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读零零>>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 第148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44-1
阅读设置(推荐配合 快捷键[F11] 进入全屏沉浸式阅读)

设置X

第148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44-1(1 / 3)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44-1

国家法人特种所有权的层次与特点

一、基本理念

国家特种所有权,是国家在特定的政治经济环境下,通过立法的形式确定国家即全民所有的一种特种性和绝对排他性的固定所有权,是关系国家命脉、国家安全和长远利益而矢志不移的一种完全绝对型所有权,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的所有权。国家主要的特种所有权是国家专属所有权、国家专有所有权,间或有国家专控所有权。此项特别规定,由宪法、行政法、国有资产管理法、物权法等法律统一规定,由特别的所有制制度、特种所有权制度规范与调整,运用系统工程原理和一般均衡原理正确处理全社会的法律关系与物权关系,建立国有资产的防火墙,防止国外敌人的破坏和防止违法犯罪分子的侵占、截留、哄抢、私分、破坏。

所谓特种所有权,是指在原始状态下是独一无二的特种所有权,或者说,是独一无二的固定控制所有权。所谓独一无二,是指所有权的属象、主体资格是独门独户的,绝对性地排除他人拥有、享有的可能性。矿藏、水流、海域、无线电频谱、城市土地等自然资源和自然力,以及国防资产等专属所有权,只能由国家代表人民来行使,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此种所有权。所谓独一无二的特种所有权,是指特定的所有权只能由国家取得并永久固化起来。所谓固定控制所有权,是指法律维持特定的行业在生产经营权上保持优先发展的地位,以便于壮大国有企业、巩固国家的经济基础。

物权法第45条第1款明确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明示国家法人财产的性质和归属,国有特种财产的范围可以由法律规定,国家法人具有特别的优先权、排他权、对世权和溯及权,物权的主体与客体是非常特殊的,混淆物权界限与物权关系不是一般的违法,而是往往涉及到犯罪。

物权法第45条第2款明确规定:“国家财产由***代表国家行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实际上***也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行使职权,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的日常事务。地方人民政府投资的企业及其他资产,由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地方政府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的日常事务,所有权是由地方政府行使、中央政府监管的。实质上,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是国家财产的第一级制度信托所有权人,国有企事业单位是国家财产的第二级制度信托所有权人,是代表人民行使所有权。《企业国有资产法》是在《物权法》基础上的进一步规范,国有财产的所有权关系更加清晰。

由全国****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解读》说明了国家所有权的范围很广泛,有些项目未能列入,如空域、航道、频道、无居民岛屿、种质资源等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所有权未列出,而以概括性规定之:“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即全民所有。”(本文解析物权法第45条的内容)

就是说,物权法规定的国家特种所有权和其他所有权是不完整的,有些东西需要我们去了解,去补充。

国家法人的特种所有权,按照其宗数大小,可分为几个层次:

第一层次,是包括领土、领海、领水、领空、领太空的专属所有权;

第二层次,是包括国家法人内部的专属土地所有权;

第三层次,包括金属及非金属矿产资源、矿产能源的专属所有权,江河湖海及地下水的专属所有权,原始森林的专属所有权,濒危动植物的专属所有权;

第四层次,包括国家自然遗产专属所有权,国家自然保护区专属所有权,国家自然遗迹不动产文物专属所有权,国家馆藏、收藏动产文物专属所有权,国家创制的不动产、动产的文物专属所有权及其他文物专属所有权;

第五层次,包括国家各种专控科学技术及其专控产品的专属所有权,国家各种专控企业事业及其专控产品的专属所有权;

第六层次,包括国防资产、武器装备的专属所有权,国家安全设施、安全装备的专属所有权,国家其他专政设施、专政装备的专属所有权;

第七层次,包括无线电频谱资源的专属所有权,国家航空航线的专属所有权,国家太空开发的专属所有权,国家航道的专属所有权,无居民岛屿的专属所有权,这一层次的专属物权,实际上是第一层次的专属物权的延伸,是属于具体解说;

第八层次,包括财政、税收及其资产的专属所有权;

第九层次,其他应当归属于国家法人的专属物权,如对于贪腐、罪恶分子剥夺来的财产充为国库,属于直接剥夺型专属所有权。

第十层次,其他国家的派生专属所有权,如国家投资并收益的派生性不动产所有权、派生的动产所有权,种质资源的专属所有权,。

国家法人的特种所有权,属于专控性或垄断性物权,甚至包括无偿性物权(如财政、税收),甚至包括政治性物权。

国家法人

上一章 目录 +书签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