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之物原封不动地返还给原所有权人或者代替交付予新所有权人。然而,新所有权人以尊重第三人原有的他物权为怀,让他继续行使原来的用益物权或者使用权、质权等,仅要求第三人承认新所有权人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而已。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6条
相关名词:【简易交付】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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