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
又如,村集体建设项目、公益事业的立项、承包方案,凡是有利于集体经济、公益事业和群众利益的,国家下放权利给集体组织,集体组织有优先的和免费的土地使用权,许多重要的村公路建设由地方政府出资或者参资予以扶持,许多重要的村自来水、网络工程甚至于煤气管道工程也由国有企事业单位出资或者参资予以扶持;集体占有的荒丘、荒山、荒沟、荒滩等“四荒地”(包括荒地、荒坡、荒沙、荒草和荒水等),集体组织内部流转的自由度较大,国家下放权利给集体组织的力度也较大。所有这些,证明了农民集体与个人的财产权实质上已经大大地加权了,有些财产权的增益是超乎平时所想象的范围。
又如,宅基地的分配、使用、调剂、对换方案,既有加权或者平权的方面,又有减权的方面。减权方面,对于宅基地的分配、使用政策,总体上是从宽松到收紧的趋势,对于无偿使用或者低价使用宅基地的概率只会是越来越少了,新增宅基地的审批权将由乡镇政府上移至县市区政府,可能会有一些新村民、多处宅基地或者超量宅基地村民暂时申请不到宅基地了,村组织与成员对于宅基地的分配、使用只不过是初步的决定权,最终决定权在于有审批权的政府部门。至于宅基地的调剂、对换方案,有加权或者平权的一面。对于村组织原本是可以自由调剂、对换的,而现行法律是许可调剂、对换的,等于是平权;对于村组织原本是不可以自由调剂、对换的,而现行法律是许可调剂、对换的,等于是加权。
宅基地的物权关系矛盾十分尖锐与难堪。在物权法草案讨论修改过程中,有专家学者提出,农民生活很苦,农民融资困难,应当在今后出台的物权法加进宅基地自由转让的条款,但立法机关认为这个问题很复杂,暂时不能下定论。全国各个地区人口稠密程度不同,人均分配宅基地面积也不同。
其实,在物权法定谳之前有关管理部门、立法机关和其他专家学者作过大量调研工作,关于宅基地的来源问题,各种合法与不合法、正当与不正当来源难以辨识,里面复杂的事情和**的事件异常复杂。如根据重庆市的有关规定,主城区所辖农村的宅基地标准为每人20~25平方米,其他区县为每人20~30平方米。但是,在暗箱操作条件下,权钱交易、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的占有宅基地的现象是屡禁不止的,或者因为继承、流转、分家等原因,已经出现了一家几处宅基地的情形,导致宅基地的拥有量十分不平衡。以重庆市为例,目前(注:2005年)在总共43000多农户中,9000多户拥有两处以上宅基地,甚至于出现一户三、四处宅基地的情况。这使得多的户面积达500平方米,少的户则只有40平方米,户内人均最多的100平方米以上,少的只有10平方米左右(全国人**工委民法室编著《物权法(草案)参与》第360~361页)。综上所述,关于宅基地的物权关系矛盾问题,既有历史遗留问题,也有现实中出现的新问题,从民主化和制度化两个角度分析,仍然存在一些不确定性的焦点难点问题,需要认真研究、认真对待,不能草率从事。
近20年来,全国各地农村特别是沿海发达地区的农村,涌现出了一大批百万富翁、千万富翁和亿万富豪,有的村官拥有数十套房屋或者数幢别墅。相信有一部分人是凭借自己的聪明才智创造的财富,有一部分人是抓住机遇偶然致富,有一部分人是通过各种违法手段而暴富。其中,那些非法暴富者,一般是有实权或者有后台的乡镇、村、组集体的干部,他们有的利用职权通过霸占村民土地,然后不经政府批准擅自出卖给开发商或者合伙开发牟取暴利;有的侵占、截留、私分村民土地补偿款、拆迁款和集体的提留款、集资款等款项,据为已有,用于个人挥霍和投资自己的企业;有的一官多职,在多个集体企业兼职,在每个企业里拿股份甚至于吃干股、拿高工资甚至于吃空饷,利用工作之便通过股份制的办法,擅自侵占集体或者村民股份,拿干股、超额份股和超额分红;有的村官以招商引资为名,私自以村有土地与他人合作建商业街,自己奖励自己一次性二千万(还有四千万未到手);有的贱卖集体资产,而自己从中索取贿赂;有的用手枪逼迫村民签订不平等条件的合同,强迫村民出让承包使用的农用土地给无良开发商搞房地产建设,多次强占村土地面积的4\/5;有的用手枪威吓举报官员**的村民,公开叫嚣“要用50万元搞死你”,近乎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分子和旧社会的恶霸地主等,气焰非常之嚣张。
总之,农村某些愚昧落后地区最缺乏的是农民集体财产民主处分权,直接导致某些官员**、**,并且很嚣张地践踏法律和人权,导致集体和村民财产遭受大量的直接损失,严重阻碍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事业,影响了农村的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
农民集体财产民主处分权充分有效的行使,是解决农村各种矛盾的有效途径,是解决农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最迫切重大利益问题的必由之路。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5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