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86-1
国家野生动植物专有所有权
一、基本概念
国家野生动植物专有所有权,简称国家野生动植物专有权,又称国家法人野生动植物资源专有权,是国家野生动物专有权和国家野生植物专有权的合称,都是法定的特种专有权。是国家立法机关依据《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和中国野生动植物保护法,并依据生态科学、自然科学与人文环境科学的技术要求,为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物生态平衡,同时是为保护原生地野生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资源和原生地天然生长并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特别设立的专业性所有权并由国家统一行使的特种专有所有权。
此项特别规定,由制度物权法规范与控制,野生动植物保护属于最严格的保护范畴,国家所有并专控的野生动植物基本上属于禁止流通和限制流通对象。国家野生动植物专有权,属于国家法人的特殊物种资源即第一类自然资源特殊保护或无条件保护的公益性所有权、第一等级形式的统治权、**权、管理权和第二类自然与环境所有权,以国家的专业统治权、**权、管理权为先机行使野生动植物的支配权、管领权、控制权。前三权(简称管理权)是主导性权利,后三权(简称所有权)是配套性权利,这是与一般财产所有权不同的性质与办法。因为某些陆生、水生野生动植物的驯养繁殖与经营可以下放给全民所有制以外单位、个人,故仍然不属于国家第一类的所有权即“国家专属所有权”。
国家野生动植物专有权的物权化方针政策,是以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拯救地球濒危物种为己任为导向的,所有权人和其他权利人无论是否能够从中取得经济效益,无论是否盈亏,国家可以不惜一切代价地履行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职责与义务,每个公民都有关心或者亲自参加保护野生动植物的法定义务,国家管领与行使这项特种所有权和管制权是责无旁贷的国家义务和国际义务。每个在中国居住生活的义务人除了必须自觉遵守中国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外,还要自觉遵守保护野生动植物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物多样化公约》、《湿地公约》、《国际捕鲸公约》等国际法的相关规定。海洋中的生物多达20余万种,其中动物约18万种,植物约2万余种,是野生动植物资源最丰富的地方,但只有少数保护物种能够得到有效的保护,主要由各国的绿色和平组织和世贸组织在从事这项工作。
野生动物,野生动物保护法第2条规定的定义是“指受保护的野生动物,即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第3条规定:“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中规定:“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野生植物,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2条规定的定义是“指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长并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
国家野生动植物专有权由国家的甚至于国际的制度物权法来规范与调整,普通物权法的应用应当以制度物权法为准。国家专门保护的野生动植物一般不能作为经济担保的标的物对待,故一般不属于担保物权法的范畴。国家的林业、渔业或者农林渔牧业主管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或者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代表国家行使第一级制度信托所有权与管制权,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代表国家行使第二级制度信托所有权与现场管制权。其他的单位与个人依法取得野生动植物的驯养繁殖与经营许可证的,行使制度信托占用权。
野生动物,指的是受法律保护的野生动物,即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条规定“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以国家政权的**力、执行力来保障领土和领海、领水范围内的野生动物资源得到合理保护与利用,维护人类与大自然的生态平衡,为子孙后代造福。
野生植物,指的是受法律保护的野生植物,即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陆生、水生野生植物,天然生长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濒危、稀有的陆生、水生野生植物。物权法第49条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以国家政权的**力、执行力来保障领土和领海、领水范围内的野生植物资源得到合理保护、发展与利用,维护人类与大自然的生态平衡,为子孙后代造福。
国家野生动植物专有权,是国家依据特种野生动植物的生命、生态特征和人文环境特征而特别设立的专业性、**性的专一性所有权,借以保护、拯救、发展、利用这些野生态、原生态的动植物资源,打击侵权和违法犯罪行为。其主要权利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