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法公约》规定了“主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人”和“从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一)“主国海域专属所有权人”—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管辖权和义务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
1.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和底土其上覆水域的自然资源(不论为生物资源或非生物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
2.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及使用、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等方面拥有管辖权。
沿海国有权制定有关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和规章。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义务: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行使上述权利时,应同时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如养护专属经济区的海洋生物资源和保护海洋环境等义务。沿海国还应适当地顾及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和义务。
(二)“从国海域专属用益物权人”—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和义务
1.所有国家,不论是沿海国或内陆国,在专属经济区内均享有船舶航行、飞机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
2.经沿海国同意,在专属经济区内进行科学研究的权利。
3.内陆国或地理不利的国家,有权在公平的基础上,参与开发同一分区域的沿海国专属经济区内生物资源的剩余部分。
4.各国在专属经济区内行使权利和义务时,应适当地顾及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并应遵守沿海国按照公约的规定和其他国际法规则所制定的与公约专属经济区不相抵触的法律和规章。
第(一)类是主权国家的权利和义务,可以行使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并受海洋公约法限制;第(二)类是非主权国家的权利和义务,可以行使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并受海洋公约法和沿海国法律、规章制度限制。我们通过简单的比较,就可以看出来,这种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与另一种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不相同。同时,此类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与领海、海湾的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有所不同。
三、第二类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的行使—会员义务
海洋法公约组织限制了沿海国的面积和主权权利,实际上让沿海国让出了大片大片的“蓝色领土”。让出的部分,归入公海范畴,让世界各国共享。沿海国对于超过专属经济区200海里区域,实际上就是公海。沿海国在此区域内从事渔业或者矿业,需向会员国交费。当然,内陆国如果是会员国,同样地需向会员国交费。
根据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对于超过200海里的大陆架,开采到的石油和实物要提成按比例分配给海洋公约的成员国,分配时要特别考虑到照顾发展中国家。按公约规定,矿物开采5年以后,从第6年开始应缴付产量或产值的1%,以后每年增加1%,到第12年增加到7%,12年后以后一直是7%。
公海,依据海洋法公约第86条第1款规定:“公海指不包括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的全部海域。”对照此公约,各国从公海中获得的海域权利,是相对平等的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
如果说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是最消极、最保守的一类绝对的、完全排他国性的所有权,那么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恰恰相反。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是最积极、最开放的一类相对的、不完全排他性的高端用益物权。
□两类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和两类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图表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共25万字,包括1个序言,正文17部分,共320条,另有9个附件和4个决议。在确定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和物权制度方面,如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群岛水域、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等。这些海域可以分为国家管辖海域和国际海域。国家管辖海域约占海洋总面积的35。8%,为1。3亿平方公里,包括内水、领海、毗连区、群岛水域、大陆架。国家际海域为2。3亿平方公里,包括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所有这些,充分说明了关于国家海域的各种物权关系是最复杂的。研读起来很费工夫。
综上所述,在海洋法框架协定下,形成了两类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和两类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为了便于了解,用一简表表示。
两类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和两类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简表
权属权能类别主体客体限制自由
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占有权
使用权
收益权
处分权A类国家领海、领海毗连区、内水、群岛与领水?领土主权可不分权较自由
B类国家大陆架?管辖权可分权较不自由
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占有权
使用权
收益权
A类国家大陆架?他物权受主权国限制较不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