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12-1
所有权性质
一、基本理念
所有权性质,包括所有权内在的本质和外在的特性两个组成部分。其内在的本质,指所有权具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等各项权能,属于高端的支配权、管领权、控制权、统治权,也是与用益物权、使用权等下级物权建立物权关系以及法律关系、法锁关系、信托关系的优先发展权。由于属于自主性质的高端物权,较少受其他物权人限制,物权性能优良,物权价值相对较高。其外在的特性,是指所有权的自主性、排他性、权能全面性、灵活性。本文重点叙述所有权外在的特性。
所有权是自主性、排他性、权能全面性、灵活性、恒久性和方针性的自物权,是物权法中具有最高权威和最完整的物权。无论是不动产所有权或者是动产所有权,它是功能最全面、灵活性最强、存续性最恒久的排他性自物权,因而是普通物权法系中最具代表性的最高级的物权。
所有权性质,可以从所有制关系法和所有权关系法两个方面来分析研究。简单地说,前者是与国家的政治制度密切相关的并影响到全局性的所有权性质,后者是与国家的经济制度密切相关的并影响到局部性的所有权性质。
所有制关系法之所有权性质,有以下几个特点。(1)以所有制分列所有权性质。按照简单的划分,可以分为公有制中的所有权和私有制中的所有权两大类型;按照复杂的划分,可以分为公有制中的所有权、共有制中的所有权、合有制中的所有权、私有制中的所有权和其他人中的所有权五大类型。(2)优先权和排他权、追击权的特殊性。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这两种特殊的所有制具有法定的特殊的所有权,以及特殊的优先权和排他权、追击权。宪法、行政法、经济法和物权法等法律规定了土地等自然资源归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其他所有制中的所有权取得不会有这种优先权和排他权。公共所有制中的所有权保护一般可以附加特别保护的规定,多数所有权是长期保护甚至于永久性保护的,宪法规定了“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特殊保护法,故保护某些特殊的财产是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或者适用于长期保护时效的。而一般民事主体的所有权很少有法定优先取得的,取得后往往是有诉讼时效限制的。(3)所有权门类的齐备性。由所有制关系法规定的所有权是最齐全的,除了一般流通领域中产生的所有权以外,限制流通领域和禁止流通领域的所有权也赫然在列。专属所有权、专有所有权、专控所有权、一般所有权、信托所有权和制度信托所有权等全部的所有权应有尽有。所有制关系法是龙头关系法,不仅仅规定各种所有制在整个社会的不同地位与作用,而且会规定各种所有权在各种所有制中所起到的不同效能。
所有权关系法之所有权性质,有以下几个特点。(1)承上启下的传递性。所有权会传递所有制中的一些物权信息,而且会将自己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等物权信息传递给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等他项物权人和债权人,从而有条不紊地开展物权活动。(2)权能的全面性。所有权的权能是最全面的,可以在法律规范的范围内得自由地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所有权如电动机一般的带动各种普通物权、担保物权以及各种债权一起运转,产生各种物权关系与债权关系。(3)整体性与恒定性。所有权人对其所有物具有整体支配的权利,这种支配权可以由主物及于从物。所有权无法锁牵累时,不罹于时效而消灭,也不得预定其存续的期限。(4)弹力性与现代性。所有权人可以将自己拥有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下放给用益物权人或者其他的物权人,合同届满后或者发生对方毁约时可以收回下放的权能,从而回复自己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根据现代社会发展的情势,权利人可以发展新的所有权,如发展无形物所有权、派生性所有权等。
二、一般性质
所有权的一般性质,即普通物权法中所有权的一般性质,是各种所有权应当具有的普遍性性质。
1.自主性
所有权的自主性,又称所有权的独立性。体现在所有权人能够依法自主占有、自主使用、自主收益和自主处分的四大自主权上,所有人对于标的物有统一支配与自主管领的统制权,并非简单地归结为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各种权能的总和。所有权最本质的属性就是自主性,因而它是完全自主的自物权。
2.排他性
所有权的排他性,又称所有权的斗争性。体现在所有权人依法自主行使其标的物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排除他人的干涉包括排除干扰、妨害、设险、危害与侵占,排除他人对于物和物权的不法侵害。根据“一物一权主义”原则,只能在一个物之上成立一个所有权,一个物上不能成立上下级的或者多级的所有权,也不能成立多样式的所有权;并且,一个所有权的客体,只能是一个物,不能将两个物合并为一个物的所有权。当标的物的所有权一旦确定,所有权的变更、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