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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8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14-1(1 / 3)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14-1

运用零物权的原理来禁止国家机关的非法所得

一、基本理念

运用零物权的原理来禁止国家机关的非法所得,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政策禁令采取一票否决的办法,来剥夺国家机关违法经商办企业、国家机关违法设立小金库的非法所得和其他非法所得,依法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此项特别办法为禁令式办法,由所有制关系法、所有权关系法、国家机关和公务员限制法、惩治**法统一规范与限制。对于违反禁令的单位与个人,必须无条件地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者需承担刑事责任。

国家机关财产定限占用物权的行使与限制,两者之间的关系是对立统一的,因为任何事物都有度和量的临界点与分界线,不能随意扩大或者缩小其势力范围,至于每一件法律和每一种物权更是需要用“法律天平”来衡量其正误优劣。理论上,我们可以划定一个国家机关财产定限占用物权、制度信托物权,以及公益物权与私益物权、有物权与无物权、正物权与负物权、加物权与减物权、刚性物权与弹性物权、份内物权与份外物权的“临界点与分界线”,超过这个点和线就是“零物权”,并作为国家机关财产定限占用物权的行使与限制的一个工具来使用,运用“零物权”的原理来禁止国家机关及其个人的一切非法所得。

所谓“零物权原理”,就是正确利用系统工程原理和一般均衡原理演绎出来的数理物权原理,包括“一票禁止权”、“一票否决权”、“一票剥夺权”和“一票归零权”技术原则与普通原理。除了物权法其他原则应用于国家机关及其个人财产权的鉴定以外,运用物权法“零物权”的原理来禁止国家机关及其个人的非法所得也是不错的选择。譬如,官员于就职前、履职中、卸职或解职后应当一律申报自己与家人的财产,这是世界通行的法例,连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也带头申报自己与家人的财产,中国应当无条件地执行。禁止国家机关及其亲属经商办企业,禁止国家机关私设小金库谋取私利,禁止国家公职人员在外国银行存款或者连同亲属在外国私人投资等等,这些党纪国法应当严格执行。

应当指出的,国家机关是执法和执权的特殊组织,工作人员带头违法乱纪属于执法犯法范畴,应当加重处罚。在民事主体之间形成的零物权一般为意定的零物权,较少受制度物权法规范与控制;在政事、公事主体上的零物权一般为法定的零物权,基本上全是由制度物权法规范与控制。

运用零物权的原理来禁止国家机关的非法所得,即运用数理逻辑物权法的强制措施来严格禁止国家机关的非法所得。严格执行党纪国法和政策法规,多管齐下、群策群力地坚持斗争,决不能留下死角,需要老虎与苍蝇一起打。

国有资产庞大无比而又非常错综复杂,遍及全国城乡的各个地区各个角落和各个行业,基本上由国家机关直接或者间接掌控,如果不切实他们经商办企业的禁令、设立小金库的禁令,让他们为所欲为并将非法所得变成“合法所得”,则等同于保护制度化、集体化或者集团化**,这样严重的问题任何国家地区任何时候也是不容许的。

必须划清有物权与无物权、正物权与负物权、加物权与减物权、集物权与分物权、长物权与短物权、大物权与小物权、主物权与从物权、长物权与消物权、零物权与反零物权的界限,剥夺他们的违法所得,彻底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

二、“零物权”的概念

1.零物权

“零物权”的概念,是笔者于2006年继续参加全国修改《物权法(草案)》大讨论中提倡的新概念,其与有物权、正物权、加物权、长物权相对,与无物权、负物权、减物权、消物权相近,均为数理物权的新概念。

“零物权”有广义、狭义之分,内容十分广泛。其中,最主要的法理特征是“一票禁止权”、“一票否决权”、“一票剥夺权”和“一票归零权”。

“零物权”是贯穿于一切财产法、刑法之中的普世特异功能的物权法,当然,包括“国家机关经商办企业零物权”、“小金库零物权”是湿湿碎(小意思)啦。“零物权”的应用是十分广泛,前景是十分广阔的。物权法有的概念争论一万年恐怕也得不出什么结果,如“所有权”的概念便是。而“零物权”的概念很容易被普罗大众所接受。

如果将国家机关的财产划分个“零物权”,基本概念应当是“国家机关财产零物权”,试定义如下。

2.国家机关财产零物权

国家机关财产零物权,又称国家机关财产一般零物权。是指国家机关及其附属单位根据物权法“一般零物权”的含义,依据党纪国法被禁止、被剥夺的非法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和其他支配权、管领权、交易权和统治权,也包括被禁止、被剥夺的或者过期作废的非法的投资权、出资权、产权、股权或者权证和错误的审批权、处罚收支权、执法收支权、采购权、收购权、分配权、消费权等外围的零物权,以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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