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7-1
动产交付生效主义
一、基本概念
动产交付生效主义,指“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这一中心思想,应当成为最基本的物权公示原则、最基本的法制观念和行为规范,是典型式或者正规式、大众式动产交付类型,分布领域极为广泛。其与不动产登记生效主义形成一对规范化的最基本的物权公示原则,体现了物权设立、变更、转移、消灭的规律性和制度化,在商品经济社会中具有特别重要的决定性意义。
动产交付生效主义制度与不动产登记生效主义制度,两者之间形成物权变动的一驾马车、两副轮毂,在整个经济社会、物权社会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
动产交付生效,是大陆法系国家普遍适用的规则,因此,我们称之为“动产交付生效主义”。一般而论,除了特殊情势如产权寄托等情况以外,动产所有权的设立、变更、转移、消灭非交付不可,不交付就不能生效,这就是叫做“动产交付生效主义”。
交付生效主义,基于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就两讫了。但是,有些动产所有权应当登记,则适用于其他法律规定。在这种情势下,最终的法律效力不取决于动产交付生效主义,而取决于动产登记生效主义。物权法第23条一方面肯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另一方面又但书“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诚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除了动产登记生效主义,还有担保物权法的另类规定甚至于制度物权法的特别规定,需要一一区别对待。
动产交付,主要指当事人通过合同的约定或者买卖双方意向的统一,转让动产所有权和设立动产质权的两种情形。物权法上所说的交付,指的是物的直接占有的转移事实,即一方按照法律义务或者法锁信托责任将物的直接占有转移给另一方的事实。
广义地说,动产交付和动产交付生效主义,不只是普通物权法的对象,而且还包括担保物权法的对象。担保物权法的对象确实是借鉴了普通物权法的对象,但有些新的章法。如动产质权人可以自行定期占有出质物,质权于动产交付时生效。
现实交付,指动产的让与人,将其动产的现实的直接的支配权转移于受让人。这是最为常见的即典型的交付方式。出让人亦须有交付物之意思。所谓交付生效主义,主要是参照这一交付形式来定义的。
简易交付,指受让人已经占有或持有动产,与出让人达成合意就完成了交付,又称无形交付。如甲将A物借于乙,后与乙签订买卖A物的合同,甲只需与乙达成交付A物的协议即完成该物的交付。
占有改定,指动产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协商,在物权变动后,出让人仍然占有该动产,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的情形。
指示交付,指让与的动产物权由第三人占有时,让与人将其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受让人的情形。由第三人向受让人负责为现实交付。由于动产物权的票据证券化,让与人将动产的票据、证券交于受让人,即发生交付动产本身相同的法律效力。
二、动产交付的基本类型
动产交付的基本类型,可以分为典型式动产交付、**型式动产交付、异型式动产交付和其他式动产交付四种形态。这主要是从正规动产交付和非正规动产交付两个角度来区分的。典型式动产交付是正规交付,其他的是非正规交付。
动产交付生效主义与动产交付的四种基本类型相联系,其纯洁程度从高度至次高度、中度、低度,依次为典型式动产交付、**型式动产交付、异型式动产交付和其他式动产交付。纯洁度越高,越能体现出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时的清晰度、可信度和可靠度,越能表明其生效机制的灵敏度、公证度和正规度,越能容易地理顺其法律关系、法锁关系和物权关系,从而达到善始善终的动产交付的客观效果。
1.典型式动产交付
典型式动产交付,亦称正规式、大众式动产交付,指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动产交付生效主义成为最基本的物权公示原则、最基本的法制观念和行为规范。现实交付,应当是典型式动产交付的一种代表形式。可以分为全质量动产交付和半质量动产交付两种类型。这是标准的动产交付生效主义对象,纯洁程度为高度档次。
全质量动产交付:亦称一次**付、纯动产交付、普通法锁交付。此是动产交付生效中最典型的一种形式。半质量动产交付:亦称阶段**付、非纯动产交付、担保法锁交付。此是动产交付生效中较为典型的一种形式。
2.**型式动产交付
**型式动产交付,亦称非正规式、小众式动产交付,指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新的法律关系和法锁关系成就时发生效力,动产交付的原则与方法有所变更。占有改定、指示交付应当是**型式动产交付的代表作。有动产提前交付、动产延后交付或者中介交付、信托交付几种类别。物权法第23条“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