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85-1
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的陈氏定理学说
一、基本理念
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的陈氏定理,简称土地所有权一元化的陈氏定理,是基于国家法人主权主义和人民民主主义的自然原理、社会原理、国家主义原理、马克思主义土地国有化原理、最优体制原理、福利经济原理、哲学原理、数学原理和土地所有权的物权定理而而凝结起来的定律式原理。是深刻揭示土地所有权国有化、土地资源利用效率最大化、地权与地利一般均衡化、土地物权关系明朗化和彻底消除土地所有权二元化或多元化积弊的重要理论工具,从三个定理和三个定律上阐述了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的必要性、必然性与重要性、迫切性,指出:在人类文明社会里,当且唯一当土地所有权始终掌握在国家机构手里,才是唯一正确的选择。除非地球在宇宙中毁灭消亡、国家机构与人类文明社会不复存在。此系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的基本原理之十。
陈氏定理的普世价值,实质上是基于国家法人主权主义和人民民主主义、福利社会主义的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的设计原理,彰显普适于各国土地物权物权关系的公正性、综合性、全面性、持久性等无比优越性,充分体现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的一般均衡化的普世价值。是在确定和保障国家法人专属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前提下确定不同层次的土地使用权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健全一整套兼有御外而安内功能的长效的土地资源管理机制,用于消除土地所有权二元化或者多元化的物权弊端,用于防御殖民主义的侵略扩张和封建资本主义的剥削压迫,以分粥规则确保效率与共赢,从宪政上保护国家主权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最根本的利益。
土地所有权的“陈氏定理”(自命名),是作者陈绪国在2005年参加全国讨论修改物权法的过程中,经过反复思考得出的一套新原理。这套原理,是根据中国和世界土地革命的实际,运用马克思土地国有化原理,从人类学、社会学和物权学几个方面,给予高度概括和总结,得出符合现代各个国家普遍适用的新型的、科学的土地所有权原理学说,以此原理来造福国家,造福社会,造福人类,造福世界,造福当代,造福未来。
新生事物的成长,是顽强的、曲折的。不破不立,不塞不流,不止不行。人类社会总是不断地向前发展的,人类在改造大自然和改造社会中,总得有所发现,有所发明,有所创造,有所前进。21世纪的新世界,将是福利社会主义和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突飞猛进的新世界,将是彻底摧毁各种腐朽没落的土地所有权制度的新世界。
解决土地所有权二元化的最大障碍,是当今世界上极不公平、极不合理的土地所有权学说和土地所有权制度统治着整个世界。这不仅仅是平衡保护国家利益与保护集体、个人和其他人利益之争,而是发展科学、破除迷信、主张正义、尊重真理、捍卫人权和彰显物权法普世价值的需要,也是反对封建资本强权、反对公权私化的一场波澜壮阔的人民民主主义和福利社会主义的革命斗争。
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的命题,不单是一个国家的命题,而是世界性的命题。一个国家土地革命的成功、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制度的建立与巩固,离不开其他国家的大力支持。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是每个国家共同的社会责任与国际责任。
二、陈氏定理的基本定义
土地所有权的“陈氏定理”,实际上是“三个一工程”:一个中心,一套定理,一套定律。
1.核心内容
一个中心:就是“土地所有权永远归国家即全民所有”。
〖核心内容〗在人类文明社会里,当且唯一当土地所有权始终掌握在国家法人机构手里,才是唯一正确的选择。除非地球在宇宙中毁灭消亡、国家机构与人类文明社会不复存在。
每一个人,只不过是地球上的匆匆过客而已,只能依法从国家机关登记取得一定地块、一定使用期限的土地使用权(或用益物权),亦即地产权,根本没有权利与资格认定某块土地的所有权是属于他(她)的或他们(她们)的。公益类土地使用权适用于土地管理的配套规则,产益类土地使用权适用于土地管理的经济杠杆规则,全民所有制自益类土地使用权适用于土地管理的分粥规则。这是地球村上每一个居民都必须遵守的共同准则。
人类所处的地球,已经有一百几十亿年的历史,而且将来还有几十亿年的自然寿命。如果说某某土地的所有权是属于某人或者属于某一伙人的,拥有几十亿年的绝对支配权-“所有权”,这绝对是个伪命题。所谓“公地悲剧”也绝对是个伪命题。土地私有制或者土地所有权二元化、多元化,才是导致极不公平合理、贫富不均与两极分化和土地资源利用效率低下、自然环境恶化甚至于导致房地产业泡沫危机、社会经济危机、国家主权债务危机的元凶与总根源。
“土地所有权永远属于国家所有”是颠灭不破的普遍真理、绝对真理和客观真理。任何人也推翻不了这一亘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