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窃案、串案、窝案、大案、要案的根源在于“小金库”的设立与突击私花、私分。这种情况,在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的节骨眼儿上最为突出。某些单位、部门在撤销或者合并、兼并时,突击花掉、分掉“小金库”,形成高峰期。
根据***、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的总结,“小金库”主要表现形式有7种:1、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设立“小金库”;2、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3、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设立“小金库”;4、收取经营收入未纳入规定账簿核算设立“小金库”;5、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6、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7、上下级单位之间相互转移资金设立“小金库”(中纪发[2009]7号)。除了设立账户形式的“小金库”以外,还有五花八门的不设账户的“小金库”,主要形式有:一是现收现支型“小金库”;二是实物型“小金库”;三是转移支付型“小金库”;四是黑吃黑型“小金库”(审计署官网2009-06-23姚伯生《警惕不设账的“小金库”》)
执政党中央纪委在2009年8月底印发了《设立“小金库”和利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首先界定了“小金库”的涵义。
这种定义的法理,就是物权法一物一权主义原则、“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优先保护主义原则和定限物权原则以及零物权原则。其中,“零物权原则”可以针对国家机关等单位、部门对症下药。此“解释”,突出了四项内容:一是界定了“小金库”的涵义;二是明确了了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吃喝玩乐、挥霍浪费、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办公楼或者培训中心,滥发奖金福利,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私分国有资产等行为的处分依据;三是区分不同情况界定了从重处分、免予、减轻或者从轻处分的相关政策界限;四是针对顶风违纪行为,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按照组织程序先予免职,再依“解释”追究纪律责任。2006年,国家审计署总审计师孙宝厚撰文披露,从1998~2006年上半年,共8年半,全国审计机关共查出“小金库”(含挤占挪用)金额1406亿元,机关事业单位730亿元,企业396亿元,金融机构256亿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单位17亿元,专项资金使用8亿元。(南方都市报2009年8月24日A05版)国家机关事业“小金库”涉案金额和发生频率,远远高于企业、金融机构,说明了不可等闲视之。
三、防止利益冲突制止国家机关**
在百度名片中,有网友(未署名)以发表了“防止利益冲突扼杀**于摇篮中”的美文。其中介绍中国常见的几种利益冲突类型很有价值。
第一,交换型利益冲突。即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直接从利益相关者那里收取实体性的或非实体性的私人利益。
第二,权力型利益冲突。即公职人员利用公共权力的影响力,直接或间接地实现自己的或亲属的私人利益,典型的如自我交易、影响交易、处理亲属问题、裙带关系等。
第三,双重型利益冲突。即公职人员作为公私双重角色,利用公共权力的影响力,在执行公务过程中以公共角色的身份参与私人事务,从而为自己、亲友或利益相关者谋取私人利益,典型的有自己开公司、兼职、退休后到企业任职等形式。
第四,集体型利益冲突。如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中前期,党政机关、政法机关、军队、武警部队经商办企业之风,以及屡禁不止的行业和部门不正之风、行业垄断、单位私设小金库等。
以上四种类型,正是国家机关财产定限占用物权中所要规范与调整的典型对象。国家机关经商办企业和设立小金库等现象,是那个“全民经商”时代的产物,从允许到不允许、从合法到不合法、从大乱到大治,体现了物权化发展的正确方向。
当然,以上第1至第3项所谓的“私人利益”,不只是个人利益,在很多场合下单位集体性的行贿或者被索贿的情形也会发生的,甚至于国家机关之间相互行贿或者被索贿也会发生。我们可以认为,对于一切损害国家利益的违法活动,都可以称之为“私人利益”。
普通物权法从制度物权法中移植“国家机关财产定限占用物权”这个物权品种,不是心血来潮,不是可有可无,而是非常有必要、非常及时的。物权法的法理是很独特的,有等级物权,有综合性物权,有派生性物权,有双重性物权,有自物权与他物权,有重物权与轻物权,也有大物权与小物权、有物权与无物权、正物权与负物权、零物权与非零物权,有各种各样的物权关系以及法律关系、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和社会关系等等,使得我们思路更清晰,目标更明确,工作效率或更高。
以上列举了很多的原则性规定和一些具体事例,表面上是个利益冲突,而实质上是个**现象—很普遍很严重的**现象。针对这种现象,我们需要建立健全与巩固国家机关财产定限占用物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