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读零零>>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 第215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11-1
阅读设置(推荐配合 快捷键[F11] 进入全屏沉浸式阅读)

设置X

第215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11-1(1 / 3)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11-1

国家法人与国家机关法人

厘清国家法人与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法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法锁关系、物权关系、信托关系和社会关系至关重要。国家机关掌控着国家海量的公共财产与公共资源,如果不加以甄别,公职人员随意支配、占用、处分国有资产或者借此谋取私利,或者挥霍浪费暴殄天物、贪污盗窃无度、吃空挖空无度,那么,国将不国、民将不民、法将不法、权将不权,社会主义大厦将会轰然倒坍,广大人民群众将会陷入封建官僚主义的痛苦深渊不能自拔!

一、国家法人

国家法人,是笔者在2005年参加修改物权法(草案)全国大讨论时倡导的物权新概念。

所谓国家,《牛津法律大辞典》的解释是:“生活在地球表面的确定部分、在法律上组织起来并具有自己的人的联合体。指持久地占有一处领土的人民,并且由共同的法律或者习惯联结(注:原文为束缚)在一起成为一个政治上的实体,通过组织起来的政府为媒体,行使统治领土范围内所有的人和事务,与地球上的其他团体社会宣战、缔结和约和加入国际组织的独立的主体。”如果不论政治色彩,国家的定义大概是如此。既然国家的职能如此,国家肯定要统一管治国家地域内所有人的人权、事权,并且应当有独自的政权和物权。

笔者所下的基本定义是:

国家法人,是永久性法人地位的国别组织,也是国家最高级别的行政兼法人机关。社会主义国家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民主法制国家,社会主义的国家法人代表全民族的利益,并代表人民行使国有资产的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及其他主权权益。

国家法人是最大的利益共同体,是最大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集团,是区别于一切集体、个人利益和其他人权益的共同体和权益集团,代表国家公民实现利益管领、利益保护、利益保值、利益增值、利益分配。同时,他又是社会各阶层利益分配、利益均沾、利益管控的总管家。

国家法人的特征,是对应于国家主体特殊的责任、权力、利益和义务及其他使命而存续的,区别于任何组织和个人的特征。

首先,国家法人集庞大的政权、治权、法权、财权、物权、事权、人权于一体,形成巨大而周密的权力网络体系,对外国产生强大的抗衡力、排他力和威慑力,对国内产生强大的凝聚力、向心力与管制力。

其次,国家法人的物权关系可以涵盖一切领域,物权品种最为齐全并且最为突出,物权价值与物权地位首屈一指,其优先权、特许权、排他权、追及权、物权请求权、信托财产权等权利也很特殊,是其他物权人所不能企及的。

其三,国家法人的物权价值观是公共利益至上主义,全部财产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在满足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国防建设的同时,尽量为全社会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品,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

其四,国家法人的全部财产权是制度信托财产权,权利的设立、行使、变更、转移与消灭必须依法进行,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和统治权、管领权、支配权、管理权、管制权的行使应当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执行。

其五,国家法人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随时随地接受人民的委托与监督,凡是国家大事不得由机关工作人员擅自作主,所有公职人员应当带头遵纪守法,恪尽职守,克己奉公,清正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国家服务。

二、国家机关法人

国家机关法人,是国家法人的下属法人,包括政府机关法人、司法机关法人、公安机关法人、军事机关法人、党务机关法人、人大机关法人、政协机关法人和其他同级或者下级机关法人等,所从事的政权、治权、法权、财权、物权、人权、事权等权利,均由国家法人授予并为国家法人服务的综合性权利,可统称为“国家信托式人事权”。在很多场合和很大程度上,国家机关法人代理国家法人行使很多很大的权利,但就其本分的财权和物权方面,两者之间是泾渭分明和赏罚分明的。

国家机关法人的主要特征如下。

1.国家机关法人的物权身份应当是双重性的

国家机关法人的物权身份应当是双重性的。当他们代理国家法人行使公共物权时,其物权势能、权能是神通广大的,其物权价值和经济价值是迅速膨胀的,从各个领域取得的利益是海量的,甚至于体现出至高无上的物权架势和物权地位。当他们依法行使本分的自己物权时,其物权势能、权能和物权价值、经济价值必须大大缩小范围,必须缩小到每一个大小单位与个人。

细分物权关系,所适用的法律关系、物权关系、信托关系或者社会关系大部分是大不相同的。一个是国家的极大的和极少受限制的权利,一个是自家的极小的和极多受限制的权利。

2.特别容易公权私化

国家机关法人是个庞大的权利网络

上一章 目录 +书签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