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使用权等不动产的处分权;(2)企业的技术、工艺、专利权、商标权和商誉权等无形资产的处分权;(3)企业的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的处分权;(4)其他归企业拥有的部分资产的处分权。以上所指的是生产领域的处分权。除此之外,还有消费领域、分配领域或者国家机关、公民个人等方面的部分资产处分权,此处从略。
非常规状态下的处分权,即特殊性的整体资产处分权,主要是指某个企业整体资产处分权。包括:(1)决定资产整体在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管理主体之间转让的权利;(2)企业资产的经营形式和企业组织制度的变更方面的权利,如企业实行兼并、分立、联营、股份经营等。(3)决定企业资产产权命运的重大变动的权利,如企业的破产、清算、歇业和关、停、并、转等。以上的整体资产处分权,均不同程度地带有制度物权法色彩,主要由企业国有资产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进行规范与调整。以上所指的是生产领域的处分权。除此之外,还有消费领域、分配领域或者国家机关、公民个人等方面的整体资产处分权,此处从略。
2.正常和非正常状态下的处分权
正常状态的处分,是指所有权人有目的的故意通过处分物来获取收益。所有权人处分的动机、计划、步骤、措施、程序、程度、结果都属正常,处分权也得体,都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双方当事人的意愿,符合公序良俗。类似的处分可以经常性、周期性、长久性地进行。如房地产商将盖的房屋故意卖掉,企业主将产品故意卖掉,其他所有权人故意将自己的财产卖掉,股票所有权人将股票抛掉,所有权人将自己的财物抵押掉等等,这些都属于正常状态的处分。处分自己的所有权,是为了得到另外的所有权,为了得到货币的所有权或者其他的所有权。
非正常状态的处分,是指所有权人不是有目的的故意通过处分物来获取收益,而是为了避免或者减少物的损失、物权的损失,或者是为了弥补其他方面的损失而忍痛割爱,或者是有其他什么目的而处分好好的物。所有权人处分的动机、计划、步骤、措施、程序、程度、结果都属于不正常。如有的企业亏损严重,欠下银行大笔债务,忍痛割爱将厂房、机械设备都卖掉了,卖厂房、卖设备是非本意的、迫不得已的下策;如有的人吸毒、赌博,结果债台高筑,忍痛割爱将自己家里的房屋卖掉抵债,这也是非本意的、迫不得已的下策;有的人为了做实业,将自己的财产抵押给银行贷款,结果生意亏本,债台高筑,忍痛割爱将自己的财产卖掉抵债,这也是非本意的、迫不得已的下策。这些都属于非正常状态的处分。处分自己的所有权,不是为了得到另外的所有权,也不是为了得到货币的所有权或者其他的所有权,而是迫不得已而为之。
以上两种处分方式,如果连非正常状态的自主处分权也算作正常状态的处分权的话,那么,还有其他非正常状态的处分权——被侵权状态下的处分权。
正常状态的处分权是自主自为的处分权。非正常状态的处分权是非自主非自为的处分权。
非正常状态的处分权是他主他为的处分权,或者说是被动的处分权。大致情形有以下几种:
一是所有权或者自主处分权受到很大限制时的情形。如农村的城镇化建设迫使农民的土地被政府征收,农村个人的房屋被政府拆迁,此种情况下,处分土地和房屋的权利实际上被政府代替,农民的自主处分权变成了他主处分权。此类情形,在城市里也有。如城市居民的自有产权房屋被政府征收而拆迁,被拆迁户的处分权也被政府所代替,也很被动。
二是所有权人的财产被抵押失败以后的情形。如有的企业或者个人为了融资,向银行抵押贷款,当抵押贷款不能如期奉还以后,银行通过一定程序将所抵押物拍卖掉。此种情况下,原所有权人因贷款失误而丧失了自主处分权,实际上由银行代替所有权人行使了处分权。
三是所有权人的财产被强制剥夺以后的情形。如某贪官被法院判处徒刑并没收个人财产,该贪官的房屋、汽车、家用电器等大小物品改由法院执行局来主持拍卖。此种情况下,某贪官的财产处分权已经被法院完全代替,原所有权人(贪官)完全丧失了处分权。
以上三种情形,是主要情形,可能还有其他的情形。仅举三例,便可证实非正常状态的处分权是他主他为的处分权,或者说是被动的处分权。这是在所有权限制论或者处分权限制论背景下的另类处分与处分权。
众所周知,“所有权权能生效的前提”,中心词有“依法”的关键词。“依法”的含义很广泛。
从正面讲,有依法设立、变更、转让和处分所有权,依法确认、保护和利用所有权,依法确认、保护和利用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依法确认、保护和利用各种类型的物权等等。
总体上,“依法”应当包括依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制度物权法。或者说,“依法”应当包括依普通法或者民商法、依特别法或者宪法、行政法、专门法。
从侧面讲,有依法限制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