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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9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15-1(1 / 3)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15-1

追查国家财产损失应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一、基本理念

追查国家财产损失应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是基于国家利益永久保护主义考量,运用行政法、刑法等法律手段对于存在于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全部国有资产,进行全员、全视角、全过程、全方位、全要素的一体化的长效机制的保护,凡是发生过国家财产损失的情形应一查到底,并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国家法人的财产溯及权、追击权是保护国家财产的最后一道屏障,丧失了这道屏障就会导致保护国家财产的所有努力功亏一篑。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贪污受贿、违法犯罪的高发群体,他们掌握着各种实权又掌握着大量的国有资产,对于这类人不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控制和严肃处理就会因人废法,祸患无穷。

改革开放30多年来国民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法制建设也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国有资产的流失也非常严重,各种**现象层出不穷,**分子抱团化、集团化、隐蔽化、暴烈化、多样化甚至于制度化等现象也应运而生,贪污受贿的金额从最初的几千几万元扶摇至直上几千万甚至几亿几十亿元,每个案件无不令人发指!**风潮不仅仅造成全体人民的财产遭受巨大的损失,而且直接动摇了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令整个社会面临着亡党亡国的严重危机!

保护国有资产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情,是需要全社会群策群力永不懈怠的一件国家大事。如今全国各界反**的诉求声浪一浪高于一浪,反**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反**的招数也越来越多。如中国加入《反**国际公约》,追查裸官贪官与脏款,一直追查到国外与境外,对于各种**分子产生了很大的震慑力。官员于就职前、履职中、卸职或解职后应当一律申报自己与家人的财产是世界通行的法例,连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也带头申报自己与家人的财产,中国应当无条件地执行。

禁止国家机关及其亲属经商办企业,禁止国家机关私设小金库谋取私利,禁止国家公职人员在外国银行存款或者连同亲属在外国私人投资等等,这些党纪国法应当严格执行。

二、一般分析

物权法将国有资产、国企资产写入相关条款之中是个很大的的进步。由于许多条款过于抽象,似乎忽略了一些重要项目。并且,这些重要项目,在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中没有体现出来。许多法律专家和法律爱好者,对此提出了许多很好的建议。

第一,向侵权和**分子追查、追回国家机关财产、国企资产应不受诉讼时效限制。这个关键问题必须予以明确。

关于这一点,早在几年前,众多经济学家、法学家多次呼吁用严格的法律手段来保护国有资产。如2005年在物权法草案大讨论之际,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巩献田、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杨帆、中国社科院研究员左大培、中国人民大学副教授扬哓青、**旗帜网评论员红木(郭松民)、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授韩德强、国家统计局前局长李成瑞、原中国社科院副院长刘国光等,他们特别担忧国有资产流失,希望物权法能够如宪法“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保护国家财产应当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巩献田表示,他从来没有反对保护私有财产,但是他坚决反对来路不正、来路不明的私有财产。他认为,只有强调保护国家和集体财产权,私人财产权才能得到可靠的保护,而且“在法律地位上,国有财产和私有财产不能同等对待。”;“对侵犯国有财产和集体财产的责任追究应不受时间限制”。杨帆说“法律的制定,要考虑中国的社会实际,张维迎他们认为赦免了私企‘原罪’,就天下太平了,这是有偏差的。如果把这些暴富起来的人的财产合法化了,会引起更大的问题。国家不清算,老百姓会来清算。”(南方都市报2005年3月10日A20~A版、广州日报2006年12月21日A10版等)

张新宝等法学家则从法学技术角度,论证并提出几项改进诉讼时效的措施,包括公有物权和私有物权一同保护:一是提出返还原物请求权,应当由民法通则的2年时效修正为20年时效;二是排除妨害请求权,一般认为不会发生时效之适用问题;三是消除危险请求权,一般说来,不适用诉讼时效。(张新宝《物权保护的几个主要问题》载《物权法名家讲座》第184~187页)

以上这些措施,虽然比民法通则进步了些,但还是存在一定问题。首先,过去在保护国家财产时,一般采取利用公法和公诉的渠道进行,也有的国企被当作民商事主体利用民法和民诉的渠道进行,无论是采取什么渠道进行,但保护国家财产和公共利益的措施一直是优先级的措施,能否将公法的诉讼时效统一到物权法诉讼时效上来?

其次,许多人认为保护国家财产是多管齐下,又得到国家公权力的优先照顾,好像保护国家财产比保护私人财产容易。其实不然。国家财产不仅来自私权私利的侵害,而且还来自“公权公利”(假公济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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