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84-1
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的物权原理学说
一、基本理念
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的物权原理,是基于国家法人的专属土地所有权而产生的物权关系或者制度信托物权关系规律性的基本原理,包括制度物权法原理与普通物权法原理、担保物权法原理,是严格区分土地所有权制度与一般所有权制度的重要理论工具,也是揭示土地物权价值规律的重要法律手段。
国家的专属土地所有权除了其本身所具有的永固性、绝对排他性、特别优先性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以外,更加重要的是其特殊的土地**权与管制权,所有这些权利与国家领土主权和领海主权、领水主权、领空主权紧密联系,构成一体化强大的物权网络系统与多样化套装式复合式物权方阵,并与其他的各种下级物权人产生融洽的物权关系甚至于国际性的海域专属用益物权关系,其他的所有权根本不能与之媲美。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的物权模式是以公益性为主导、自益性为辅助的制度信托式所有权,自益性权利也是取之于民、最终施惠于民,物权的定位与价值观极为特殊。此系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的基本原理之九。
这种物权原理是依据土地所有权一元化的自然原理、社会原理、国家主义原理、马克思主义土地国有化原理、最优体制原理、福利经济原理、哲学原理、数学原理和土地所有权的三大定律所释放出来的原理组合,至于物权学原理只不过是运用综合物权论、等级物权论、制式物权论、制度物权论和公共利益中心论的表现形式而已。
物权原理之一是依据所有权的四大权能来判定法律效力。如授予某个组织以土地所有权,其不能行使自由买卖土地之类的处分权,这就是死亡条款。
二、物权的一般原理与特殊原理
物权的一般原理与特殊原理,是揭示一般物权关系和特殊物权关系规律性的基本原理。不同的天然物与人造物可能会产生不同的物权属性,有的标的物可以随意交换,有的不可以随意交换,而土地物权的价值不能完全由自由市场来决定,但可以完全由物权制度来决定。每一种物权制度必须与其一般原理或者与特殊原理相吻合。
1.物权的一般原理
物权的一般原理,是针对大众化、通用化或者商品化的而产生的基本原理。其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标的物都是普通物,法律对于物权的交易和货物的交易并没有特别限制的条件,所有的物权关系及至法律关系、法锁关系、信托关系等都是相对简单的关系,故其物权价值观包括经济价值观及其他价值观均体现出一般化的物权内核。
物权的一般原理,就是一般所有权及其物权关系的基本原理。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四大权能。一般所有权遵从“一物一权主义”基本原理,包括物权等级差分序列原理、物权公示原理、优先权原理、先取特权原理、排他权原理、追及权原理、物权请求权原理、物权的限制与禁止原理,以所有权为中心,从中区分出有物权与无物权、正物权与负物权、零物权与非零物权。因为物权的主体、客体和物权本身都是一般性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移、消灭以及所有的物权关系及至法律关系、法锁关系、信托关系等都是一般性的,所有的物权价值规律、经济规律都是一般性的。
2.物权的特殊原理
物权的特殊原理,一般而论就是特殊所有权及其物权关系的基本原理。特殊所有权,包括专属所有权、专有所有权、专控所有权等几个大的类别,土地所有权就是属于特殊所有权之列。包括另外一些特殊的限制或者禁止的原理,包括特殊的物权等级差分序列原理、物权公示原理、优先权原理、先取特权原理、排他权原理、追及权原理、物权请求权原理、物权的限制与禁止原理,以及外加的特殊的国家主权与**权、管制权和特殊的管领权、支配权原理,特殊的有物权与无物权、正物权与负物权、零物权与非零物权原理等。
因为物权的主体、客体和物权本身都是特殊性的,因此物权的设立、变更、转移、消灭都是特殊性的。特殊所有权只设立,不能变更、转移,也不能随意消灭。
土地所有权是一种极为特殊的不动产所有权,客观条件造就了土地所有权可以高度集权化、同时又可以让各种土地使用权高度分散化,造就了土地所有权是极端消极而封闭的、同时土地使用权是极端积极而开放的,这种极其奇怪的物权现象和物权模型,是任何一种所有权所不能比拟的。
土地所有权高度集权化的成立与土地使用权高度分散化的成立并不矛盾,并且符合物权法理学的一般均衡原理,符合物权法确认、保护、利用物权的特殊原理与一般原理,可以达到公平化、公开化、公正化的客观效果,那么,最理想的选择是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除此之外,别无选择。
三、土地所有权的特殊原理
1.土地所有权的特殊原理
土地所有权的特殊原理,是极为特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