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45-1
国家法人与国有企业法人的区别
一、基本理念
国家法人与国有企业法人是同一利益共同体的组合法人团体,构成牢不可破的内部物权关系,但有些具体的权益是时分时合、有分有合的。行使国家所有权时,他们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国家法人与国有企业法人的财产关系,由所有制制度、所有权制度和人民政府管理权制度、国有企事业单位生产经营权制度统一规范与调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破坏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不得破坏国家法人与国有企业法人的财产关系。这种极其重要的财产关系,是统领全局的起核心作用的财产关系,一旦遭到破坏,整个社会的财产关系就会连锁性地遭到破坏,全体人民的财产权和根本利益也会受到最严重的侵害。
国家法人与国有企业法人的财产关系,最根本的是国家一级制度信托所有权人兼国家管理人与国家二级制度信托所有权人兼企业管理人的财产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投资与经营、生产与分配的财产关系,是代表全体人民行使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和其他的财产权,根本上是分工协作关系。
其联系点在于:两者都是国家的信托所有权人,相互依赖,相互支持,按照各自的信托范围与权限、义务替全体公民行使国家所有权;两者的财产并不是专门为本利益集团的人员独享,而努力发展经济,增加社会公共品的积累与供给,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才是共同的根本目的;都离不开制度物权法的保护,都存在国家的特种所有权和一般所有权。
广义的国家法人应当包括国有企业法人在内,叫做总国家法人。因为国家是个大概念,企业是个小概念,而且国有企业的组建是由国家出资的。总体上来看,国家的财产包括了国有企业的财产在内,只不过是国有企业优先分配了一部分财产而已。将国家法人与国有企业法人分开来谈论,只是为了便于分清各自的权责而已。
其区别点在于,企业法人,只是一个经济联合体,财产的保值增值、利润的合理上交与分配、职工的合理安置是常规性的工作。国家法人不仅仅是经济联合体,而且是政治联合体、文化联合体、军事及专政性联合体、自然资源及人力资源联合体、产业及产能联合体、社会公益与福利保障联合体、社会收益与财富分配联合体等,政府积累财富的主要目的不是为了保值增值,而是为了社会公益的需要和公平合理的分配,让社会各个阶层的成员都能从中受益。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3条规定“***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这是一种国家法人所有权,即全民所有权之一级制度信托所有权,包括国家机关制度信托所有权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制度信托所有权在内。第16条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对其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是一种国有企业法人所有权,即全民所有权之二级制度信托所有权。国家法人与国有企业法人的本质区别,就在于全民所有权之一级制度信托所有权和全民所有权之二级制度信托所有权的根本区别。两种法人、两种制度信托所有权的委托人是全体公民,真正的所有权是全民所有权。
国家法人,首先是个政治法人,其次才是经济法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和团体法人。因此,国家法人,是一具宏大的法人体系,是法人的总集成。
在我们这个星球上,人以族分,地以国别。国际政治上,一个地区没有联合国认可的合法的政权组织,得不到联合国的承认与支持,随时随地存在被消灭、被吞并的危险。国内政治上,是以中央、地方政府为单位,统领物权、财权和产权的,并且自始至终是以母体领导的政策性物权。由政治性物权,演绎为经济性物权、文化性物权、军事及专政性物权、自然资源及人力资源性物权、产业及产能性物权、社会与福利保障性物权(含一次分配、二次分配及N次分配的物权)和征收、征用性物权、可剥夺性物权等。
国家法人与非国有企业的联系,是间接性联系。政策上,国家法人仍然需要运用宏观计划的手段和市场调节监管的手段,是两种手段并用的。当然,也需要对于非国有企业包括外资企业进行合理的征税或减税、免税,进行合理的收费或减费、免费。
国家法人与国有企业的联系,是直接的联系,也是一条直线式的联系。国有企业法人,是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合法的经济法人,是台前的法人,背后真正的法人是国家法人。因为投资的主体是中央或地方人民政府,国企投资的责、权、利和风险承担,最终目的和归属均属于国家法人。
国有企业无论其大小,都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在国民经济中都能发挥一定的作用。大型企业可以集中大量的优质资源,发挥集约化大生产的领先优势,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率领中小型企业参与国际竞争,进一步巩固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和国家的经济地位。但是,大型企业投资大风险也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