己的权利与义务,对人、对物、对权利三者之间形成了夹层,需要进行物权化调整。
意念式动产交付,指不规整的动产交付,指示交付者与受指示交付者存在夹层,所有权人不能直接将标的物直接交付于受让人,只能是指示第三人返还原物交付或者替代交付所占有的动产。出让人交付物与交付物的所有权往往不是同步的,从这一点上讲,意念交付也是意定交付。
缓冲式动产交付,因为夹层式动产交付、意念式动产交付的本质特征,决定了第三人返还原物或者替代交付是不容易立竿见影的。这里有两种情形或者有两种选择。
一种是相对短期的缓冲式动产交付。如租赁权人、借用权人、保管权人、质权人依据所有权人的指示或者双方的协议,需要尽快地将其所占有之物返还给所有权人,或者替代交付给受让人,那么,其间的缓冲问题有解除合同和善后处理、占有物的移转等时间与地点等问题。在这里,返还原物的义务应当是短期的,或者是提前完成的。
另一种是相对延长的缓冲式动产交付。为了维持原有的物权秩序,受让人可以继续让第三人(租赁权人、借用权人、保管权人)占有该物,但责任和义务的对象不再是原所有权人(出让人),而是现所有权人(受让人)。合同期满后,如果还有需要或者可能,还可以续签合同与续期。在这里,返还原物的义务应当是长期的,或者是延期、再延期的。“买卖不破租赁”是最典型的相对延长的缓冲式动产交付。
二、指示交付的条件
指示交付属于夹层式、意念式、缓冲式动产交付类型,比简易交付和占有改定要复杂一些。
指示交付的条件如下:
1.基础条件。必须是要在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并且第三人没有行使或者放弃先买权。
在物权设立和转让前,出让人已经将他物权之占有权让渡给了第三人。第三人实际占有该标的物,而无物的处分权;出让人刚好相反,有物的处分权而无物的实际占有权。
其实,第三人(原告的第二人)是有先买权的,由于各种原因,第三人没有行使先买权,故第三人未成为标的物的受让人,有可能成为返还原物的义务人。也是被指示的义务人。在这种意义上说,指示交付的物权化方针与简易交付的物权化方针正好相反。同样是他物权人占有动产,指示交付不需要参照先买权来决定动产交付的效力,简易交付则需要参照先买权来决定动产交付的效力。
2.合成条件。出让人对第三人享有返还原物的请求权或者代替交付的权利。但最好的物权化方向是依然保留第三人的实际占有权,或者是以补偿的方式来解除原先的占有合同(不需要补偿的除外)。
本条款的规定是不完整的。第三人负有返还原物的义务,这一点是没有错的,也是主流观点。究其实,第三人除了义务以外,还是有权利的,除非原先的合同已经到期而解除了第三人的收益租赁权、质权等经济性物权。当然,某些无偿的享用型借用权、保管权或者代管权等,应当可以不考虑经济补偿。
3.适格条件。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转让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协议,第三人同意履行代替交付的义务。
为了提高效率、减少中间环节和节约交付费用,出让人与受让人达成协议以后,受让人可以直接从第三人处完成代替交付的任务。本应当由出让人将该物从第三人处取回,再行交付。但由于该物由第三人占有,取回来再交出去,中间的周转环节太多,会浪费时间,浪费一些人力物力,故受让人指示第三人处完成代替交付的任务是一个优选的方案,符合网状管理的经济学要求。
但是,受让人受让标的物所有权和占有该动产,以及第三人返还原物的义务,属于物权预案,第三人可与受让人建立新的法锁关系与信托关系,直至解除法锁关系与信托关系时为止。
4.生效条件。从双方约定生效时起,请求权发生转让并已经代替交付。
指示交付,是专指请求权发生转让才能代替的交付。需要注意的是,这种交付不以标的物占有实际转让为要件。只要双方约定生效,请求权随之发生转让,则物权发生变动。
物权变动以后,新的物权要与第三人的实际占有权相衔接,产生新的物权关系。不过,第三人现有的物权与原先的物权价值应当是相等的,除非有新的合同约定得到调整。如原先第三人的收益租赁权,物权变动以后,现在仍然是收益租赁权;原先第三人的使用租赁权,物权变动以后,现在仍然是使用租赁权等等。所谓“买卖不破租赁”,指的是买卖动产或者不动产过程中的一个法则,虽然主物权变动了,但从物权不变,收益租赁权人继续租赁其物,继续行使其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这样一来,转让人、受让人和收益租赁权人三方都是相对圆满成功的状态,是一种优良的物权关系或者法锁关系。
这种交付不以标的物理占有实际转让为要件,指的是第三人的交付义务有所改变。按照一般的要求,第三人应当将其所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