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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8-1(1 / 3)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8-1

动产交付的应用

一、动产交付的应用

动产交付生效主义于物权法上的应用,与不动产登记的物权公证推定制度相对应的另外一个自由制度,就是动产物权占有程序上的物权推定制度。因为在世界各国普遍适用,于是,交付生效主义遂成为应用最广泛、最自由的物权、财产权制度。

1.动产交付抓大放小

交付生效主义,适用于小型动产、中型动产和大型动产交付的生效,适用于贵重物品、非贵重物品动产交付的生效,量小和量大动产交付的生效,现货与非现货动产交付的生效,可能有细微的区别。区别点在于,有的附加票据,有的不附加票据;有的需要签订合同,有的可能不需要签订合同。

当然,消费者到正规商场购买物品,为遵守商场交易制度,是不论物品大小和贵贱,全部需要附加票据。

当然,消费者到正规商场购买物品,持卡消费,为遵守商场交易和银行支付制度,是不论物品大小和贵贱,全部需要附加票据。

又如,消费者购买家电产品,因为家电产品涉及到保修期、使用安全等事项,因此,无论是到大商场、小商店购买,需要附加票据,这是产品安全的制度决定的交付方法。这种交付生效主义,也是中度交付自由主义。当然,消费者到商场或店铺购买物品,为遵守家电交易制度,是不论物品大小和贵贱,全部需要附加票据。

又如,消费者购买贵重物品,黄金、白金、白银等贵重首饰,因为贵重物品涉及到交易安全,为防止商家作假,消费者需要在交钱时收取票据。这种交付生效主义,也是中度交付自由主义。

又如,如果是商场从厂家或其他商家进货,或者是大宗的进货,或者是赊购的进货,因为量大和赊购,为保全动产交付的诚信,双方可能要签订合同,将交货期、付款期及其品种、数量、地点、日期、利率、违约责任等记载在内,以免以后横生枝节。这就是轻度交付自由主义。

2.动产交付自由主义

交付自由主义,不完全属于交付生效主义。交付自由主义的程度越高,交付生效主义的成果越大,这是肯定了的。

在交付自由主义行使之前,买卖双方都是自然人,未发生动产物权的变更。当交付自由主义行使了一半时,买卖双方的角色起了一定作用,手持货币的准物权人,标志着有权行使未实现的货物的物权,反之,把持货物的准物权人,标志着有权行使未实现的货币的物权。在交付自由主义行使之后,双方实现了货币与货物的兑换,兑换完毕,动产交付(自由主义)生效。

动产交付,属于快速消费快速交付,为了交付的效率,尽量地减免了中间环节。但是,为了增加交付的安全感,票据、合同、保证甚至个别的有抵押、质押、典当和公证手段,也会运用在动产交付的程序中来。这些手续和手段,为推定某项动产物权的变动与转换创造了条件。

动产的物品种类数百万计,交易方法成千上万种,小到不值一分钱,大到价值连城,样样都有。有些品种很特别,可能会与不动产一样,需要登记,需要招标、挂牌、拍卖,甚至上保险或再保险什么的。有些古董文物,价值很高,甚至价值连城,则可能要采取动产登记,或者公证,或者上保险,或者放银行保险柜保管,或者实施招标、挂牌、拍卖来交付,这些都很特别。

机动车辆、船舶、飞机这些大宗动产物权,也是需要登记的。一来,是保障交通管理与安全的需要,二来,是财产所有权人保护自己的财产的需要。

——本条款将可能性、必然性综合起来了:“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是两层意思的——“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是交付生效主义;“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是登记对抗主义或者其他形式的交付生效。

当然,动产的登记生效主义与不动产的登记生效主义程度有所区别,前者是可以在交付生效主义基础上再行登记生效主义,如购买小汽车者,在汽车销售商那里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这是合同交付生效;然后,再到机动车辆登记处登记,然后发生登记对抗主义。而不动产登记生效,必须要在登记完成以后,才能取得完全的的物权。

不动产物权生效的权利推定,以不动产登记簿、产权证为准。动产物权生效的权利推定,除了其他证据以外,以交付的票据为准。如果没有票据,难以推定占有人的占有是否属于物权保护对象的占有;如果有票据,票据样式的不同,决定了动产物权生效的效力。如普通收据,这种形式使用得比较普遍,如果在民事协商环节里,双方比较可以通融;如果在法院诉讼时,占有人持收据作为证据,一般不予以支持,法院只认发票、银行票据之类的正规票据。至于银行票据,如本票、汇票、存折划账等形式,是动产物品交易货币流通的证明,此类证明法院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是否完税则要找发票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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