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45-1
农民集体成员民主处分权的其他事项
一、基本理念
农民集体财产民主处分权的其他事项,也要依照法律规定,让全体村民充分行使“八大民主权利”,即集体成员身份权与集体财产知情权、监督权、表决权、分配权和个人财产确认权、保护权、利用权等八权合一的民主权利,也是集体财产防火墙的重要工具之一。此项特别规定,由所有制关系法、所有权关系法、民主监督管理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制度物权法规范与控制。在法无明文规定的特殊情势下,应当由道德法、习惯法、逻辑法进行补充规定,更好更全面地规范集体干部和其他集体成员的各种行为。
现实情势下,农民集体是个自由散漫的组织和自给自足的群体,涉及到农林牧副渔和工商等各行各业,他们的生产生活很多是没有规律性的,他们的产品以小宗商品和零散商品居多,多数是适用于交易习惯和风俗习惯的,要修订一部“农民集体财产保护法”是有一定难度的,事实上至今也没有这种专门法。
物权法第58条简单规定了集体财产的四大范畴,但最后一项是兜底式规定;物权法第59条简单规定了集体财产民主处分权的五大范畴,但最后一项也是兜底式规定。所有这些兜底式规定考验着我们的智慧、阅历、耐力和想象空间。如果说有法律、行政法规的明文规定,那么一定要按照规定执行。如果实在找不出明文规定,那么只好参照道德法、习惯法、逻辑法来推导集体财产权与民主处分权。
与集体财产权与民主处分权关系最大和最密切的,仍然是土地类使用权,主要是限制他们的权利。如土地专地专用和建设用地统一规划制度、基本农田和耕地保护制度、集约经营和节约用地制度、水土保持与合理开发利用制度、不动产征收补偿与提成制度、禁止买卖和抵押土地制度、禁止违规占用土地和违章建筑制度、房地一致转让制度、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和地役权制度等等。土地资源类法律法规和政策法规多达220多部,主要是针对限制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和处分权的。许多县市在基层集体中安插了土地协管员,这种人既是本集体成员,又是政府的临时雇员,具有双重身份。虽然许多法律认定集体享有土地所有权,毕竟这种土地所有权不能与国家的土地所有权相提并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既可以处分全民所有的土地,甚至于可以处分集体所有的土地,这也说明了集体的民主处分权还有权重的大小,还有一个边界线。集体成员滥用农民集体财产民主处分权,也是为法律所禁止的。同时又说明了集体成员行使民主处分权有很多限制性条件,还有一定的困难因素。即使是集体成员正当、正常行使民主处分权,可能要过几关:法律关、法律程序关、人情关、金钱关、美女关等等。集体成员懂法律的恐怕不多,能够过人情关、金钱关也是很不容易的。农村人一同日出而作,日落而息。全家人与被举报人屋宇相连,抬头不见低头见,且农村的宗派主义盛行,容易产生村霸恶棍和黑社会头目,打击报复甚至残害举报人的屡有所闻。这就是客观条件、困难因素。
俗话说,小集体,大社会。麻雀虽小,五脏俱全。农村人口占全国人口的七成,农村集体占有、统辖、利用、使用全国土地的七成,全国的贫困、失业和无社会保障人口、失学儿童、离婚人数和自杀者九成在农村,全国上访案件中九成是农民和农民集体,农村、农民、农业等三农问题和计划生育问题是最难解决的老大难问题,每次遭受天灾**的最大群体是农民,干最苦最累活和当临时工受气受辱最受伤的是农民;农村集体可谓全国最大和分布最广泛的并且是最弱势的民主自治组织,农村集体的地产权关系、地役权关系、物权关系和相邻关系、人事关系非常复杂;农村过度放牧、过度砍伐、人为荒废土地和污染环境现象愈加严重,集体成员的生命财产遭受很大的损失;农村地区的赌博、偷窃、打架、斗殴和宗派主义、山头主义、欺骗敲诈现象愈加严重,也成为农村社区的不稳定因素之一。
农民集体财产民主处分权的其他事项,指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内容,如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上缴与使用,村集体建设项目、公益事业的立项、承包方案,宅基地的分配、使用、调剂、对换方案,以及定时或者不定时的审计工作,村务公开工作等等,事无巨细,只要是涉及集体和村民利益的,广大村民享有“按份所有”的共有权、“按份分配”的收益权,以及“按身份权”派生的集体财产知情权、监督权、表决权、分配权和个人财产确认权、保护权、利用权。
二、一般分析
根据国家经济形势的变化和政策的调整,农民集体财产民主处分权的其他事项的某些物权关系或许呈加权或者减权趋势。
比如,乡统筹的上缴、村提留的项目与款项,国家已经三令五申减轻农民负担,并且公布了应当收费和不应当收费以及收费上限的全部项目,绝大多数项目已经明令禁止收费,农民集体与个人的财产权实质上已经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