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90-1
国家无线电频谱资源专属所有权
一、基本概念
国家无线电频谱资源专属所有权,是指国家法人法定的特种、专项、无形物资源的派生性所有权。此项特别法权是国家安全主权、财产主权的重要权益,由国家制度专项物权法和国际制度专项物权法统一规范与保护,任何组织与个人不得干扰、侵占、破坏中国的国家无线电频谱资源专属所有权。申言之,这种特别所有权是由特殊的所有制制度和所有权制度统一规范与保护,国家无线电频谱资源的利用权由专项物权法统一规范与调整。
国家以主权法人身份管领领土、领海、领水及其领空空域范围内无线电频谱资源,并行使专业性、绝对排他性和对抗性的专属所有权,排除任何国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侵略、侵占、掠夺、干扰、污染和破坏。国家无线电频谱资源专属所有权由国家独家行使,具有完全绝对的、排他的、永久管制的权利和永久性的管领权、支配权。国家无线电频谱资源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和统治权、**权、管理权、对抗权是相辅相成的一整套特殊化的权利。这项自然资源在军用和民用领域的用途极其重要且极为广泛,且勘察开采资源的费用极为低廉而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极为显著,标志着这项所有权的物权价值与经济价值及其升值潜力是极其巨大的,是国家重点确认、利用与保护的一大类极其重要的特种所有权。
物权法第50条特别规定:“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是指国家法人对无线电频谱资源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种所有权不是一般的所有权,标志着国家法人是唯一的所有权人,具有绝对的优先权、排他权、对世权和溯及权。无线电频谱资源是最经济的、可无数次利用的无形物科技资源,是信息化社会中必不可少的最重要最宝贵的天然资源,在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中具有举足轻重的特殊作用。确认、利用与保护国家无线电频谱资源专属所有权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国家无线电频谱资源专属所有权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种,是国防建设中的国家无线电频谱资源专属所有权,定义为最高控制等级的专属所有权。为了国防和保密工作的需要,一律不对外发生物权关系,或者以特殊的利用权代替收益权,强化占有权、使用权,限制处分权。第二种,是经济建设中的国家无线电频谱资源专属所有权,定义为次最高控制等级的专属所有权。与专有、专控、一般所有权相比是最高的,与国防建设中的国家无线电频谱资源专属所有权是次最高的所有权。
应当注意的是:无论无线电技术物权是早于或者晚于国家无线电频谱资源专属所有权,都得附从于、服务于国家无线电频谱资源专属所有权。开发利用无线电技术的人,无论是否全民所有制单位与个人,不能随意与外国人转让其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国家有购买或者垄断其专利技术或者相关技术的优先权。
无线电频谱资源主要有以下几个主要特征:一是广域性与局域性。它可以地球天空与太空中畅行无阻,可以无国界地通行,但为一国所占有。二是复用性与非耗竭性。这种特殊的资源可以无限次重复使用而不耗竭,不使用也是浪费。三是排他性与对抗性。在一定的时间、地区与频率局域内一旦被使用,其他设备就不能再用;全世界的无线电频率是非常拥挤的,自然的或者人为的对抗性与反对抗性是客观存在的。四是广泛传播性与易污染性。通过发射设备和接收装置,无线电频谱可以轻易地传播到远处或者近处;如果频率使用不当,就会受到其它电台、自然噪声和人为噪声的干扰而不能正常工作,或者干扰其它电台的正常工作。
国家无线电频谱资源专属所有权有以下几个主要特征:第一,它是最有价值的无体物、派生物特种所有权;第二,它是由国家的制度物权法规范并由国际制度物权法统一配置与保护的特种所有权。
二、一般分析
1.特殊的物权法制度
主要由国家法人的特殊的制度物权法规范与调整,普通物权法的规范与调整应当以制度物权法为依据。因具有绝对的优先权、排他权、对抗权、追及权、物权请求权和绝对的支配权、管制权等特性,此项特种所有权永远不得转让、设定负担,故不适用于担保物权法的范畴。应当妥善处理国家制度物权法与国际制度物权法的关系问题。具体地说,国际制度物权法只不过是协调性、建议性的国际法,不是指令性、逼迫性的国际法,国家可以采取不卑不亢的态度,不能带头违反规定,也不能一味地盲从。国家无线电频谱资源极为敏感,涉及到国家主权安全、国防安全、经济安全或者尖端科技与特殊产业的安全,千万不能忽视这个国家主权的防火墙。
国家无线电频谱资源专属所有权的取得,应当是一种先取特权,先到先得。它分为两个部分:第一个部分,是依据国际电信联盟制订的《国际无线电规则》来申请国家独有或者共有的无线电频率波段,无线电频率限于9KHz~400GHz的每一频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