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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5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11-1(1 / 3)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11-1

处分权

一、基本概念

处分权,指权利人依法对物进行处置,从而决定物的命运或者价值体现的权能。它包括资产或者财产的转让、消费、分配、出售、封存、处理等方面的权利,可以决定旧物权的变更、转移、消灭,同时决定新物权的设立,与实现收益权或者解除法锁关系、实现债权有着很大的亲和关系。

此项特别的原则性规定,由所有权关系法和占有权关系法、使用权关系法、收益权关系法、处分权关系法规范与调整。特殊财产的处分,由所有制关系法规范与调整。因为处分权一般是在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基础上形成的新权能,故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的保护与限制的法律规定适用于收益权的保护与限制。因为一些公共财产的处分是限制处分、禁止处分的对象,故需要由所有制关系法规范与调整。着重点在于区分有权处分与无权处分两种不同性质的处分。

尽管是个末端的权能,很多时候是收益权能够实现的前提条件,如汽车的出售交付、房屋的出卖交接等,需要在处分权完成任务以后才能实现收益权。又如担保财产经过拍卖、变卖或者折价处理后,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或完全受偿权才能实现。多数情势下处分权由所有权人享有,某些情势下也可以使所有权与处分权分离,形成非所有权依法享有的处分权。信托式处分权,是主物权人与从物权人协作关系的处分权,则是所有权人委托他人处分其财产或者资产的中介式权利。

处分权的权利人,第一类指财产所有者的处分权人,这是最主要的处分权人。第二类是财产非所有者的处分权人。一是各种信托或者制度信托处分权人,包括国有、集体、公司资产的经营管理人,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公共资产的管理人员;二是人民法院,是为公私财产的司法处分权人;三是清算组。清算组对破产企业是作为该特定财产的出卖人。四是担保物权人。担保物权人在其债权未获得清偿的情势下,可以将属于他人的担保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并就变价款优先受偿。

在大生产大分工大协作和大处分的情势下,所有权人处分自己的财产往往是通过一些工人、职员和搬运者、运输者等准权利人完成任务的。中介式处分权是大量存在的。法律条款确认的处分权,是财产所有权人对其财产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最终处理或者妥善安置的权利,即决定财产在事实上或者法律上命运的权利,忽略了许多细节的、中介式的处分权。

普通物权法之处分权是相对自由的普通财产处分权,处分权人可以自主地并有选择性地变更、转移、消灭其财产。

担保物权法之处分权是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约束的担保财产处分权。抵押权人是从处分权人、抵押人是主处分权人,质权人与出质人是共同处分权人,留置权人是主处分权人、债务人是从处分权人,基本上是限期、限量和有针对性的处分的。

制度物权法之处分权是严格的特殊财产处分权,公权力机构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在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变更、转移、消灭或者分配、消费其财产,为了防止处分公共财产的不法与不公行为,从行政法、行政经济法等国有资产管理法、集体资产管理法中作出了许多硬性规定,对于失职渎职和侵权侵财者设置了多种处罚甚至于刑罚手段。

处分,是权利人对其财物于事实上或者法律上的最终处置,以及权利的移交。处分权,一般为所有权人所享有,特定情势下可以为信托所有权人或者留置权人所行使,主物权人可以与从物权人共同行使。一般而论,动产的、未登记财产的处分权可以从容行使,不动产的、登记财产的处分权应当从严行使。任何单位与个人处分国家、集体的财产特别是产权股权一定要慎重,毕竟普通法意义上的处分基本适用于一般财产的处分,特别法包括宪法、自然资源法、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意义上的处分适用于专属财产、专有财产和专控财产的处分。

简言之,普通物权法或者担保物权法上的处分与制度物权法上处分,意义上是不相同的,行使处分权的办法也有所不同。

处分物,意味着将标的物转让,或者将之变更、消灭,所有权人从此丧失所有权。处分物的目的,或者是为了获利、收益,或者是为了减少损失、将此物权抵偿其他物权、将此物权抵偿债权、将此物权抵偿担保物权、抵偿股权,或者是为了将此物权抵偿其他的物权。

二、几种类型

处分,是指财产所有权人对其财产在事实上或者法律上的最终处置。处分权一般由所有权人行使,在某些情势下也可以委托他人行使。

处分物的目的不同,意义和效果也就不同。

1.常规和非常规状态下的处分权

常规状态的处分权,即经常性的部分资产处分权,主要是指每个企业内部生产经营活动中占有、使用资产的处置和变动的权利。包括:(1)企业的厂房、设备、生产工具、原材料、燃料及成品、半成品等有形资产的处分权,以及建设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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