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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6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12-1(1 / 3)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12-1

国家机关经商办企业的禁止

一、国家机关经商办企业的禁止

国家机关经商办企业的禁止,是国家机关财产定限占用物权的限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和必要措施。此项特别规定为禁令式规定,由所有制关系法、所有权关系法、国家机关和公务员限制法、惩治**法统一规范与限制。对于违反禁令的单位与个人,必须无条件地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者需承担刑事责任。

基于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优先保护主义基本原则,基于国家机关和公务员廉洁奉公廉洁自律基本原则,基于物权法一物一权主义基本原则和定限物权原则以及零物权原则,基于国家法人的排他权、对世权、追及权、物权请求权和特别法权的一整套保护措施,首先而且必须考量的是要将国家法人经商办企业与国家机关经商办企业区分开来,将国家机关的权益与国家法人的权益区分开来,将国家公职人员及其亲属、利益关系人的利益与国家法人的利益区分开来,这是最起码的法纪与政纪、党纪要求。

国家机关和公务员的职责和本职工作,是全心全意地为国家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廉洁奉公廉洁自律不苟私利,必须清除一切腐朽的封建官僚主义思想和彻底清除一切私心杂念,必须时刻接受政治上的考验和广大干部群众的监督,必须执行法律法令和政策禁令,带头不经商办企业,不利用职权或利用工作之便为单位和个人及其亲属谋取私利。国家机关经商办企业自肥,损害了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违反了党纪国法,败坏了政风政纪,破坏了整个社会的物权关系和法律关系,是一种极其严重的集体犯罪行为,必须一律禁止和进行严厉打击。

国家机关经商办企业,无论是直接的或者是间接、公开的或者是隐蔽的、独资的或者合资的、控股的或者入股的、长期的或者临时的、有收益或者无收益的,反正一律在禁止之列。

物权法第54条将国家机关支配的物权定限化、边缘化,排除了“自己管控的财产就是自己的”的可能性,将国家机关设立小金库擅自挪贪国家资财、利用国家资源为机关经商办企业谋取私利的门槛堵塞住了。即使是他们设立了小金库、利用国家资源为机关经商办了企业谋取了私利,他们没有自己单位部门的收益权,所有不当得利一律将悉数被追究责任,一律收缴并上交国库。这就是本条款设置合理而巧妙之所在。

国家机关掌控着庞大而雄厚的权力资源,如果不严格加以限制,任其随意与无限膨胀,任其经商办企业、设立小金库、走私贩私,倒卖土地使用权、倒卖探矿权采矿权、倒卖工程承包权、倒卖国家特许经营权、倒卖外汇或者人民币、倒卖国有企业股权和其他国家权益、倒卖国家紧俏商品,就会带头破坏法令、政令,带头与国家争利、与人民争利,滋生群体性的严重的**现象,破坏社会主义的经济秩序和生产秩序,祸害无穷!那么,国家机关财产定限占用物权的限制是题中应有之义,是每一个人的必修课。

从国家机关经商办企业禁止的态势来看,国家机关财产定限占用物权的限制,主要集中于投资权、出资权、财产权、收益权的限制,也包括占有权、使用权、处分权的限制。总之,对于一切公权私化、化公为私、化国家所有为国家机关所有或者利益关联人所有的违法乱纪行为,都可以置于国家机关财产定限占用物权的限制与禁止之列。国家机关原本是国家的管理者,在这里则成了被管理者,甚至于同级可以管理同级、下级可以管理上级,至少在公安、检察、监察、纪检和法院这几个国家要害专门机构中是如此。因为法大于权、法大于官,对于那些违法犯罪的官员,无论他们的官有多大、权有多重或者曾经的功劳有多大,必须一查到底,决不姑息养奸。

上世纪八十年代至九十年代中后期,随着价格双轨制和经商热的兴起,有的党政军警部门也参与其中,“倒爷”和走私成为两大**潮流。著名的厦门“远华走私大案”,有200多名党政军警机关官员和多家中央、地方“机关公司”身涉其中,这场走私大案造成国家经济损失高达数百亿元。走私大案的头目赖昌星逃往加拿大十余年才得以勉强遣返回国,给中国执法部门办案造成了很大的的被动局面。

二、国家机关经商办企业的禁止多管齐下

在新形势下,执政党中央和中央政府下定决心严令禁止国家机关经商办企业,已经经办的一律取缔。其中,军队和武警部队参与经商和走私活动影响很大。对于国家机关财产定限占用物权的限制,是由一系列制度物权法决定的,采取多管齐下的严厉态势,下猛药治理寄宿在国家机关中的怪胎。

1984年12月3日****中央、***下达了《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1986年2月4日****中央、***下达了《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1973年7月31日公安部《关于禁止公安机关经商办企业和公安干警从事经营活动的规定》,1985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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