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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8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44-1(1 / 3)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44-1

集体成员民主处分权与集体企业信托所有权

一、基本理念

集体成员民主处分权与集体企业信托所有权,系指运用当代物权法的物权价值观来确认与保护集体企业财产权,理顺集体内部物权关系的共同权利。此项特别规定,由所有制关系法、所有权关系法、集体经济关系法、财产分配与处分法、民主监督管理法等制度物权法规范与控制,重点监控和打击贪污、挪用、私分、截留、哄抢集体企业财产的违法犯罪者,切实保护农民集体和集体成员的合法权益。

传统物权法理论中,往往只关注集体企业所有权,并不关注集体企业信托所有权。当代物权法不仅仅关注集体企业所有权,更加关注集体企业信托所有权。集体企业所有权体系,是由两个基本点组成的,对外统称集体企业所有权,对内本质上是集体企业信托所有权,而且是制度信托所有权(由所有制关系法决定的信托所有权)。实际上,集体企业的财产是全体集体成员的财产,集体企业及其负责人是对全体集体成员负责财产的保值增值,代表全体集体成员对集体出资企业的财产行使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集体成员民主处分权与集体企业信托所有权的关系,是主权利与从权利的物权关系。集体成员是集体企业的主人,集体企业负责人按照集体成员的决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物权法第56条第4项明确规定,“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需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说明了监督权、决策权和决定权应当属于本集体成员。其中,集体出资的企业转让、抵押的,必须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否则是无效的。

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是指所有权变动中的重大事项。如集体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转让、抵押,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需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违反这项规定,给集体财产造成损失的需承担赔偿责任。

应当注意的是,城市与乡村集体企业的产权应当是集体专控所有权,属于第三类消极所有权,在财产保护等级上处于第三级所有权的保护对象,次于专属所有权、专有所有权而优于一般所有权。

集体企业及其固定资产特种所有权、工农商业特许经营权等重要所有权是集体专控所有权,不能随意担保、变更、转让与消灭,均为受限制或者被禁止的零物权。譬如,集体企业的厂房、宿舍和其他建筑物是与建设用地使用权关联的固定资产,建设用地是专控标的物,不能随意担保、变更、转让与消灭;集体企业的海域使用权及其固定资产,是工农商业特许经营权的专控标的物,也不能随意担保、变更、转让与消灭,更禁止将此项固定资产和海域使用权转让于外国人。

二、一般分析

1.集体企业财产保护权

集体企业财产保护权,亦称集体出资人企业财产保护权,系农村或者城市集体企业财产的保护权,指基于集体财产民主处分权、集体财产制度信托所有权、集体财产专控所有权而成就的特种财产保护权。集体企业财产是集体成员公共的财产,均采取财产制度信托占有、制度信托使用、制度信托收益和制度信托处分的财产监管制度。全体集体成员是集体财产委托人,集体组织干部与集体企业干部职工集体财产受托人,集体主要财产的监管应采取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要素的监管,不能任由集体干部和集体企业管理人员擅自抵押担保或者处分集体企业的财产。

目前,国家出台了《企业国有资产法》,暂时没有出台《企业集体资产法》。我们的意见是,因为集体企业也是公共所有制企业,《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很多内容是适合于集体企业的产权保护方针的。如集体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出资人和债权人的利益。所有这些都是集体财产民主处分权的核心内容。

集体企业财产是集体的核心资产,与广大集体成员的利益息息相关。集体企业财产所包含的物权关系以及法律关系、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劳动关系和社会关系,也是庞大的民主与法制关系圈子。多数集体企业是低端产业和利润微薄企业,比地方国有企业更加困难。集体企业发展优化组合的途径是与地方国有企业实现大联合,与国有企业搞股份制改造,集体企业改为私有制企业是下下策,应当尽量避免搞私有制,尽量避免搞“公退私进”。

开办集体企业、发展集体经济的目的,也是为了改善群众生活条件的需要。大多数农民群众的生活条件依然很艰苦,组织上不能不顾群众基本生活条件和客观实际的需要,盲目地投资企业,将土地补偿款花光用光、甚至挥霍一空打水飘子。既然农民群众是土地使用权的主人,属于土地的管领权人,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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