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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0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16-1(1 / 3)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16-1

国家的特种所有权

一、基本概念

国家的所有权,亦称国家法人所有权、全民公有制的所有权,泛指代表全民利益的所有权,包括全国全民利益的所有权和地方全民利益的所有权,也包括法定取得与意定取得、投资取得与格外取得、传来取得与自然取得、既定取得与未来取得、征收取得与没收取得等各个方面的所有权门类齐全。总之,国家的所有权,主要取决于所有制制度决定的所有权,其次取决于所有权制度竞争得来的所有权,两种所有权相辅相成,相得益彰。

国家的特种所有权,系指限制流通领域和禁止流通领域存续的特定的所有权,包括国家的专属所有权、专有所有权、专控所有权和特殊派生性所有权。国家法人拥有和保留这些特种所有权,其目的不是为了拥权自肥,而是为了保障国家经济安全、产权安全和市场安全的需要而采取特殊的保护措施。随着国有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国家的特种所有权会不断地增加新品种、新实力。

国家的一般所有权,指一般流通领域存续的普通所有权,包括国家的一般不动产所有权、一般动产所有权和一般派生性所有权。国家法人拥有和交易这些一般所有权,其目的在于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繁荣商品经济,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的某种需要,保障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增强国家的经济实力,以及改善职工生活。

国家法人应当运用系统工程原理和一般均衡原理来统筹行使国家的特种所有权和国家的一般所有权,采取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要素、全天候的得力措施来统一保护国家的各种财产所有权,将各种破坏国家法人所有权违法犯罪行为消灭在各种状态之中。

国家法人所有权的物权化方针,是公共利益保护主义和公共利益中心论,这是与其他各种所有权主体与客体的最大分界线。国家法人所有权不能篡改为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所有权,这些公有制的物权主体只能行使国家法人的制度信托所有权,代表全体人民行使国有资产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经营类国有企事业单位负有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但绝对不能将国家法人所有权篡改为本单位的所有权。

国家是最大的一类权利义务的主体与载体,承载着不同凡响的社会责任与经济责任,国有资产应当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因此可以视之为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共同体。国家鼓励着重发展国有经济,优先保护全民所有制,对于特定的国家的所有权实施优先保护。

国家所有权的行使采取信托支配的形式进行,于政府、于企业、于单位均受民众之委托来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国有资产,并受法律的约束和公众的监督。本质上国家的所有权就是民众的信托所有权。国家机关之一级信托所有权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二级信托所有权,统称为“制度信托所有权”。国有资产流失的最大威胁不是来自于外界的侵害,而是来自于内部管理人的失职、渎职、滥用职权和贪污腐化,故国家物权的保护更大程度上依赖于内部监管。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的一些成熟经验,也为保护国家的财产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国家的特殊所有权总类上或以划分为专属所有权、专有所有权、专控所有权。分述如下。

第一项:国家专属所有权

国家专属所有权,亦称属于国家的特级专有所有权,在各类所有权中具有至高无上的永固性或者特权性、独立自主性、支配权排他性、物权保护的绝对性、产权功利的民族性、公有性与全民性等本质特征,受制度物权法的确认与保护。国家的此类专属财产,禁止任何国家和利益集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法律保护的威权力是最大的、溯及力是永久性的。

所谓专属所有权,其主要特点是指在原始状态下是独一无二的所有权,或者是独一无二的永久所有权,所有权与使用权是全封闭式的。所谓独一无二,是指所有权的属象、财产的主体资格是独门独户的,排除他人拥有、享有的可能性。

原则上,国家专属所有权项目下的专属产权是不流通的,属于完全封闭式的所有权,可以由中央或者地方政府行使全民的信托式所有权,有的可以根据需要和可能下放部分的信托式所有权给国有企事业单位,或者由政府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共同行使信托所有权。绝大多数国家专属财产是以社会效益为考核指标的,不是以经济效益为考核指标的,故不能与生产流通领域类的财产所有权相提并论。

国家专属所有权,分为有形资产的国家专属所有权和无形资产的国家专属所有权。

1.有形资产的国家专属所有权

此类有形资产的国家专属所有权主要集中在:(1)矿藏专属所有权;(2)水流专属所有权;(3)海域专属所有权;(4)城市土地专属所有权;(5)野生动植物资源专属所有权;(6)国防资产(有形资产部分)专属所有权。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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