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09-1
使用权
一、基本概念
使用权,指依标的物的性能或者用途,在不毁损物的本体或者变更其性质的情势下对物加以利用,发挥物的使用价值或者经济价值,满足人们工作、生产和生活需要的权能。
此项规定,由所有权关系法和占有权关系法、使用权关系法规范与调整。因为使用权一般是在占有权基础上形成的新权能,故占有权的保护与限制的法律规定适用于使用权的保护与限制。
在各种物权法系或者财产权法系中,使用权是与所有权齐名的惯用语,而土地使用权的表现最为突出。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之土地使用权常常与制度物权法之土地使用权发生法律关系,无论是国家的、集体的、集合的、私人的或者其他人的土地使用权,无一例外地受制度物权法规范与调整。各个主体客体的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和无偿使用的土地使用权,以及农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无主土地使用权等等,构建成最复杂多样和最具活力的使用权制度。使用权同样地存在自主使用与他主使用、封闭的使用或者开放的使用、独自使用或者合同使用等类型。
使用权分为自主型使用权和定限使用权两种主要类型。自主型使用权,唯所有权人自己享有的使用权,权阶上为一级使用权,权能上往往自由地与占有权、收益权、处分权混合在一起行使,从而充分发挥出聚合的效能。因为所有权分为有偿取得与无偿取得两种形式,故自主型使用权也分为有偿使用权和无偿使用权两种主要类型。定限使用权,是受所有权人或者债权人限制的非自主型使用权,一般要求限物权人、限条件、限权利、限时间、限地点、限事件、限用途使用其指定的占有物,法定的限制是定向性限制,意定的限制是随机性的限制,超过限制条件的使用就会变成违法违约的恶意使用,是无效的使用,对于所有权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害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使用权还可以分为有偿使用权和无偿使用权两种主要类型。有偿使用权,是使用权人付出一定的代价而取得并为一定的经济目的而行使的功能突出的一类权能,其包含经济价值和物权价值两个组成部分。由于其活泼性良好,亦称之为积极的使用权。无偿使用权,是使用权人未付出一定的代价而取得并为一定的利用目的而行使的功能一般的一类权能,其只有物权价值,一般不包含物权变动的经济价值。由于其活泼性较差,亦称之为消极的使用权。
在权能命题上,有一点是与占有权的认识有所不同。谈论占有权时往往是从所有权人自身的占有权能进行的,谈论使用权时往往是从用益物权人的占有权能进行的。其原因在于,占有权往往与所有权关系密切,找准了占有权,再找出所有权或者用益物权什么的就相对容易一些;使用权往往与用益物权关系密切,找准了使用权,再找出用益物权或者所有权就相对容易一些。并且,使用权的种类比占有权更加繁多,变化的和变种的使用权更多,故通说或者教科书上关于使用权的解说比占有权的解说还要多一些。
各个国家物权法的规定,重中之重是不动产,具体来说,核心物权就是土地使用权。包括收益租赁权、借用租赁权在内,形成有偿使用和无偿使用两种典型的物权模式。所不同的是,中国物权法在土地公有制条件下固定或者分流城乡之间的土地使用权,法律适用范围广泛,法律效力一般可以长久不衰。西方国家在土地私有制条件下,法律适用范围非常狭窄,主要关注的是私有的和农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在工业化和城市化浪潮冲击下许多条款已经成为“死亡条款”失效了。
由土地使用权所产生的物权关系,往往严重于、复杂于动产使用权所产生的物权关系。动产使用权主要由普通物权法或者担保物权法规范与调整,有时候还会借助于习惯法、道德法或者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来解决具体的疑难问题。土地使用权主要由制度物权法规范与调整,并直接影响到普通物权法或者担保物权法的规范与调整,一般并不借助于习惯法、道德法或者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来解决具体的疑难问题。
在普通物权法系中,使用分离存续期间,所有权人之使用是主使用或者不受无故的限期占有,是不受他人干涉的使用;他物权人之使用是次使用或者限期使用,是受他人干涉的使用。所有权人使用自己的财物是容易理解的,一般不作过多的解释。但是,不动产使用权受法律限制的条件很多,而动产使用权才是相对自由的物权。
在担保物权法系中,合同使用存续期间,所有权人即债务人之使用是次使用或者限期使用,是受债权人干涉的使用;他物权人即债权人之使用是合同使用或者受有缘故的限期使用,是受法锁关系干涉的使用。在不动产或者动产抵押期间,除法院判决抵押权以外,抵押人于抵押期限届满之前仍然可以使用自己的财产。
在制度物权法系中,不怎么讲究合同使用或者使用分离,只是从专属使用权、专有使用权、专控使用权与一般使用权等四个方面来规范与调整使用权,重点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