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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8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4-1(1 / 3)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4-1

修理的请求权

一、基本概念

修理的请求权,通称不动产或者动产之修理的请求权,与重作请求权、更换请求权和恢复原状请求权相近。是权利人要求责任人以“修理”为代表性的对毁损物修复、处理的请求权,在“修作更复”四类请求权中属于轻量级的请求权。以修补物的缺陷为主要功能的请求权,也是恢复原状请求权的一个组成部分,只不过是“损什么,修什么”之部分恢复原状请求权的一种办法而已。

修理的请求权也是物权保护的一项基本方式,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责任人修理,使其恢复原状原貌、性能特征和使用价值。履行修理义务时,各种修理的费用均由责任人承担,权利人可以不承担修理费用。倘若修理达不到圆满完成的指标,权利人还可以选择行使重作请求权、更换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甚至于损害赔偿请求权,直到圆满完成任务时为止。

修理的请求权也是一种低端的人性化的物上请求权,权利人请求责任人对毁损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进行修理,实行毁什么修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办法,以及由责任人负责修理费用的措施,这是公平合理的起码的要求。这种一般性的物上请求权并不是普通物权法的专利,在担保物权法和制度物权法中也有同类的修理的请求权。就是说,修理的请求权是不分公物和私物、公物权人和私物权人的。同样地,责任人也是不论单位与个人的,无行为能力人导致他人之物毁损的,可由其监护人负责修理。

特殊性的修理的请求权,按照国际惯例或者古典物权法的法例规定,可以扩及有主的动物的疗伤,但不包括人物的疗伤。如德国民法典第90a条规定,动物非为物,动物受特别法律保护。对于动物,准用关于物的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国民法典第528条规定,能从一处搬往另一处,或者诸如牲畜等能自行行动之物,或者仅受外力作用而改变位置的物体,例如,无生命之物,依其性质为动产。

修,即修复一新,或修复原状、原貌,或修复得更为得体、更为亮丽,或更新换代换新颜。理,即受理、处理、治理,根据物的物理、化学、生物、机械的机理、性能、性状、性质和样式、面貌、结构等来对口处理。对于磨损的机械而言,正常的维护也往往牵涉到小修理。

一般而论,责任人对关键于毁损物的修理,检查对照的技术标准应当从严把握,可以略为好于原物的样子与内质,但额外的费用仍然由毁损责任人承担。如责任人将权利人的汽车轮胎、轴承、汽油滤清器或者机油滤清器弄旧了,权利人有权要求责任人用新零部件来更换旧零部件,并可拒绝责任人用一种旧零部件来更换毁损的零部件。因为更换、修理过程中,一些旧零部件的机械、物理性能不好测量,修理完毕后,仍然不能保证应有的机械使用寿命,只有采用新的零部件才能保证修理质量与所修理机械的使用寿命。

修理的请求权是个交叉性请求权,往往是与重作的请求权乃至更换的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联系在一起的。根据需要和可能,两种以上物权请求权合并保护是完全可以的,现实中也是行得通的。

二、一般分类

“修理”是修理请求权的一个代表性的语汇,本文将本义的修理、引申义的修理全部概括在内。

1.对于动产的修理及其请求权

对于动产标的物而言,“修理”广泛适用对于大动产、小动产等大小不一的物的修补、修饰、修长、修短、修正、修配甚至修造,以恢复其标的物的性能、外观、内构,恢复其标的物的使用价值、经济价值或观赏价值。理,包括处理、治理、受理。

所谓修理的请求权,主要是对于动产的修理而言的,其具有修理对象多、发生的概率大、适用性广泛等特征。其中,机械修理、器具修理、工具修理、用具修理会占有很大的比重。显然,所谓检查对照的技术标准应当从严把握,也主要是针对动产毁损物的修理的。

(1)对于日常动产物的修理

对于桌子、椅子、凳子等家具的修理是修补、修饰、修长、修短、修正的修理,对于机动车、自行车等车辆的修理是修配甚至修造的修理,对于工业电器、家用电器、电子计算机等电器的修理是科技含量较高的修配、处理。

对于以上日常物,包括家用日常物品、工商业日常产品的物、物资,凡是可以对应修理与修理请求权的,均可采用。如果不适用修理的,或者行使修理请求权达不到预期的效果的,则采取其他办法和其他请求权。动产的修理请求权,是个常用的、起码的请求权,如果仅仅是行使修理请求权不能解决根本问题,那么,另外几个选择是:或者将动产的修理请求权升格为动产的更换请求权、重作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甚至于行使赔偿请求权。

(2)对于动物的“修理”

广义的动产,应当包括动物、植物。这种生物的物,是否可以将其纳入修理请求权中来呢?答案是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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