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盲目兼并中小型企业、盲目的做大做强、盲目的引进战略投资者、盲目的对外开放,有可能波及到国家经济主权的安全。中小型企业投资省、见效快、用工少、易转型,虽然利润较薄,但能够成为大型企业的有力助手和辅助力量,投资风险也较小,不会占用国家太多的资源。
中央和地方政府不应当盲目地实行“抓大放小”,不应当让中央国有大型企业“一花独放”、让成千上万的地方国有中小型企业“见光死”,更不应当以各种借口贱卖国有中小型企业。中央与地方企业,能不能做大、应不应该兼并中小型国有企业,里面存在一个物权法理问题,必须认真对待。《企业国有资产法》没有规定中小型国有企业的自立性、自主性和排他性问题,这是一种遗憾,但运用物权法所有权的排他性、物权请求权原则可以解决这种不正常、不正当的严重问题。
二、比较分析
国有企业法人与非国有企业法人,有相同之处和不相同之处。其相同之处,在于两者之间均以市场主体的身份出场的,适用于同一的经济法或民法、物权法准则(非对称性国有企业除外)。其不同之处,非国有企业的法人是单一的法人组织,是完全的民事主体和经济主体,其产权、责权利和投资风险完全由该组织承担,国家可以不负责任;而国有企业法人是复合型法人组织,其民事主体和经济主体也是复合型的,其产权是国家的,其责权利和投资风险应当由政府和国有企业共同认领、共同承担。在每个国家内部,国有企业比较非国有企业有优先照顾权、优先发展权,对自然资源、投资资源、产业资源、市场资源有优先照顾权与优先发展权。
每个国家的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社会福利、社会保障四大目标,都是为国家、为大众服务的,其需求,呈几何级、滚雪球式增长,供不应求的形势,几乎每个国家皆成为常态。无论是社会主义国家,或是资本主义国家,免不了优先发展国有经济,免不了优先发展国有(国营)企业。这是保证国家税源、财源稳定收入,最终保证以上四大目标实现的可靠保证。
国有企业和国家资产的保护是最脆弱的环节,是最容易被权贵资本和贪腐分子侵吞的对象。特别是在对外开放和企业改制过程中,国企的财权、产权和物权经常处于被觊觎、被践踏状态,如果政策不当,法律不全,或有法不依、违法不究,国有企业将会是雪崩式倒下,国家财产损失将会以数以万亿计。
国家法人基本物权的分类类型,包括历史存续型物权、现实存续型物权、自然利用型物权、资产投资型物权、征收归公型物权、智力开发型物权、财产兑现型物权、完全型物权、不完全型物权、现实型物权、未来型物权、授权型物权等诸多种类的物权。以上物权,一般以所有权为主的新旧物权。
按照组织结构划分,国家法人基本物权是有等级层次的,一共有六个等级:***代表最高等级的国家法人,即中央级国家法人,其物权的优先程度,处于金字塔的顶层位置,比其他的物权权利人多一种专属或专门的物权,那就是国防和国防资产的专门物权。其余层次国家法人基本物权,从上到下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国家法人及其基本物权、副省级(省会)城市国家法人及其基本物权、地级市级国家法人及其基本物权、县(区、市)级国家法人及其基本物权、乡(镇)级国家法人及其基本物权。
如何发挥中央与地方的的积极性并使相互之间的物权配置趋于合理状态,如何发挥大地方与小地方的积极性并使相互之间的物权配置趋于合理状态,也是一个非常重要命题。如,实现分税制或财政包干以后,直辖市的财政收入,一部分上交中央以后,大部分财政收入归直辖市所有,而副省长城市的财政收入,上交中央以后还要上交省政府,自己留下的财政收入不到总量的1\/5。一些地级市政府向县、县级市政府无偿调划资金的事件,也时有发生。这一类物权事件,即使在计划经济时期是不应该有的,在市场经济时期更不应该发生。
中国拥有世界上数量最庞大的国有资产。保护国有资产,就是保护社会主义。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产权、资产和股权,不应当随便乱卖,尤其是是要注意保护关系国计民生的国有企业和金融企业,国家法人要采取一切法律的、行政的手段,严格监管,保持投资,在企业困难时进行救市和扶持;依法严厉打击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国有资产。
要将各类国有资产,置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严格监管之下,不再由国资委单独单边处分国有资产;特别要严格监控国企在对外开放、股份制、转私制、关闭破产全过程,严格监控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中的铺张浪费、贪污受贿行为,严格监控国企高管的正常收入和灰色收入、股份收入。
家国天下,铁肩担义。进入物权法时代以后,既要顾大家,又要顾小家,人人为我,我为人人。这个“义”字,如果赋予新的含义,除了“道义”,就是权利和义务了。
任何组织和个人处分国家资产,无论是公对私或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