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法和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的限制,是关于全部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限制,即通用性限制。
1.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的限制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是非常重要的一部专门法,是解释和拓宽矿产资源法的一部工具法,对于矿产资源的集权与分权、矿产资源的合理利用安全利用集约利用及其法律责任,尤其是对于探矿权、采矿权认真细致的规定,均为很有成效的法则。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42条以下各款规定了限制要件和法律责任。
第1款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
第2款规定: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
第3款规定: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买卖、出租采矿权的,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4款规定:非法用采矿权作抵押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第5款规定:违反规定收购和销售国家规定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6款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50%以下的罚款。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43条以下各款规定了限制要件和法律责任。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款规定:批准不符合办矿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办矿山的;
第2款规定:对未经依法批准的矿山企业或者个人颁发采矿许可证的。
2.土地管理法的限制
土地管理法对于采矿权的限制,主要集中于矿产资源第三类即非金属矿产资源的禁止性限制。
土地管理法第74条规定:违反本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水法的限制
水法对于采矿权的限制,侧重于因开采水气资源不当,造成水环境或者其他环境破坏、毁损的禁止性限制。
水法第31条第2款规定:开采矿藏或者建设地下工程,因疏干排水导致地下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者地面塌陷,采矿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对他人生活和生产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4.环境保护法的限制
勘查矿藏、开采矿藏,不仅需依矿产资源法办事,还要遵守环境保护法,尽量避免对于周围生态环境的干扰与破坏。环境保护法就是从各种环境要素来衡量
环境保护法第44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土地、森林、草原、水、矿产、渔业、野生动植物等资源的破坏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5.煤炭法的限制
煤炭法对于采矿权的限制,有附加条件的限制,有强度的禁止性限制,违法处罚力度是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的10倍左右。
由于煤矿容易发生瓦斯爆炸、煤气中毒以及塌方、浸水等安全事故频发,并且由于煤炭的附加值高,销路很好,煤炭开采的无政府主义泛滥、官商勾结严重等,国家在法律之外还制定了许多行政法规,应当结合起来执行。
煤炭法第32条规定:因开采煤炭压占土地或者造成地表土地塌陷、挖损,由采矿者负责进行复垦,恢复到可利用的状态;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煤炭法第67条规定:违反本法第32条的规定,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煤炭生产的,由煤炭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强制停产。
煤炭法第68条规定:违反本法第25条的规定,转让或者出租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由煤炭管理部门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煤炭法第69条规定:违反本法第29条的规定,开采煤炭资源未达到***煤炭管理部门规定的煤炭资源回采率的,由煤炭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达不到规定的回采率的,吊销其煤炭生产许可证。
7.行政复议法的限制
涉及到国家矿藏专属所有权、单位或者个人矿藏用益物权的争议,当事人要通过行政复议法进行诉讼请求。行政复议法为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提供了这个法律的平台。
行政复议法一视同仁地对待各种物权人,以及同等对待与矿藏资源共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