型。这种模型,在继承法实施二十多年后,已经基本定型。那么是否意味着过了这个村,就没有这个店了呢?
原来是在传承人(被继承人)有遗嘱的前提下,才产生了“二阶式生效”的模型。除此之外,还有一步到位的“一阶式生效”的模型。如某户人家才一个独生子,财产继承人和继承权非他莫属,立遗嘱与不立遗嘱是一样的。所有权人去世以后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自动地继承特定的被继承人的合法遗产。这样的情形,就是“一阶式生效”的模型。
因继承权、受遗赠权应运而生的物权裂变,是传承类物权由“静”到“动”的物权分配形式。这种物权分配形式,与因对价关系产生的物权变动生效的最大不同点,是由人脉关系直接发生物权裂变的变动。继承权由血缘关系而产生,遗赠权由亲友关系而产生。此是在原物权人因人寿终寝时产生的,人寿终寝意味着原物权人的物权完全消灭,而继承权人、受遗赠权人的物权是他人这种完全消灭的状态之下产生的。这就是物权裂变产生的物权交接、物权延续、物权变动的生效,即物权裂变和物权变动的生效。
继承,分为遗嘱继承和自动继承两大类,广义的法定的继承,应当包括这两大类。遗嘱继承是继承人和标的物明晰的继承,具有完整的物权效力;自动继承的第一层含义,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是多个继承人与继承标的物之间分配方式未预知的自动继承,物权生效的准确性有的存疑。自动继承还有第二层含义,就是按照顺位排列继承,虽然没有遗嘱继承,只有唯一的继承人,具有排他的继承权,则由一人独自自动继承遗产。自动继承还有第三层含义,在被继承人无继承人、无遗赠人时,自动地由集体或政府接管继承财产和物权。因自动继承产生的物权纠纷,甚于遗嘱继承的物权纠纷。遗嘱继承以法定形式自动生效,自动继承以乡规民约形式促成生效。
遗赠,是排除血缘关系以外的物权裂变。遗赠的启动,是原物权人在世时作出的另类选择,决定在过世以后让非血缘关系、有特殊关系的的人继承其遗产。遗赠以书面证明为准。一种是有法定的证人证明的应当采信,但是这种做法仅仅适用于小额财产的遗赠继承;一种是没有法定的证人证明的不予采信,农村地区则由集体接管,或用于解决困难户的生活,或作为集体的其他用途。
继承和遗赠在无继承权人和遗赠权人时,农村集体和城市的地方政府是法定的继位继承人。此为自动继承。
继承和遗赠源于习惯法而高于习惯法。在保留乡规民约合理成分的同时,剔除不合理成分。过去财产继承中的“传男不传女”(指农村同一继承顺位上有男丁,不传承给女辈)的习俗将会改变。农村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股份权和房屋产权等也可以传给出嫁女。
法定的继承和法定的遗赠两者同时存在时,首先应当尊重传承人的意愿,其次才是协商解决,最后才是司法解决。传承人有遗嘱的,物权变动的对象清晰,事情容易解决,谁先谁后得到财产都关系不大;传承人没有遗嘱的,物权变动的对象不清晰,事情较难解决,谁先谁后得到财产都有关系。在存在两个以上继承人时,不动产物权的分割比动产物权的分割更加困难。
1985年的继承法共37条,奠定了物权裂变状态下物权变动的效力基础。许多地方政府出台了补充规定,针对农村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股份权和房屋产权等是否传给出嫁女等问题作出了原则规定。如广东省的一些地方政府就是这么干的。这些规定,不仅仅限于传承人过世以后的传承,有一些物权是传承人过世之前就确定下来并且继续执行着。
物权法注重实效和法理逻辑,可以弥补其他法律的不足之处。
本条款“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是重新规定,继承法第2条规定为“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物权法的规定更加正确。
【特殊案例分析】继承权与共有权的区分以及诉讼时效
某户人家有老大、老二兄弟二人,在其父母都去世之前,按照血缘关系都是准继承人。父亲去世以后,房产没有分割,由母亲管理使用。后来母亲也去世了。老二在国外二十多年,回来后向法院提起诉讼。此时,摆在老二面前有两种选择,一种是运用继承法来维权,一种是用物权法来维权。假设他以“侵害继承权”为由起诉老大,老大自然会以诉讼时效经过作为抗辩,法院审查诉讼时效确已经过,于是判决驳回老二的诉讼请求。假设他以“分割共有财产”为由起诉老大,他不提“侵害继承权”,因为父亲去世时遗产就归属于兄弟二人所有,只是共有财产一直在哥哥的的掌管之下,他现在请求分割共有财产的讨还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物权法**有财产的保护不适用诉讼时效,如果老二以这种理由起诉,法院就不能驳回他。法院查明这份遗产没有进行过分割,一直处于共有状态,法院就应当依照物权法的规定认可老二的请求,作出“分割共有财产”的判决。由此可见,因物权变动的这种规则,选择物权法的规则,放弃继承法不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