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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4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10-1(1 / 3)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10-1

收益权

一、基本概念

收益权,指权利人收取原物产生出来的新增经济价值或者孳息的权能,或者是权利人通过物权交易而增益资本的权能。在人们的经济活动与物权生活中,它是最具积极意义与创造活力的一项权能。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系列中,关于收益权的行使与限制,也是一项重要项目之一。为了丰富人们的物质文化生活,权利人利用自己的智力或者体力劳动的技能,主动而积极地利用货币交换和价值规律等经济杠杆,使得产品与服务得以保值增值,并以处分财产、物权交易或者产品分配等方式实现金钱收益、股权收益或者物权收益的权利,统称为收益权。

此项规定,由所有权关系法和占有权关系法、使用权关系法、收益权关系法规范与调整。因为收益权一般是在占有权、使用权基础上形成的新权能,故占有权、使用权的保护与限制的法律规定适用于收益权的保护与限制。节制资本、禁止放高利贷、消灭剥削制度等是通常的限制措施。

收益权的本质特征,就是经济性、功利性、趋利性、对价性、交易性、特定排他性和一致性的特征。全部收益权均产生了投资、生产、交换、流通、消费、分配领域中,为着一定的经济目的、功利目的、趋利目的,通过有偿取得、有偿使用其财产而设立、变更、转移、消灭收益权。非生产、交换、流通、消费、分配领域断然不会产生收益权。生产、交换、流通、消费、分配领域中非经济性、非功利性、非趋利性、非对价性、非交易性、非特定排他性的反条件出现时,亦断然不会产生收益权。因此,收益权亦可命名为经济性收益权、功利性收益权、趋利性收益权、对价性收益权、交易性收益权、特定排他性收益权和一致性的收益权。既然如此,收益权一般需要成文法规范与调整,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势下才由习惯法、自然法、道德法和逻辑法规范与调整。

收益权,一般指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或者担保物权人、反担保物权人的收益权。所有权人、债权人的收益权是主流收益权,其他的是非主流收益权。

权利人,指收益的所有权人或者准所有权人,包括直接收益人与间接收益人、独立收益人与共同收益人,也包括投资、生产、交换、流通、分配和消费等各个环节的各种收益人。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在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中出现频率较高的次级收益权。

收益,是物权人通过财物的占有、使用等途径获取经济效益,或者经过处分财产、物权交易或者产品分配等方式实现收益。使用物是拥有物的目的之一,收益是最终目的。收益通常与使用相联系,所有者不下放使用权可以直接收益,下放使用权也可以间接收益,主要看物的利用方式和效用程度。

收益权,也可以分为自主收益或者他主收益、独立收益或者合同收益、直接收益或者间接收益、有限期的收益或者无限期的收益、近期收益与远期收益、重复收益或者一次性收益、主物的收益或者从物的收益、有法锁的收益与无法锁的收益、经济功能的收益与物权功能的收益等等形式的权利。收益权能是物权价值最生动的反映,在所有权四大权能中处于核心的地位。

收益权,可以概括为“统”的收益权和“分”的收益权两大门类。“统”的收益权,是指在投资、生产、流通、交换、分配、消费、分配各个领域中产生的收益权为内部的权利人统一安排享受,外部的权利人无权分享。“分”的收益权,是指在投资、生产、流通、交换、分配和消费各个领域中产生的收益权为内部的加上外部的权利人统一安排享受,外部的权利人有权一同分享。

统一规范与调整各种收益权,是贯穿于普通物权法系、担保物权法系和制度物权法系中的。微观的收益权理论,受微观物权法及其理论问题所累,只关注到收益权积极影响的一面,没有关注到消极影响的一面,没有将“统”的收益权和“分”的收益权区分清楚,就不能理顺各个领域中产生的物权关系和法律关系,终究会导致整个社会的分配不公与两极分化,社会问题就严重起来了。

与占有权、使用权一样,收益权基于不同的物权法系考量,物权化调整方向也是有所不同的,甚至于法律关系中的差异更加明显。

二、三**系的收益权

收益,是通过财产的占有、使用或者利用等方式取得的经济效益。使用或者利用物获益是重要目的之一。收益权全部是趋利性、功利性权能,具有经济价值和物权价值的双重价值,经济价值是根本价值,物权价值是保障经济价值实现的保险价值。

在普通物权法系中,所有权人的间接收益权与用益物权人的直接收益权分离存续期间,所有权人之收益是租赁收益或者不受无故的限期收益,是不受他人干涉的收益;用益物权人之收益是台前收益或者限期收益,是受他人干涉的收益。所有权人自用自己的财物来收益是容易理解的,一般不作过多的解释。

在担保物权法系中,主物或者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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