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13-1
国家机关设立小金库的禁止
一、国家机关设立小金库的禁止
国家机关设立小金库的禁止,也是国家机关财产定限占用物权的限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此项特别规定为禁令式规定,由所有制关系法、所有权关系法、国家机关和公务员限制法、惩治**法统一规范与限制。对于违反禁令的单位与个人,必须无条件地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者需承担刑事责任。
基于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优先保护主义基本原则,基于国家机关和公务员廉洁奉公廉洁自律基本原则,基于物权法一物一权主义基本原则和定限物权原则以及零物权原则,基于国家法人的排他权、对世权、追及权、物权请求权和特别法权的一整套保护措施,首要而且必须考量的是要将国家机关的财产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与国家法人的财产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区分开来,将国家机关的权益与国家法人的权益区分开来,实行“收支两条线”严格财经管理制度,这也是最起码的法纪与政纪、党纪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任何非法所得、来源不明的财产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必须无条件地上缴国库,并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国家机关违法设立小金库是与国家机关违法经商办企业交叉性概念。国家机关经商违法办企业,往往利用国家机关违法设立小金库来截留、挪用、哄抢、私分、贪污、破坏国有资产。国家机关违法设立小金库,又可以为国家机关违法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进一步洗黑钱,进一步违法设立小金库,进行恶性循环,继续违法犯罪。国家机关违法设立小金库,其适用范围更大、手段更加隐蔽、危害性更大。有时候国家机关违法经商办企业停止了,但国家机关违法设立小金库却没有停止,如财政机关历年有计划外收入与支出,执法机关有罚没款收入,如果监管不严,就有可能为他们违法设立小金库提供了可乘之机。他们违法设立小金库不一定为了违法经商办企业,多数时候是以改善职工生活、发放奖金津贴、自盖福利房等办法来私分国有资产。
国家机关设立小金库的禁止,是比国家机关经商办企业的禁止范围更广泛、效力更持久的一类禁止性制度物权法。国家机关经商办企业被禁止后并不会万事大吉,还有很多事情要做。许多国家机关有执法权、执罚权、收费权或者有背景的收入权,或者有相当的审批权、吃拿卡要权等权利或者假定权利,很容易通过设立小金库来截留、私分、哄抢、挪用、贪污、破坏国家的财产。
国家机关财产定限占用物权的限制常态化和制度化,主要是从禁止国家机关设立小金库呈扇形展开的。设立小金库的危害性很大,涉及到很多方面。譬如,执法或者执罚部门向当事人敲诈勒索,欺负弱势群体,是因为设立小金库和“罚款责任制”作祟;机关单位超编制招聘自己的亲信人马,是因为设立小金库挪用国库资财养他们;机关单位或者公职人员利用他们掌控的国家资财大建特建楼堂馆所,豪华装饰,设立小金库截留宾馆酒楼招待所办事处资金,为本单位的工作人员违规发放补贴津贴,建自己的福利房分脏;更有甚者,他们设立小金库挪用国库资财经商办企业,开发房地产与其他暴利行业,以投资融资来洗黑钱。
用物权法理诠释国家机关的“小金库”,就是国家机关财产定限占用物权的限制的必要条件与前提条件。国家制定制度物权法和国家财产的制度信托财产权制度,这些只不过是一种法律工具。将法律的工具与管理的工具结合起来,可操作性更强,更能够增强法律的效力和管理的效力。
尽管物权法第54条好像是孤立性的政策,其实是高度浓缩化的标准法令,能够与其他的政策、法律、法规、条例、条令、规章、制度呼应与联动,发挥群体效应,也能独立发挥其效力。
譬如,国家机关以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设立“小金库”,是近30多年来兴起的小团体主义财务现象。这种现象的存在,仅以国家机关为例,破坏了物权法“一物一权主义”,破坏了“国家所有——国家机关占用两条线”和“领——用账户两条线”、“收——支账户两条线”等基本原则,直接危害了国家财产的安全,在社会上产生了不良影响。有关组织部门可以依据物权法本条款和第五十六条的要义制订出党纪政纪处分条例,将管好钱物与管好人员结合起来,建立反腐防腐的防火墙至关重要。
二、小金库的定义
所谓“小金库”,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就国家机关而言,所设立的“小金库”,是利用了机关职权的便利条件,设立秘密账户,进行秘密交易,或者秘密揽钱、秘密花钱、秘密分钱(含有价证券),或者秘密瓜分因“小金库”而建构的动产与不动产。根据多年来的审计、纪检、监察、检察经验,得知“小金库”是集团式违纪违法行为的大本营、大手笔,具有隐蔽性、多发性、群体性、持久性等特点。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