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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4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10-1(2 / 3)

息物收益权存续期间,所有权人即债务人之收益是次收益或者限期收益,是受债权人主导的收益;他物权人即债权人之收益,是优先受偿之收益或者受有缘故的限期收益,是受法锁关系干预的收益。

在制度物权法系中,不怎么讲究合同收益或者收益分离,只是从专属收益权、专有收益权、专控收益权与一般收益权等四个方面来规范与调整收益权,重点在于打击非法的收益行为。全民所有制的任何一种收益权,最终会转化为一次分配权、二次分配权等权利。这种情势下,正确处理各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并将国有企业的自益权与公益权、共益权以及他益权进行综合平衡至关重要。《企业国有资产法》第16条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对其不动产、动产和其他财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标志着国有企业不但担负资产保值增值的重任,而且负有均衡企业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重责任。

应当注意的是,仅仅关注普通物权法之收益权是远远不够的,因为不同法系的收益权价值观和物权规律性是不相同的,需要我们量体裁衣、对症下药。特别是在制度物权法系中,限制与禁止政府和军警法司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经商办企业和公职人员的子女亲属不得经商办企业,禁止管理层及其子女亲属内部收购本企业,禁止同业吃里爬外收益,禁止商业贿赂和贪污盗窃、贪污腐化,以及禁止其他各种非法收益的行为等等,不是从保护收益权的角度来规范与调整的,而是从限制收益权特别是禁止非法收益的角度来规范与调整的。

与占有权、使用权不同之处,是收益权并无明显的等级差别,难以分清一至五级收益权,只能区分专属、专有、专控和一般收益权,或者只能区分普通物权法或者担保物权法、制度物权法之收益权。因为占有权、使用权有经济功能和非经济功能之分,收益权只有经济功能一种表现形式,故收益权难以如占有权、使用权那样区分为一至五个等级。

所有权人或者他物权人关于动产、不动产的收益途径有所不同。

动产的收益,往往是以货币换动产,或者以动产换货币。所有权人的机器设备是固定物(固基物,下同),而生产的产品不是固定物(固基物,下同)。动产的收益,就是指生产要素所产生的收益。生产要素指生产资料、劳动力和生产工具三大类。人作用于机器设备,机器设备作用于原材料,产生生产消费、生产交换和生产流通。其中,机器设备作用于原材料,产生了生产消费,改变了原材料或者半成品的性状,使原材料或者半成品的所有权发生了变态,从而使合格的产品变成市场流通的商品,最后通过出售商品收益。即是在转让商品所有权之时,换取货币或者有价证券,从而获取收益。动产的收益,主要指机器设备所产生的利益。

货币是万能的动产,它是物的价值的体现,能够购买各种各样的产品与服务。货币的收益,可以将它作为固定物来坐地收益,如储蓄生利息、购买债券图利息、购买股票生利益、投资或入股谋利益、炒作期货谋利益及通过其他金融衍生品来谋利益等等;货币的收益,也可以将它作为非固定物来收益,如通过购买商品现出售商品来谋利益,通过购买原材料、半成品加工来谋利益等等,结果是在消失货币所有权的前提下达到收益的目的。

不动产的收益,往往是以出租土地、房屋、商店及其他建筑物等不动产来收益。其标的物,一般是固定物(固基物,下同),可以在不变更、不转让和不消灭不动产所有权的条件下,而通过转让不动产占有权、使用权甚至转让收益权来收益。由于不动产的功能、价值与动产有很大的不同,并且不动产是大件、固定件,不容易移走、偷窃、遗失、灭失和毁损,出租收益和承包收益就比较普遍。

所有权人的收益权,是自主的收益权,包括对于各种不动产和动产的收益权,常态物的收益权和非常态物的收益权,固定物(固基物,下同)的收益权和非固定物的收益权,包括近期收益权和远期收益权,甚至包括处分物的收益权。收益权的外在体现,是货币的价值或者货物、商品的价值。物权法赋予所有权人的收益权,是形式上的确定。而内容上的确定、收益的多寡、收益的限制等,不是物权法所能够解决的问题。

所有权人以外的收益权人,包括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和财产信托物权人等,是旁系收益权人。他们以功利为目的,从所有权人方面取得物的下放的占有权、使用权,并获得下放的收益权。当所有权人收益的同时,其他权利人因该标的物而收益,遂成为双重收益或者多重收益。同样地,物权法赋予所有权人的收益权,以及其他下级权利人的收益权,是形式上的确定。而内容上的确定、收益的多寡、收益的限制等,也不是物权法所能够解决的问题。其他层次的收益权人的收益,有时候甚至大于所有权人的收益,这种情况并不奇怪,这是商品经济的价值规律或者主观因素所决定的。

总之,所有权人的收益与其他权利人的收益,是物权法认可的收益,其收益权同样受物权法保护。至于各种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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