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物权法学普适性原理,它不仅完全适合物权的特殊原理,而且还基本适合物权的一般原理。它既为制度物权法所规范与调整,又可为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所规范与调整。其土地所有权是高度集权化和极其消极的,同时其土地使用权是高度分散化和极端积极而开放的。所有这些只有在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条件下才能实现,而在土地所有权二元化尤其是私有制条件下是不能实现的。
土地所有权及其物权关系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1)土地广阔并可长久甚至于永久使用的特殊性;(2)土地资源综合利用或者共同利用的特殊性;(3)土地所有权本身倾向于全民所有并符合一般均衡原理的特殊性;(4)土地所有权定位与固化上的特殊性;(5)土地用途特性、经济特性、价值特性与物权特性的特殊性;(6)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亲和力的特殊性;(7)国家政治、经济、外交、主权与物权地位的特殊性;(8)国家主权实力、土地所有权实力与**权实力的特殊性;(9)国家土地资源公益权与自益权相统一的特殊性;(10)只有在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才能理顺各种物权关系的特殊性。
西方国家对于土地所有权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有概括说、一项权能说、二项权能说、三项权能说、四项权能说等等。各国即搬出“土地所有权限制论”来摆平其中的问题,这无异于杯水车薪。解决土地所有权各种私有制的不公正、不公平、不合理现象,其根本的途径、根本的方法,是要坚决地全面地实施全国性的、彻底的土地改革,将全国城乡的土地所有权统一收归国家所有,赋予组织或者个人以合适的土地使用权,简称“两权分离”。
2.最佳土地权利模式
最佳土地权利模式,亦即国家的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适当分离模式,简称“两权分离模式”。
公式
最佳土地权利模式=国家的土地所有权+组织或者个人的土地使用权
国家采取出让、划拨或者免费使用等形式,让相应的组织与个人享受不同形式、不同级别的土地使用权。只有在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条件下才能顺利实施以上步骤,才能最大限度地平均地权、节制资本和最大限度地集约化、节约化用地,才能彻底理顺各种错综复杂的土地物权关系,才能有效地平衡各种所有制或者其他人的物权利益,才能有效地保护国家主权与全民族的长远利益。总之,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是个纲,纲举目张,一切组织与个人在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前提下才能享受自由自在的土地使用权。
第一,它符合特殊所有权与特殊使用权相结合原理。
特殊所有权与特殊使用权相结合原理,应当是事物的特殊性与事物的普遍性对立统一的原理。
土地所有权当然是极为特殊的所有权,既有自身的所有权、也有关联性的所有权,仅不算关联的土地所有权种类却高达168种,这没有包括地上附着物所有权在内。说其特殊,可能会有几十种之多,无须赘述。
土地使用权也当然是极为特殊的使用权,既可以依托于土地所有权而共同存在、又可以不与土地所有权共同存在,既可以长期存在、又可以短期存在,既可以有偿使用方式存在、又可以无偿使用方式存在。
第二,它符合土地的特殊用途与一般用途相结合原理。
土地的特殊用途与一般用途相结合原理,应当是标准化统一、土地所有权中心论统一的原理。
所谓“最佳土地权利模式=国家的土地所有权+组织或者个人的土地使用权”,意思是很明确的,只有国家的土地所有权才是独一无二的,而土地使用权并不是独一无二的。国家的土地所有权好比太阳,土地使用权好比小行星,所有的的小行星都围绕着太阳转。
第三,它符合物权价值学的一般均衡原理。
物权价值学的一般均衡原理,也是物权关系学的一般均衡原理。
平常所说的平均地权、土地改革、节制资本、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等,应当是比较浅显的道理。这主要是指农用土地的权力分配或者是国家法人下放物权的,城市土地、建设用地自然还有另外一套办法。另外,他们下放物权时,不是下放土地使用权,而是下放土地所有权,这表面上是均衡,实际上是并不均衡。物权价值学或者物权关系学的一般均衡原理,是涉及到方方面面的物权主体与客体的,是在保留国家法人土地所有权的前提下再均衡土地使用权的。
第四,它符合国家法人“两权分离”原理。
国家法人“两权分离”原理是有很多特殊的原理,因为土地的物权价值和用途特殊,因此也一起特殊。所谓“两权分离”,就是国家法人的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有条件地适当分离,并不是说一定要分离。
客观上,国家将土地所有权永久性地集权、将土地使用权根据需要和可能有目的地适当分离,这未必是一件坏事,很多情况下证实了确实是一件好事。
有的人认为,搞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不利于保护集体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