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64-1
国家二类海域专属所有权
一、专属经济区物权:国家二类海域专属所有权
国家二类海域专属所有权,指除了国家的一类海域专属所有权之外的“国家海域专属经济区专属所有权”。此项海域专属所有权,由国际制度物权法和国家制度物权法共同规范与调整,其他国家必须尊重沿海国家的经济主权和干涉内政。
国家二类海域专属所有权是由国家一类海域专属所有权派生出来的从属性海域专属所有权。两者之间的最大共同点,均属于海域专属所有权,对于自己的海域依国际法和国内法享有全部海域资源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和管辖权、管理权。两者之间的最大不同点,是指国家二类海域专属所有权仅仅是经济主权,并无领海、领土、领空主权;国家一类海域专属所有权包括了领海、领土、领空主权以及经济主权。国家一类海域专属所有权是国家二类海域专属所有权的母权利、主权利,国家二类海域专属所有权是国家一类海域专属所有权子权利、从权利。很显然,没有国家一类海域专属所有权,国家二类海域专属所有权就根本不存在,否则是违法的和没有效力的。
国家法人包括国家的武装力量以及民间组织,首先是要认识到这样几项基本原则与大道理:(1)全体人民共同保护的基本原则。全国各族人民都要关心国家大事,不能认为自己不是吃海洋饭、喝海洋水者就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坚持爱国主义精神、反对卖国主义是每个公民最基本的社会公德,俗话说国家兴亡匹夫有责,一方有难八方支援,没有国哪有家?最近几年来,中国海峡两岸的同胞冒着生命危险赶赴钓鱼岛及其专属经济区宣示国家主权,这种英雄气概是可歌可泣的,然而国内的一些汉奸与国外的反动派一唱一和,台湾地区的***等人就是典型的代表人物。坚持原则与惩治汉奸应当是统一的,遗憾的是这种公开的汉奸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2)国家二类海域专属所有权和国家一类海域专属所有权共同保护的基本原则。国家二类海域和国家一类海域是紧密联系的,如果国家二类海域的经济主权得不到保护,那么国家一类海域的经济主权乃至领海、领土、领空主权则难以得到有效的保护。国家二类海域宽度达200海里,国家一类海域才12海里,前者是后者的9倍,且海洋丰富的渔业资源、矿产资源、旅游资源和深水港口资源等基本上集中于国家二类海域。如果国家法人只是选择行使和保护国家一类海域专属所有权,而不行使和保护国家二类海域专属所有权,无异于釜底抽薪,无异于因小失大。以钓鱼岛为例,这个岛屿不大,东西长约3。5公里,南北宽约1。5公里,面积约4。3平方千米,加上黄尾岛、赤尾岛、南小岛、北小岛、大南小岛、大北小岛和飞濑岛等岛屿,总面积约7平方公里,其海域为新三纪沉积盆地,富藏石油、锰结核等海洋矿藏。如果国家法人只是选择行使和保护国家一类海域专属所有权,绝大部分海洋资源得不到利用。中国浙江、福建每年约有12万渔民在此附近从事海洋渔业捕捞,如果国家不行使和保护国家二类海域专属所有权,那么至少有10万渔民就会在此失业,国家和人民的财产都会受到严重的机会损失。
国家二类海域专属所有权决不是一般的财产权,而是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的战略性物权。特别是类似于钓鱼岛之类的岛屿,不光是海洋资源极其丰富,而且是中国海军突破第一岛链向西太平洋进军的必由之路。
国家海域专属经济区包括中国的海域大陆架不对外国人下放海域资源的利用权;如果向外国下放海域资源的利用权,所下放或者开放的海域,中国降为国家海域一般所有权,而外国人的海域资源的利用权是一般用益物权。倘若海域主权国转让了海域资源的利用权,就意味着将海域资源的收益权出让给了受让国,海域主权国海域资源的物权地位实质上就降了一格。不过,主权国的“国家二类海域专属所有权”的法律地位不变。
所谓专属经济区,是根据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它是沿海国在其领海以外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它从领海基线算起,宽度不超过200海里。在这个区域内,沿海主权国享有对该区域的自然资源有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等主权权利。并且,沿海主权国对该区域内的人工岛屿、海洋科学研究和海洋环境保护有管辖权或专属的管辖权。而外国在这个区域内享有船舶航行、飞机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但要遵守沿海国的法律和有关规章制度。
中国沿海专属经济区,可管辖海洋面积达300多万平方公里(一说470余万平方公里的辽阔海域),约相当于全国领土面积的1\/4,而中国拥有领海面积约38万平方公里。由此可见,国家二类海域专属所有权所力及的势力范围,是国家的一类海域专属所有权的9倍多!光重视国家的一类海域专属所有权,而忽视国家二类海域专属所有权是大错特错的!
二、专属经济区与领海“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的异同点
已知,国家海域专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