际上已经是实行国有制了。参加修宪的大多数是刚刚平反上任的老同志,他们不敢大胆地建言献策,提出合理意见,深怕动辄得咎。一些拍板的人,不懂得区分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地产所有权和区分土地所有权与地上附着物所有权,更不懂得土地所有权国有化的绝对优势与发展趋势,使得保守主义占了上风。
2002年9月下旬至11月初,即八二宪法出台二十年后,由中南政法大学50多位师生分成14个小组,对湖北省的14个市、县、区和其他4个省份的4个地区,遍及华中、华南、华东和华北几个抽查的地区。关于土地权属问题选择的有效答卷430份,选“国家的”占60%,“村集体的”占27%,“生产队(小组)的”占7%,“个人的”占5%,“其他人的”占0。4%。湖北省咸宁市通城县85%农户认为土地是国家的,10%农户认为土地是国家和集体共同所有的;荆州市农户及村委都十分清楚农户只拥有土地的使用权,而土地所有权则归国家和集体,他们没有土地私有化的想法,也没有拥有土地所有权的愿望;湖北省钟祥市长滩镇95%的农户都认为他们耕种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他们的理由很简单,因为农业税交给了国家,所以就是国家的。还有更多的人直截了当地说“土地肯定属于国家,这还用问吗?”包括几个村的村支书、村主任、村会计等都认为土地当然属于国家所有,集体或村委会只是经营管理者,而不是土地所有者。(吴汉东总篡、陈小君等著《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研究—田野调查研究》第3~5页,第70页,第107页,第138页)
第四,土地所有权二元化弊端很多。土地所有权二元化缺乏法理支撑、马克思主义土地国有化原理支撑、实践检验并作出权威性鉴定。其弊端有很多,已经逐渐暴露无遗。如将土地的用益物权与土地所有权混淆,农村组织与个人到底是个什么物权关系不清晰,从县、乡政府到村集体层层摊派,农民们叫苦不迭,法院也不知个审理案件法;农民交不起粮食或者提存款,或者根本不交粮或者提存款,这个信托责任到底该由该来负也不清楚,结果有的乡镇几年来拖欠国家的税费六七千万元,到后来不了了之,但乡镇干部多年来发不了奖金。取消农业税后农村人不种田到处有搁荒地,土地承包制名存实亡,农村中分配不公和两极分化严重由来已久,“三农问题”久治不愈;农村中暴力征地、血腥拆迁屡禁不止,非法和贱卖农村土地、地方官员和村干部侵占或者挪用土地补偿金现象很多,农村上访中60%以上是冲着征地不满或者补偿不到位,1亿多农民永远失去了家园而没有工作,成为几代的失业者……。集体的土地所有权未必是农民阶级的护身符。
第五,农民种不种田与土地所有权没有关系。广大农民也多少懂得一些种田经济学的,如果种田老亏本或者利润微薄,他们不如不种田,因为种的田越多亏损也越多,不如外出打工或者捡拾破烂换几个钱糊口。人民公社化时期土地是国家的,社员们干劲十足,极少到城市流浪的,极少有故意搁荒地现象,更不存在分配不公和两极分化现象。正如一些法学家亲自到农村调查的结果一样,土地所有权集体所有制并没有得到什么多大的实惠,反而受到一些村干部的盘剥,反而感到土地所有权国有制更好一些。如果土地所有权是国家的,土地使用权是集体或者个人的,他们还更加放心一些。至于农村土地上的森林等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那是另外一码事。
第六,在中国城镇化、工业化到来之际弱化国家的土地所有权势力范围是逆向选择。土地所有权二元化自始至今一直处于争议与尴尬的境地。提倡土地所有权二元化者缺乏前瞻性,眼睛只盯在农业社会的的土地所有权和单干化模式上不放,看不到中国城镇化、工业化即将来临,看不出城市社会、工业社会土地所有权“私权公化”和“化小公为大公”的物权优势,从而得出了主观主义的选择。从法理上、从马克思主义土地国有化原理上、从法律实践上都难圆其说。
第七,港澳台等私有制地区的土地国有化程度都高于公有制的中国大陆十分尴尬。有资料显示,香港、澳门地区尽管名义上是中国的私有制地区,但全部土地是国有制的,尽管他们不刻意渲染这种“土地所有权国有化+私人的土地使用权”模式;台湾的“国有”、“省有”土地估计占全台湾岛屿的40~50%,40%从日本退却以后没收日本侨民土地得来的,10%左右是从台湾本地大地主强制性赎买收购得来的土地。从广州日报2005年8月25日及以后的连载小说《国民党下台内幕》、南方都市报2005年10月25日刊登的特刊《土地改革铺平腾飞的道路》等官方报道中说明了他们对于土地国有制甚至土地国有化丝毫也不比中国大陆的“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逊色。
土地所有权二元化条款,是随着八二宪法的出台而产生的。虽然八二宪法出台了30多年,法理上有一定的瘕疵,由于敏感性太强,公开评价宪法规定的人可以说是凤毛麟角。拿资深法学家江平教授的话来说,集体的土地所有权缺乏物权法理支撑,迟早会退出历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