、对世效力、物权请求权的效力、物权法执行效力,均可以物权的圆满状态为中心展开物权搜索、物权排序、物权勘正、物权救济、物权追究,是物权法综合效力的表现形式之一。每一种物权都有其来龙去脉,都有其DNA染色体,有的经过简单分析可以得出其效力等级程度,有的需要运用物权DNA技术才能得出效力等级程度。
二、一般分析
所谓物权法的溯及力,是以物权的溯及效力为参照体系的溯及力,既有物权法规定的条款层面,也有物权原理上的支撑面。以物权的圆满状态为出发点和归属点,可以依法溯及既往,可以将物权的追及效力、对世效力、物权请求权的效力、物权法执行效力连贯起来一同溯及既往,焕发物权法的溯及力。
物权法的溯及力,是相对特殊的法律效力。同样是财产权的法律制度,物权法规则与债权法规则有很大的区别。因此,物权法的溯及力有它自己的特殊性和独立性,不能简单地、完全地套用“下位法服从于上位法”、“后位法优先于先位法”的法律溯及力的老套路。最好是物权的溯及规律中找出正确答案。
譬如,合同法里有契约自由、合同至上主义的成分,容易掩盖非法合同,进而公开地侵犯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例如,国家赋予国企以信托所有权,国企和国企职业经理人是受托者,国企管理层将国有企业整垮台了,接着又将国企贱卖了,当然贱卖和贱买也是一种合约。国企产权合约本身比较难以肯定是否违法,而从的追及效力、对世效力、物权请求权的效力、物权法执行效力各个方面系统地考量物权的圆满状态,进而找出合约的缺陷、缺项出来。非法转让国企产权者比较普遍的做法,就是将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为零价格,隐瞒土地使用权、商标专用权、专利使用权不报价,应收帐款而不入账,以国有资产为抵押品为私人投资贱买国有企业而“民进国退”等等,不一而足。所有这些,可根据一物一权主义基本原则、物权的排他性原则、物权优先于一般债权原则、排除危险不受时间限制原则等等物权法定原则进行甄别,保障物权人的合法权益。
物权法溯及力的一个重要指标,也是物权法有别于民法通则的诉讼时效,如民法通则的多数财产标的诉讼时效是二年期限。而物权法虽然也为财产权法,未作硬性规定。一些著名的法学家指出,一些排除妨害与消除危险类的物权不受溯及时间限制,保护国有财产也不受溯及时间限制。总体上,于公、于私,物权法保护物权的力度比债权法保护财产的力度更大、溯及效力更强。
众多学者和群众指出,国家财产范围广泛、物权价值和经济价值很大,财产数额大得惊人,但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财产损失数额巨大,每年当以万亿甚至于数万亿计。鉴于国家财产的特殊地位与严峻情势,必须以完整的特殊的切实有效的特别法来保护这种特殊的物权与物债权,最基本的要求是,要将保护国家财产的物权保护溯及力完整地大幅度地提高,其中,追查与追缴国家财产损失的法律责任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是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