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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0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6-1(1 / 3)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6-1

因继承受遗赠物权变动的生效

一、基本理念

因继承、受遗赠物权变动的生效,是在物权裂变、所有权人去世的特殊情势下对于生效机制、生效状态和生效结果的客观反映,也是对于其行为合理合法程度的检验。法定的生效与意定的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法律只是建设性、指导性的概要规定,而对于当事人如何具体地选择生效时间、生效地点、生效方式、生效质量、生效结果等不会有太多的硬性规定。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势下,或许适用于习惯法、道德法和逻辑法。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按照本条款的规定,无论是因法定继承还是因遗嘱继承或者受遗赠而取得物权,如果涉及的遗产为不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该办理登记,但继承人未办理登记的,其处分行为不发生效力。

本条款从物权裂变角度规定了两种生效及其条件,即传承加继承物权的开始生效及其一般条件。初级生效或者精神交付的生效,以及无债务法锁的完整生效或者是物权生效、有债务法锁的延后生效,对于“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产生因果关系的生效,法律生效和事实生效是两个有机统一的整体,最终生效才是圆满成功的生效。

物权裂变的初级生效,是自传承人对于继承权人、遗赠权人所作承诺的生效,包括书面的承诺和口头承诺在内,但对于遗赠权一般不适用口头承诺。这种生效是初定的、并为未来实现的物权裂变作准备的。第一,传承人生前已经立下遗嘱,从遗嘱之时开始生效;第二,传承人生前已经立下不止一份遗嘱,从下一份遗嘱之时开始生效。

遗嘱,是人在生前或临死时用书面嘱咐身后各事应如何处置。涉及到财产方面,就构成继承遗嘱和遗赠遗嘱。遗嘱,是传承人所传承的财产和事务,财产所有权人有处分自己财产的权利,有建议进言的权利,简称遗嘱权。

继承,是依法承受去世者的财产和完成各项事情。继承人包括顺位继承人、遗嘱继承人,依法、依传承人的意愿取得和行使继承权、遗赠权。

继承权、遗赠权必须是有一定的合法财产,非法财产不在此之列。如继承法第3条规定的那样。

根据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继承权、遗赠权,必须是有一定的法定对象,非法定对象不在此之列。必须是有一定的法定前提条件,非法定前提条件不在此之列。如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为争夺财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的;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这四种人将会被剥夺继承权。

继承权、遗赠权必须是需要遵守一定的法定程序的,非法定程序不在此之列。如继承法第四章规定的那样。当然,遗嘱是一个法定的程序之一。凡是涉及继承的,其中有的不动产和动产的获得,需要依照法律规定办理物权变更登记。

以上列举的法定合法财产、一定的法定对象、一定的法定前提条件、一定的法定程序等,都决定了物权裂变生效的基础。物权的初级生效、最终生效,均以此为基础。

物权裂变的初级生效,是自传承人对于继承权人、遗赠权人所作承诺的生效。其中,书面承诺、公证承诺生效的效力,大于口头承诺的效力。

物权裂变的终点生效,是自传承人对于继承权人、遗赠权人所作承诺兑现的生效,物权裂变和物权变更最终见效果的生效。其生效临界点,在于传承人(被继承人)的去世。在此之前的生效,是初级生效,亦称遗嘱之中的承诺生效。在此之后的实际生效,是终点生效,亦称兑现承诺生效、兑现事情、兑现物权包括兑现人身权的生效。

物权裂变的终点生效,不同于最终生效。某种原因诱惑的结果,可能会将这一“终点”变成争议的“起点”。物权裂变的最终生效,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当事人各自的继承权的问题解决了,争议平息了,由此告一段落了,暂时定义为“最终生效”。如不动产登记的物权是为最终生效重点之一。

物权法本条款的中心思想,应该包括两种生效:物权裂变的初级生效和物权裂变的终点生效。未包括最终生效的内容。

综上所述,物权裂变的初级生效是因,物权裂变的终点生效是果。即由于传承人遗嘱的生效,而直接导致传承人去世后继承人能够履行遗嘱,得到合法遗嘱的合法财产。或者由于继承权已经确定,虽然没有遗嘱,继承权确定的生效是因,继承权的自动生效是果。

二、一般分析

物权法物权裂变的初级生效和终点生效的联姻,是“二阶式生效”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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