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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9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65-1(1 / 3)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65-1

两大类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的权利义务

一、基本理念

两大类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的权利与义务,系指沿海国经济区对外适度开放而形成的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和沿海国、非沿海国、内陆国在200海里专属经济区以外—在领海、毗连区、海湾、大陆架以外的共有性质的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以及他们的各项国际义务。此项极其重要、极其特殊的国际性用益物权,由国际制度物权法、专属用益物权关系法规范与调整,首先是对外的用益物权关系,其次是对内的用益物权关系,对外的用益物权关系的法律效力优于对内的用益物权关系的法律效力。

实质上,除了以上两种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的权利与义务以外,还有海洋渔业、海洋矿业、海洋旅游业等特许物权、普通用益物权的权利与义务。而普通用益物权的权利与义务主要适用于国内的制度物权法、专属所有权关系法和普通用益物权关系法。关于普通用益物权的权利与义务相信大家是容易理解的,因为大家对此知道的内容是比较多的、理解程度是比较大的。关键在于,两大类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的权利与义务,相信大家是难以理解的,因为大家对此知道的内容是比较少的、理解程度是比较小的。即使是大专院校的学生,学国际法专业的才知道的多些,不学国际法的学生相信许多人是不晓得的。

本文仍然在分析解读物权法第46条的规定。本条简单扼要地规定“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连标点符号一起才15个字,话是再简单不过了。而仔细解析起来,恐怕连15万字也写不完。仔细想想,海域所有权能够与矿藏、水流所有权完全一模一样的吗?海域所有权,是指一种还是两种海域所有权?除了国家法人的海域所有权,是否还存在国家法人的海域用益物权?海域用益物权,是指一种还是两种海域用益物权?这种海域用益物权与其他的海域用益物权是否存在巨大的差别?

我们分析解读物权法,并不局限于微观物权法上,而宏观物权法可以帮助我们解答许许多多深层次的疑难问题。俗话说“开卷有益”、“志高存远”,我们多读、多想、多写除了辛苦些以外,全部是有益无害的。相信21世纪顶尖的物权法理学一定要从宏观物权法杀开一条血路来。根本没有什么捷径可走的!

殊不知,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和普通用益物权的权利与义务,以及物权关系和法律关系,远远地比我们想象的复杂得多。中国大陆以及中国台湾渔民不慎到他国邻近海域打鱼,几乎与周边所有的沿海国家发生纠纷。有的渔民在帕劳附近海域被当地警察击毙,台湾渔民被菲律宾军警击毙,有的渔民被外国当局扣押渔船和人质、撕毁渔网,往往惊动了外交部门。

二、两大类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的权利与义务

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实质上形成了两类不同性质的物权。

一种是沿海国经济区对外适度开放而形成的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是依据海洋公约法,由沿海国的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适度开放而分离出来的部分他物权。这种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有主次国家和主次物权、自他物权之分。

另一种是沿海国、非沿海国、内陆国在200海里专属经济区以外—在领海、毗连区、海湾、大陆架以外的共有性质的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即相当于公海性质的、先申请先得的的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这种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没有主次国家和主次物权、自他物权之分。

前一种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是受沿海国海域主权很大限制的海域物权,后一种是不受他国限制的海域物权。从某种程度上讲,总的来说,后一种的竞争将比前一种竞争更加激烈,这种自由的竞争,会在地球上永远持续下去,除非将公海的资源全部分配给各国,才得以息事宁人。

1991年3月5日,在联合国第9届海底筹委会春季会议上,批准了中国的30万平方公里国际公海矿区申请,并将其中15万平方公里矿区分配给中国作为开辟区(中国人大网2009年10月31日《中国海洋21世纪议程》)。

两个海底采矿区域分别是:第一处,2001年,中国已经和国际海底管理局签订为期15年的合同,在夏威夷和北美大陆之间获得一块面积15。54万平方公里的多金属勘探采矿区。2009年后开采面积被缩小到7。77万平方公里。第二处,位于非洲大陆与南极洲之间的西南印度洋脊(海底山脊)处,中国将在该区域海底开采多金属硫化矿。这一处是中国于2010年5月申请,于2011年7月得到联合国国际海底管理局批准的国际公海采矿权(联合早报网2011年7月23日:中国获西印度洋海底采矿权矿藏富含金银)。

1982年《海洋法公约》企图平衡“主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人”和“从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人”之间的权利,但毕竟海洋国近邻专属经济区,占有天时地利人和的优势,是内陆国所不能比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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