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08-1
占有权
一、基本概念
占有权,指特定的物权人对标的物支配或者管领的事实,或者说是指占有某物或某财产的权利,即在事实上或者法律上管控某财产的权利,通常占有为所有权事实的权能。
此项规定,由所有权关系法和占有权关系法规范与调整。(1)惟所有权之占有权是自主自立型占有权,是第一级物权价值和经济价值的占有权;(2)用益物权之占有权是依附于所有权的非自主自立型占有权,具有第二级物权和经济价值的占有权;(3)用益权之占有权,如借用人的占有权,也是依附于所有权的非自主自立型占有权,具有第三级物权但不一定有经济价值的占有权;(4)单一占有权,如运输、保管、承揽加工中的单项占有权,也是依附于所有权的非自主自立型占有权,具有第四级物权但不一定有利用价值的占有权;(5)享受型占有权,如无偿使用他人土地、建筑物的地役权型占有权,也是依附于所有权的非自主自立型占有权,具有第五级物权或者有利用价值的占有权;另外,非经济领域、非功利性享受型占有权,具有第五级物权或者不一定有经济价值的占有权;(6)质权、留置权之占有权,是依托债权而限制动产所有权的特殊占有权,某种意义上可以优于所有权、用益物权、用益权、单一占有权和享受型之占有权。在债权保护主义原则推动下,改变了所有权保护主义的物权化方针,从而改变占有权的方针。(7)各种信托类占有权,每种普通物权、担保物权和制度物权中,均可依法或者依约成立普通信托类或者制度信托类占有权。这种占有权统称为受限制的亚占有权、准占有权,形成另类的占有关系。如国家机关中成立的占有权属于制度信托占有权,所占有的财产是全民所有的财产;物业企业占有业主的财产,其占有权属于普通信托占有权。
占有权是最基本、最活泼、最广泛的权能之一,也容易与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建立物权联合体,广泛分布在每种普通物权、担保物权和制度物权中,呈现百花齐放的占有关系新格局。总体上,占有权是分级别、分身份、分界限的占有权,是依时间、空间、地点、人物、事件及其他各种条件成立的占有权,许多过时的占有权会自动变更、转移、消灭的。惟所有权之占有权是相对稳定、长期的占有权,但担保物权之占有权是法定限期消灭的短暂性占有权,普通物权之他物权之占有权是意定消灭的长短不一的占有权。
确认、保护、利用和规范、调整、限制占有权,是物权关系法中经常遇到的棘手问题。正因为占有权是最基本、最活泼、最广泛的权能之一,也容易与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建立物权联合体,广泛分布在每种普通物权、担保物权和制度物权中,才容易出现鱼龙混杂的不利因素和混乱的局面。甄别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自物权占有与他物权占有、功利性占有与非功利性占有、普通占有与法锁占有、长期占有与短期占有以及是否信托式占有等占有形式、占有性质、占有关系、占有权限,成为物权关系法中经常性的任务。在所有权人疏于防范、控制、跟踪监理的情势下,违法犯罪分子会以占有权为跳板,进而篡改占有权为所有权,对于所有权人进行实质性的侵害。客观情况下,占有权是很容易与所有权混淆的,因为占有权很容易伪装成所有权,使得善意取得人误信无处分权人的占有权是所有权。甚至于有的国家有的时候将所有制中的占有权直接定义为“所有权”,造成了更大程度上的混乱局势。如旧版《现代汉语词典》中的“所有权”定义就是这么规定的。
占有权也是所有权最具具标志性权能之一,是行使所有权的现实基础,同时是实现资产使用权和处分权的前提。占有权可以为所有权人自主独占(支配),也可以为所有权人与他物权人共享(管领)。通常情势下,资产一般为所有人亲自占有,即所有权与占有权二合一;但在特定条件下,占有权也可以与所有权分离,形成为非所有人享有的权利。自主独占的是静态的或者封闭的占有权;与他物权人共享的是动态的或者开放的占有权,是由自主占有权(法认占有权)与他主占有权(事实占有权)组合而成的合同占有权。
关于占有权的定义,主要是从普通物权法角度来简单定义的。在所有权中心论框架下是相对自由往来的基础性物权,较少有公法的限制和法锁的牵涉,故所有者的占有权能够相对独立自主,他物权者的占有权取得的机会也较多。然而,在担保物权法之债权中心论框架下,对于普通物权法的占有模式进行了重新规范与调整,占有权只不过是过渡期的权利,他物权者的占有权可以依法压制所有者的占有权,民法和公法对所有权的限制均有所增强。更有甚者,在制度物权法之公共利益中心论框架下,所有者或者制度信托所有者的占有权大多数为固定、半固定的控制权,对外和对内的限制程度大大加强。除非在一般流通领域或者分配制度上会与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的占有权方式接轨,是不会轻易成立合同占有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