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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6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72-1(1 / 3)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72-1

土地所有权二元化的出台

一、立法背景

土地所有权二元化的出台,是中国立法史上一个不容忽视的保守性选择现象。30多年来对于中国的土地制度产生了很大影响。无论从政治概念、思想意识、经济理念、物权原理任何一个角度来讲,都会感到这个问题确实不是一般问题。目前八二新宪法已经修改过4次,修改条数达31条。宪法第10条分别于1988年4月12日、2004年3月14日修改过2次,都没有将土地所有权二元化修改过来。

产生土地所有权二元化的原因很多,其中最根本的原因是大陆法系的所有权概念模糊。中国在清朝末代以前,称田、宅等不动产所有权为业主权,称六畜、货币、果实等动产为物主权。清末引进了西方国家所有权的概念,实际应用在民国民法中。迄今为止,关于所有权中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的规定仍然是不统一的,一项、二项、三项权能的都有,并且都不一致。八二宪法颁布前,学术界认为所有权是所有制中的占有形式。八四年的民法通则、0七的物权法将所有权权能提升至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四项权能。八二宪法规定集体享有土地所有权,实质上他们不具备买卖土地的处分权,充其量是个用益物权。

1982年是中国历史上不平凡的一年。这一年中国发生了两件大事,一件是,中国农村已有74%的生产队实行了包产到户、包干到户的农业生产责任制,此时,等于是全国74%的人民公社制度已经名存实亡。到1984年底,中国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工作已经基本结束。全国共建9。1万个乡(镇)政府,92。6万个村民委员会。至此,农村人民公社制度实际上已经不复存在。另外一件是,1982年12月4日五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俗称“八二宪法”。其中第九条、第十条出现了土地所有权二元化的条款。

目前,我们所学习的宪法,就是2004年修正案的版本。

1982年修宪,把城市的土地统一收归国有,城市的私房就确定为房屋所有权个人私权,房基地就归为国有了。对于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1982年修宪时,有两种不同的意见。少数人认为,农村土地也应一律“收归国有”。理由是:国家征用土地进行国防建设和经济建设时,土地占有者漫天要价,每亩要几万元甚至更高的价钱(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几万元是天价),妨碍了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的进行。如果将土地收归国有,就可解决上述问题。“多数人认为”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还是应归集体所有。理由是,农民从参加土地革命开始,为了打土豪、分田地进行了长期艰苦的斗争。如果今天突然宣布将土地收归国有,就会在农民心里上产生不良的影响。而国家实际上没得到什么好处,因为土地还由农民去耕种、使用。(蔡定剑著《宪法精解》第170页)

二、一般分析

笔者认为,第一种意见更合理,更切合实际一些。

第一,革命应当不分彼此。农民与市民都是在长期艰苦卓绝的斗争中同甘共苦的,而且八十年代的市民绝大多数人是从农村“洗脚上田”或者其他方式辗转加入市民行列的,且解放前后工人阶级是领导阶级呢。解放初期家在农村的市民也分得了相当于农民一半的土地,至农村人民公社成立后收归国有,土地公有制已经有了先例。农村人民公社六十条实质上将农村土地定位于国家所有,为农村的土地国有化开了先河。革命不能光是革市民或者工人阶级的命,应当领导农民阶级一道参加土地国有化这种划时代的革命才是对的。

第二,法律应当公平优先。法律的基本原则是公平优先,城市的土地全部收归国有、农村的土地全部不收归国有,并且城市集体的土地收归国有、城市集体的土地不收归国有,这是很不公平的。况且,城市土地的经济价值与物权价值丝毫也不比农村的差。什么叫做心理承受力和心理落差呢?只有法律公平公正,才能有效地消除这种消极的心理因素。全国城乡人民都是一样的,大家就没有话可说的嘛。

很多法学家一再质疑,农村单干制以后特别是人民公社生产资料公有制不复存在了,农村集体的主体是否虚位?农村集体与个人没有买卖土地的自由,集体的土地所有权是否因“四缺一”而虚拟?那么,在城市里“国家的土地所有权+单位或者个人的土地使用权”行得通,为什么在农村行不通?全国的土地所有权二元化,到底是利多弊少,还是适得其反?八二宪法制定时,人们对所有权的概念一向是“国家、集体或个人对于生产资料或者生活资料的占有权”(现代汉语词典1980年版第1094页),后来的民法通则上升到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整整加了三项权能,这能不能将八二宪法时的一项权能与如今的四项权能“划等号”?

第三,农民不拥护土地国有制是个假说。话虽然是这么说,但大多数农民不会不拥护土地国有化,因为早在人民公社时期,农村土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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