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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9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5-1(1 / 3)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5-1

因继承受遗赠物权变动的类型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而导致的物权变动的类型,是因人、因事、因时、因地和因法而异的,物权变动的轨迹、纠结、结果与物权价值的体现,都可以从这里反映出来。因为其是继承、受遗赠物权变动定义的外延,从这些内容中可以发现物权变动的一些规律,找出一些解决问题的窍门出来。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而导致的物权变动的类型,总体类型有两种:一种是因法定继承或者受遗赠而取得物权,另一种是因遗嘱继承或者受遗赠而取得物权。然而某些物权的变动是交叉性质的,在以上两大类型中又掺杂上了其他元素,而且共为一体。

一、有无义务的物权变动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而导致的物权变动,权利人于取得物权时,只能是以净资产为标的物进行义务性变动。

净资产,是指传承人或者遗赠人生前的财产是干净的。(1)不是非法取得的财产。(2)其财产没有设定抵押、质押、留置等负担和为他人担保。如果有负担,需要等到解除担保法锁关系以后,才能拿出纯资产进行物权变动。(3)传承人或者遗赠人生前不存在债务,不需要以其留下的财产充抵债务。传承人或者遗赠人生前存在债务,受益人可以将传承人或者遗赠人生前的财产进行变卖或者其他方式来清偿债务,剩下的作为净资产进行财产分割。

对于继承人而言,继承财产是一种既定的权利,为传承人清偿债务也是一种既定的义务。物权变动前,应当确认受益人是否有义务、具体的义务对象是谁、每个人的义务负担是多少等等。

二、有无遗嘱的物权变动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而导致的物权变动,有遗嘱的效力比无遗嘱的效力要可靠些。

死者处分个人财产是一种法定的民事行为,受法律保护。其将等待处分财产和权利人的清单明细化、具体化以后,可以避免日后发生争议,也可以为调解人、执行人提供可靠的依据。特别是涉及到受财产的人数较多、关系较复杂或者财产关系较复杂时,其遗嘱能够充分发挥作用。

无遗嘱的情形是与有遗嘱的情形刚好相反的,有遗嘱的优点成为无遗嘱的缺点,无需多言。死者生前有分摊意愿的,可能是想按照同等条件的权利人来分摊财产。死者生前无意识的,可能是分割财产相对简单而放弃遗嘱,也可能会有其他想法。一般而论,农村的分割财产比城市的分割财产简单一些,财产少分割的比财产多分割的简单一些,分割动产的比分割不动产的简单一些,分割有形财产的比分割无形财产的简单一些,分割净资产的比分割有负担财产的简单一些,分割财产的比分割物权的简单一些。

三、有无共有权的物权变动

在处分被继承人财产时,有时候会遇到家庭、家族或者夫妻的财产共有权,这是一种单方的债权行为,受法锁关系所牵制,可使得权利人的物权保护时效延长,从而收到良好的效果。

家庭、家族或者夫妻的财产共有权或者是紧密的,或者是松散的。与被继承人生前住在一起或者近处的紧密一些,与被继承人生前不住在一起或者远处的松散一些。由于“近水楼台先得月”可能会发生连锁反应。被继承人死后的财产分割,离得近些的分得多些、离得远处的分得少些或者没有分到,这种情况是会发生的。这是一件大事,事关今后运用什么办法来维权的问题。

假如兄弟二人都是财产继承人,也都是家庭财产共有权人,老大在国内,老二在国外。父母去世后,老二应当分得的一份财产而未分到,也未提出放弃继承财产。二十年后老二回归故里,向老大主张要求得到他应当继承的那一份财产。假设他以“侵害继承权”为由起诉老大,老大自然会以诉讼时效经过作为抗辩,法院审查诉讼时效确已经过,于是判决驳回老二的诉讼请求。假设他以“分割共有财产”为由起诉老大,他不提“侵害继承权”,因为父亲去世时遗产就归属于兄弟二人所有,只是共有财产一直在哥哥的的掌管之下,他现在请求分割共有财产的讨还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物权法**有财产的保护不适用诉讼时效,如果老二以这种理由起诉,法院就不能驳回他。

这是一个典型的案例,是共有财产与非共有财产、以“侵害继承权”为由和以“侵害共有权”为由,其结果是迥然不同的。

四、有无除斥权的物权变动

基于因继承或者受遗赠而导致的物权变动,不动产与动产的物权变动、大小宗财产的物权变动、贵重财产与普通财产的物权变动会有一些差别。物权价值大的不容易存在除斥权,物权价值小的容易存在除斥权。除斥权属于未作遗嘱财产的定限物权,就是在三个月时间内,权利人对于某种继承或者受遗赠财产不表示取得,而在分割财产时被其他权利人取得。三个月后该权利人再主张取得该项财产,其他权利人可以不给。

除斥权是限制在一定范围内的定限物权,一般规则是,不动产、大宗财产、贵重财产和债权附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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