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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4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40-1(1 / 3)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40-1

人民公社土地公有制

一、概述

人民公社土地公有制,是新中国于1950年代在农村土地改革暨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基础上发展起来的集生产资料、劳动工具、劳动力于一体的集体土地所有制,相当于准土地所有权国有制模式。在这种框架下,社员家庭也可以从中分配部分少量的宅基地、自留地或自留山、饲料地和小片荒地使用权。人民公社是三\/级所有、生产大队或生产小队为基础的新式土地所有制。从1958年至1984年实施了27年时间。

政界和学界对于人民公社土地公有制的属性一般不予以置评,但从1962年“农业宪法”《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简称“人民公社六十条”)中可以看出相当于准土地所有权国有制模式。从“农业宪法”来看,公社、大队、小队和社员个人的责任、权利与义务是明确的,也有反对平均主义和“一平二调”、“浮夸风”以及农林牧副渔业全面发展、发展家庭副业、扶贫帮困等方面的内容。

人民公社土地公有制是中国社会主义农业合作化、集体化的一种新型的经济制度。包括农业生产资料的公社集体所有制、农民参加生产队集体劳动、按劳分配的集约型经济制度。

二、人民公社土地所有制时期

人民公社集体所有制经历过萌芽期、成长期和改制期三个阶段。从1958年4月份至1984年12月份历经26年。

人民公社的基础性条件,包括废除生产资料的地主所有制,建立农民生产资料所有制,并逐渐过渡到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并根据实践经验,将高级社升级为人民公社。

土地改革,是废除生产资料地主所有制的主要手段。各地土地改革的起点时间,取决于各个地区解放和建立人民民主政权的起点时间。1947年7月17日,中\/共\/中\/央工作委员会在河北省平山县西柏坡村召开全国土地工作会议,会议通过了《中国土地法大纲》,规定“废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

以1958年4月20日为界,在此之前为人民公社集体所有制的萌芽期,在此之后开始进入人民公社成长期。

1952年9月,三年来土地改革运动已经在全国基本完成。全国约有3亿无地和少地的农民及其家属分得了约7亿亩原来属于地主的耕地和大批生产资料,免除了大约每年3000万吨粮食的地租负担,消灭了封建剥削制度。

1953年2月1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领导农民成立互助组。将几户或十几户情投意合的农户组织在一个组,将耕牛、农具组织在一个组内集中使用,实行强弱搭配、老少搭配、贫富搭配的办法,进行分工协作。互助组分为农忙的临时性互助组和常年互助组两种形式。这是中国农村合作化的开始,也是集体化的开端。

实行合作化,目的是为了团结广大农民群众,成立农业生产合作社,走共同富裕的道路。

农业生产合作社分为初级社和高级社两种形式。

初级社的形式,是入社的农户以土地入股,统一经营,属于半社会主义的农业生产合作社。按照自愿互利互惠原则,社员将私有土地、牲畜、大型农具等主要生产资料交社统一经营和使用,由社付给适当的报酬。合作社实行集体劳动、统一分配。在扣除生产费用、公积金、公益金以后,所余部分分给社员,作为生产资料的报酬和劳动报酬。劳动报酬大于生产资料的报酬。劳动报酬,平时是以工分制记账,结算时兑换现金或实物。

高级社的形式,是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为基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高级社取消了土地报酬,将社员的土地无偿地统一归为社集体所有,耕畜、大型农具按照自愿互利互惠原则折价归社。社员私有的生活资料和零星树木、家禽、家畜、小农具等都不入社。允许社员利用工余、假日耕种自留地和经营家庭副业。劳动协作形式和劳动报酬形式,与初级社基本相同,就是取消了生产资料的报酬形式。1956年底,参加高级社的农户,占全国总农户的87。8,标志着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

从互助组到初级社、高级社,为农村人民公社制度的萌芽创造了条件。

1958年4月20日,河南省遂平县嵯岈山卫星人民公社诞生,标志着中国第一个农村人民公社集体所有制的诞生。

1958年8月,****中央作出“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到9月30日,中国农村基本实现人民公社化,参加人民公社的农户达总农户的90。4%。这种高速度的农村政治体制改革,在中国历史上是史无前例的。

1961年,**主持制定了“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简称六十条,纠正了建社初期发生的“一平二调”、平均主义和无偿调拨的“共产风”,规定了人民公社的性质和基本任务,并对管理体制、经营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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