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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5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41-1(1 / 3)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41-1

农民集体财产民主处分权

一、基本概念

农民集体财产民主处分权,是社会主义国家物权制度赋予农民阶级应有的基本的民主权利,是集体成员身份权与集体财产知情权、监督权、表决权、分配权和个人财产确认权、保护权、利用权等八权合一的民主权利。正确行使农民集体财产民主处分权,对于发展集体经济和改善群众生活、建设和谐社区、防止贪污腐化分子意义重大,属于农村政治文化建设、法制文明与物质文明建设事业的重中之重,也是集体财产防火墙的重要项目之一。

此项专项物权,由所有制制度、所有权制度、用益物权制度和民主集中制度统一规范与控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破坏这种财产分配制度和民主监管制度。

农民集体财产民主处分权,分为常规性和非常规性集体财产民主处分权。前者系指土地分配、土地发包和一般财产分配等民主处分权,后者是指土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等民主处分权。

农民集体财产民主处分权,凡是事关集体政务、集体财务或者集体产权方面的,必须有法定的对象、法定的程序和法定的决定权考量指标。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物权法第59条特别规定了农民集体财产民主处分权的基本范畴:(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二)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三)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四)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五)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这是理顺集体内部物权关系、分配关系的重要保证。

有专家学者指出,集体干部侵犯农民集体财产民主处分权,给集体财产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除赔偿损失以外,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其理由在于,集体所有制与全民所有制一样都是公共所有制,都是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都同样受宪法专项保护与特别保护,既然全民所有制公职人员违法乱纪不仅仅是民事责任问题,那么,集体所有制公职人员违法乱纪也不仅仅是民事责任问题,追究责任人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应当是公平公正的。

此项民主权利是制度物权法确定的基本权利之一,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随意设立、变更、转移与消灭,不能如普通物权法那样随意权钱交易或者权权交易,也不得随意设立不平等的等级物权制度欺压弱势群体,剥夺群众的民主权利。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与分配办法、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与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的民主决策权利,关系到集体与集体成员的根本利益的基本民主权利,也是宪法等制度物权法确定的基本权利,具有最高的法律确认效力、执行效力、对世效力与追查与勘正效力,是集体财产防火墙制度化、民主化、物权化的另一重要内容之一,与本法第58条、第62条、第63条构成基本的集体财产防火墙法律形态。

此项民主权利是基于集体的财产优先权与对世权、排他权、集体财产防火墙物权保护与追及权、制度化民主化监管与决策权、集体财产制度信托权、集体成员身份权、集体共有财产和专有财产权、集体企业产权保护权、土地使用权保护与调整权、农用土地专地专用权等等一系列权利而成就,全部是法定的权利,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破坏这种民主权利。

二、缘由集体成员身份权

1.定义

集体成员身份权,是依据农村行政村在籍农民成员的公民户籍身份权为参照对象,财产分配方式以成年人为主体,未成年人次之。该身份权俗称“人头权”,即按每家每户人头数来确认和分配集体名下的财产,是相对公开公平的平均主义的民主监管方式。按照一般规定,成年公民有处分集体财产的表决权,未成年公民则没有这方面的表决权。

鉴于农村的特殊情况,在土地分配、承包方案、土地补偿费等主项财产处分之时,应当适当扩大农民未成年公民的表决权和物权保护对象。农村分配对象,是以家庭为单位展开的,有的家庭成年人多些,有的家庭成年人少些,如果机械地以成年人身份划分表决权,有的家庭的话语权、表决权就会旁落,弱势者的合法权益容易受损。

物权法本条款开宗明义地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所有。”抽象性地概括了集体财产的共有权包含集体成员的身份权,具体到每家每户个人的财产分配,就是一种“按份所有”、“按份分配”的物权制度,与“按劳分配”的物权制度形成补充机制。

这种分配制度,继承了太平天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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