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89-1
国家海域野生动植物专属用益物权
一、基本概念
国家海域野生动植物专属用益物权,亦称国际特许用益物权,是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据国际海洋法公约获得国际公海海域内的野生动植物的管领权或者**权和利用权、收益权,而不对国际公海海域不享有领主权、处分权,负有保护国际海域生态环境和适度捕捞的义务。更为重要的义务是国家行使用益物权和管制权时,受《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和中国本国的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法的限制,以现行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为参考标准。
本专属用益物权是国际特许物权,其要义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物权关系圈子和发展前景世界最大。
它由国际物权关系圈子和国内物权关系圈子组成,前者是起主导作用的,后者是起辅助作用的。其中国与国之间的物权关系,就是专属用益物权人之间的物权关系。享有国际公海捕捞作业权的国家,主要是沿海国家在享受,也有一些内陆国家如蒙古国曾向联合国海洋资源管理局申请过海洋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和海洋捕捞作业,并被联合国批准在特定海域中实行。国际物权关系圈子至少已经有150多个国家与地区参与,而且这个圈子会不断扩大。国内物权关系圈子也很大,由于国家放权让利政策的实施,全民、集体、私人和其他所有制都能参与公海海域捕捞作业,参加人数不受限制。国家大力鼓励公民与组织踊跃投资本国海域和国际海域,号召向海洋进军。
各国的物权法并没有刻意将海洋资源物权写进该法律之中,但完全可以断定,国家海域野生动植物专属用益物权的物权关系圈子及其发展前景是全世界最大的。世界海洋面积为3。6亿平方公里,约占全球面积的71%,共同开发利用的前景无限广阔。全世界200多个国家与地区,每一个联合国会员国都有权申请开发利用国际公海海域内的野生动植物。国际公海海域的分配方式是“各尽所能,各取所需”,等于共产国际主义的分配方式与物权关系。
第二,多面体很厚实的物权大包裹和物权价值很大。
国家海域野生动植物专属用益物权是个很大的物权包。从字面上讲,是“国家海域野生动物专属用益物权”和“国家海域野生植物专属用益物权”相叠加的国际特许用益物权。
国际公海海域的野生动物和野生植物,是分为两大类的:一类是不受国际野生动植物保护法保护的鱼类,海洋捕捞产业受限制的法律条件少了许多,这是最主要的一类国际特许用益物权。另一类是受国际野生动植物保护法保护的,海洋捕捞时受限制的法律条件严格了许多,但可以向国际公约组织申请珍稀名贵濒危鱼类和珍稀名贵濒危海底植物的研究与经营,这是附从性的一类国际特许用益物权。两种及两类共4大板块的国际特许用益物权的物权价值都很高,而且其升值的潜力也很大。
物权价值包括了物权的地位与作用,也包括经济价值在内。也许在公海中捕鱼的渔民认为“打鱼就是打鱼,有什么了不起的?”他们时刻关心的是如何多打鱼多赚钱,他们没有意识到,他们代表了国家在行使神圣的职责,所享受的正是“各尽所能,各取所需”:等于共产国际主义的分配方式的饕餮盛宴,他们都是国际物权关系中的一员,他们为改善人们的饮食文化生活作出了很大的贡献,国家对于他们这些特殊群体放权让利是幅度最大的一类利用权人。
93年版的《中国经济地理》描述:“我国近海乃是太平洋生物生产力的高值区域,拥有数千种海洋生物,资源总量达1000万吨,可捕量为600万吨,海洋鱼类即有近2000种,其中包括带鱼、大黄鱼、小黄鱼、乌贼等海洋四大经济鱼种在内的经济鱼类有300多种,虾类有几百种,海藻也有数百种,有海参、鲍鱼、扇贝等很多珍贵水产品,以及许多宝贵的药材。”(主编程潞,副主编李振泉、陆心贤高等学校使用教材《中国经济地理》修订第三版第23页)
资料显示,据初步核算,2010年全国海洋生产总值38439亿元,海洋生产总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9。7%。其中海洋渔业增加值全年实现2813亿元,比上年增长4。4%;海洋生物医药业增加值全年实现67亿元,比上年增长25%。2010年中国涉海就业人员3350万人,其中新增就业80万人(百度文库《2010年中国海洋经济统计公报》)
第三,由国际级和国家级制度物权法规范与调整
国家海域野生动植物专属用益物权由国家的甚至于国际的制度物权法来规范与调整,普通物权法的应用应当以制度物权法为准。国家专门保护的野生动植物一般不能作为经济担保的标的物对待,故一般不属于担保物权法的范畴。联合国海洋资源局授予中国政府主权公海内的捕捞权以及矿产资源勘察权、开采权等专项权利,不能随意转让和设定担保的负担。
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