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物权生效的权利推定
1.动产物权生效的权利推定
动产物权生效的权利推定,不仅仅是排除他人占有的推定,而且还有消费维权方面的推定。如今,彩电、洗衣机、冰箱等家电更新换代很快,日积月累下来,产品说明书、发票就一大堆了,就到处乱放乱丢,等到维修服务人员上门维护时拿不出发票,那么,对不起,虽然是保修期内,一样要收取维护、维修费用,有的还另外收取上门费50元。此时,客户如果想退货就没门了。消费者协会的做法,对投诉者是认发票,没有发票的消费者可以不受理。
动产物权生效的权利推定,其效力随着时间的推移而衰减,可一直衰减到模糊不清的状态。如张三有件祖传的价值连城的古董,李四突然主张此古董的所有权,官司打起来,法官就犯难,张三也犯难。李四要使出证据证实此件古董是属于自己所有,也是比较困难的。这是因为,时间久远以后,许多甚至全部证人已经不在人世,当时遗赠的东西不是古董,是不值钱的东西,可能是随便遗赠、随便分配的那种。当年一文不值的东西,如今已经价值连城,那可不得了。法院的推定,是按照物权法“先占权”来支持张三;如果法院要支持李四,要按照民事诉讼证据法、物权法“恶意占有”的条款来批驳张三。
2.动产交付的善恶之分
动产交付生效主义,确实是有自由主义的成分在内。但是,涉及到财产占有,可能会存在善意与恶意之分。本条款中,虽然没有涉及到这方面的内容,但在第五编第十九章“占有”中规定了这方面的内容。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是在动产交付中同时进行的,买受人以货币或其他形式获得动产的物权,出让人以货物或其他形式出让物权,设立和转让可以在短时间内完全。当然,上述“其他形式”包括了以币易币,以货易货,以及以证券易证券、以债券易债券等形式。
动产交付的规则,本身是有缺陷的。其缺陷在于,交付的过程、条件、环境、人事、情节难以直观反映出来,如洗黑钱的交付、商业贿赂的交付、贪污受贿的交付、挪用公款的交付、瓜分公有和公司资产的交付等,这就是恶意交付。其主要表现,是权钱交易。这里的“权”是官员所担当的职权,不是物权的“权”。权钱交易,就是官员以其公职的权力来为自己获取赃款、赃物,发不义之财。
无论如何,无论是善意交付,或者是恶意交付,总会打到蛛丝马迹的,总会水落石出的。判定了善意交付,或者没有证据证明是恶意交付,就会保持物权的原样原貌;判定了恶意交付,则可以剥夺其恶意占有的物和物权。
在物权法讨论中,避免“使违法所得合法化”的命题,是贯穿始终的。如何保护善意交付,如何防止恶意交付,涉及到许多技术难题。中国的情形是如此,外国的情形也是概莫能外。这方面的论述,要等待到以后的条款解析中,作进一步的阐述。
三、动产交付在三大物权法系中的应用
动产交付在其他物权法系中的应用,系指动产交付在担保物权法系或者制度物权法系中的应用。
一般而论,动产交付在普通物权法系中的应用是最多最常见的。因为动产交易是日常工作生活中最多、最频繁、最常见的交易方式,并且普通物权法系就是一般财产权法系,动产交付原理也是最重要的物权公示原理之一,故任何普通物权法系和一般财产权法系必然涉及到动产交付原理。这种原理与物权规律,非常自然地影响到担保物权法系或者制度物权法系,被添油加醋地应用着。
从性质上说,各物权法系的应用特征如下。
1.动产交付在普通物权法系中的应用,是一种相对自由性质的应用。其以所有权中心论为基石,兼顾他物权和善意占有权的交付。因为没有担保债权法锁和很少有公共利益法律的约束,比较其他物权法系的动产交付,显然是自由了许多。
2.动产交付在担保物权法系中的应用,是一种半自由半限制性质的应用。其以担保债权中心论为基石,兼顾各种担保物权的交付,因为很少有公共利益法律的约束,比较制度物权法系的动产交付显然是自由了许多;因为有担保债权法锁的约束,显然是比普通物权法紧张了许多。虽然同归于民法体系,它却青出于蓝而胜于蓝。
3.动产交付在制度物权法系中的应用,是一种相对限制性质的应用。其以公共利益中心论为基石,按照一般流通领域、限制流通领域与禁止流通领域的特征,区分为外部的动产交付和内部的动产交付两套系列。即使是在一般流通领域,国有、集体企业的一些产权同样地划分了许多限制性范围,如土地所有权不得抵押、典当、出质、留置、转让,公益性财产不得随意抵押、转让,许多特定的动产不得抵押、典当、出质、留置、出租、出借、转让等等。从所有权制度上来说,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及其他公益事业所有制,本质上就是财产权信托制度,而且往往是两级的双重性的财产权信托制度。
在一般流通领域,全民、集体及其他