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被党纪国法明令禁止、限制、作废、剥夺之类的无物权或者零物权,每一个公职人员包括其利益关联人必须回避,不得越雷池一步。
其中,以各种名义、各种方式设立各种秘密账户或“小金库”(含不设账的“小金库”),截留、挪用、哄抢、私分、贪污、破坏国家或者集体款项吃喝玩乐、挥霍浪费、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办公楼或者培训中心,滥发奖金福利,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私分国有资产等行为,是国家机关财产零物权的主要对象。无论涉及哪一级国家机关和个人,不得越权行使恶意占有、恶意使用、恶意收益、恶意处分和恶意支配、恶意交易的权利,一旦发生类似违法乱纪行为,则依据党纪国法区分轻重缓急,直接剥夺其非法权利,追究负责人及其他当事人的党纪、政纪、法律责任。
简单地说,国家机关财产零物权,是除却国家机关法定的占用定限物之外的法外无物权,包括无限无物权和有限无物权、负物权和归零式物权、假公济私型物权——所有被禁止、被剥夺的虚假物权。
一般零物权,就是禁止无关的自然人、法人获取与日常工作、生活较为密切的财产、财物及其权利,或者依法免除原权利人过期失效的不动产和动产物权权利。国家机关财产一般零物权,是国家机关财产定限物权以外的越权的、非法的、恶意占有的一般零物权,是最典型的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之便假公济私型一般零物权。
国家机关财产一般零物权,从内涵上区分,有两重含义:第一重,一般零物权是物权法上的分界线。这种分界线,是以国家机关财产定限物权为分水岭,分水岭以内是有物权、正物权,分水岭以外是无物权、负物权和零物权。所谓无物权、负物权就是一般零物权。无物权,是当事人无权过问、无权管领、无权支配的法外或者治外物权。负物权,就是当事人越过无物权的界线,属于罗马法中“恶意占有”的非分、非法物权,依据物权确认和保护、返还原物、排害除险、损害赔偿等请求权,侵权人负有一定物权责任,该项物权将被剥夺、被清除并还原给原物权主体。
第二重,一般零物权是物权法上“归零式”的打假物权。就是说,当事人原来所谓的物权来路不正,要么是恶意占有的虚假物权,要么是假公济私的虚假物权。
根据物权法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主义原则、所有权排他性原则和定限物权原则、零物权原则等五大基本原则,判定当事人恶意占有的或者假公济私的虚假物权“归零”,并剥夺其一切不正当和非法取得的“物权”即假物权,并承担侵害他人合法物权的一切责任,构成犯罪的,除此之外还要负一定的刑事责任。
一般零物权法定原则,是针对一切无物权、负物权、假物权、假公济私物权和“归零式”的打假物权等零物权形式的,而“小金库式”的无物权、负物权、假物权、假公济私物权和“归零式”的打假物权等只是其中之一。
三、零物权法定原则
零物权法定原则,可以存在于并存续于一切法律、法规、条例、条令、规章、制度和政策之中,都不同程度地发挥其制度物权法或者担保物权法、普通物权法的效力。禁止性物权全部是零物权,限制性物权容易发生零物权,由有物权变成无物权是转化形式的零物权。
目前尚未颁布实施“国家机关国有财产法”或者“国家财产管理法”,那么,《中国**纪律处分条例》和《设立“小金库”和利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政策和法律法规,成为“国家机关国有财产法”的替代品,具有政策法律的效力。
中国的政局,实际上是执政党、人代会、政府三权鼎立状态,政府机关受人代会的监督并受执政党的领导;执政党除了自律性相互监督以外,也应当接受人代会的监督。
60多年来执政党拥有8000多万党员,这些党员干部分布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人民团体各个机构各个层次之间,甚至于私营企业、外资企业之间也有存在,构成庞大的执政网络系统。从严治党等于从严执政,从严治党的纪律形同从严执政法律。尽管执政党的一系列执政理念、执政纪律中没有提及“一般零物权法定原则”,但是有异曲同工之妙。如果我们利用零物权法定原则来诠释执政党的一系列执政理念、执政纪律,可以优势互补,就能更好地说明本质性的问题。
零物权法定原则,同《中国**纪律处分条例》和《设立“小金库”和利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政策对接,决不是偶然现象,偶然中存在必然。
改革开放30多年来各种思潮汹涌澎湃,各种物权异化现象丛生,一些物权变动频繁,不断地考验着执政党的执政理念、执政水平。中央治理“小金库”共有14次以上,审计工作年年如此。有的国家机关多次被审计,多次审出问题,他们依然故我。人们曾经笑称审计署负责人李金华是“西西弗斯”。“西西弗斯”是古希腊神话中一个悲苦人物,终日将一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